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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常识

外出务工常识

一、劳动就业措施

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和就业后的劳动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家法规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国家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就业,制定出台了系列措施,综合起来有:

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比照吸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各类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居民身份证为流通证件;国家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业就业培训,只要有转移业就业愿望的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国家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地上学,并与当地子女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加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措施,可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国家保护农民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国家对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务工的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只要在中国境内并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都要遵守一切处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凭据,是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许多农村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少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很多未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而是用人单位单方订出的条件,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不平等的,加之许多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常识,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取证困难。

农村劳动力在找到工作后,一般情况下,劳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劳动时间虽在3个月以下,但从事的工作属有不毒害工种,危险作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由有当事人双方议定,劳动者到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务工,只要形成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能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使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同样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上保险五种。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劳动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底劳动报酬,以满足其自身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各地区最底工资标准。

最底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底劳动报酬,最底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住房补助,伙食补助和中班加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为:

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或44小时工作制度。

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的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

21。

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每月法定天数为:

23.33天.用人单位安排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六、外出务工需具备的素质条件

1、文盲不能进城务工

2、孕妇,残疾人和体弱者,不宜进城务工。

因为他们不能独立生活.

3、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按法律规定,已属于退休阶段。

国家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4、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5、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外出前可以进行普通话训练.

6、有一技之长。

7、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8、要有面对挫折的心理准备。

9、要有一定的物质准备。

七、务工信息与途径

1、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获取信息。

2、通过已在城镇务工的亲朋好友,或从家乡外出的其他人获取务工信息。

3、通过电视,报纸,刊物,广播等途径获取信息。

4、从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务工信息。

八、外出务工前需办理的证件

1、身份证。

2、婚育证明.

3、务工证.

九、务工期间安全生产常识

(一)进入企业时应当注意那些事项

1、企业的变电站,油库,化工库,气瓶站,煤气站,锅炉房等重地不允许工人随便进入,一定要严格遵守。

2、一般禁止穿背心,短裤,裙子,高跟鞋等进入工作场所。

3、要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原材料,零部件,工具摆放要井井有条,及时清除通道上的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4、凡挂有“严禁烟火”,“有危险",“有人工作”,“请勿合闸”,“危险,请勿靠近”等标志的警示牌子,要严禁粟随意进入和靠近。

(二)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

1、企业都有规章制度,要求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2、工作场所的规定要严格遵守。

3、要听从生产指挥,无从安排。

4、工作期间切忌做私活,闲聊和吃东西.

5、私事尽量在业余时间,若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作时间去办理的,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去办理。

 

外出务工注意事项

1、外出务工人员需携带的证件?

 答:

外出务工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暂居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国家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

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②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③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饿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签定劳动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定劳动合同。

自愿是指签定劳动合同是出于本人的的愿意,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定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②签定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法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应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定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因此在签定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5、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所指“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殊的含义。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暂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6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①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②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④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

⑤劳动者应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后,需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遇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6、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答:

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只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换句话说,劳动者的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葬丧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执法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7、什么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答: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前提下,其所在的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他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称承受能力等。

当上述因素发生时,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投资企业等.

8、劳动者应注意最低工资支付中常见的问题?

答: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最低劳动报酬。

但,用人单位不得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理由来支付劳动者报酬。

9、外出务工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外出务工者应从三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学习维权知识,提高辨别能力.外出务工者在外出务工前及务工过程中,除要积累一些文化知识外,还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尤其是要学会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维权知识,以指导自身对劳动违法侵害行为的识别,以指导自身依法捍卫合法权益。

②走合法受雇之路。

外出务工者应带上相关身份证件,依法办理就业手续。

务工者被录用时。

要到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务工者受雇前,应注意对自己雇佣的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格方面进行了解,看其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雇佣者是合法的承包者、发包者,还是非法的承包者、发包者。

务工者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承包人、发包人是谁,联系方式]、地址在哪,要有清楚的了解,以便权益被侵害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防范应告错人而遭波折。

务工者在审查用人单位用功主体资格,对方信誉基础上,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与用工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书。

③面队侵权,理智维权.面队违法者的劳动侵权,务工者应及时依法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或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涕泣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如用人单位为个人,用人单位非法开业,未经工商登记主体不合格等的劳动报酬争议,务工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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