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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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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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技校2015年技术培训讲义

(二)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类型:

引导性培训

培训内容:

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

培训学时:

2学时

授课教师:

培训对象:

第一学时

11、什么是劳动合同?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雇主)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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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

(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合法原则。

具体包括①签定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合法。

劳动者一方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

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即劳动合同一定要依照程序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合同容易提供可靠、合法的证据,便于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要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12、劳动者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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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3、国家要求取消哪些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

国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14、国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和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补发。

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只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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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15、国家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6、用人单位能否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生死”条款?

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发生工伤工亡等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单位概不负责”的条款,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是一种无效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只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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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规定,职工患病或者工伤,用人单位应予以治疗,而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已经治愈不能坚持劳动的,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有关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规定,做出妥善的生活安排,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尤其是建筑行业、更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

17、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收取“抵押金”吗?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者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的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故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物),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学时

18、国家对合同的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只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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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期。

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19、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20、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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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2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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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劳动者患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限有多长?

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一第的规定,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23、农民工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只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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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哪些损失?

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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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四种情况赔偿的具体办法:

一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是达成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是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四是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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