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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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

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

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

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

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

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

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

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

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

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

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条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

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

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

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

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

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

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

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三条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公示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换届前审核及公示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章程(草案)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通过后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换届后公示

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及通过的社团章程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核准、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四)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

(六)会前、会后公示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四)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章届中增补

第五十条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一条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

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四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指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4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济南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制定《指引》的历史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2018年6月28日,《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济民发〔2018〕61)中提出要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取消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核准,据此,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起草了《济南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通过落实《指引》,促进社会团体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

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之后,我市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简政放权,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要求登记管理机关改进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落实《指引》这一监管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效能。

三是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的客观需要。

当前社会团体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不按期换届等法人治理不完善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的社会诚信和作用发挥,亟需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来解决。

二、《指引》的主要架构

(一)明确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

一是明确了会员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是明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届期、职责权限和会议表决方式;

三是规范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职数、条件、任期及选举和罢免程序。

(二)规范社会团体的选举程序。

一是明确换届选举工作的负责机构、主持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选举方式和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二是规范选举的方式和无记名投票程序;

三是规范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监事、负责人的程序。

(三)规范换届选举的报批备案。

一是明确社会团体换届的审核及公示制度;

二是明确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负责人、监事长备案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服务规范;

三是明确社会团体延期换届事先报批程序。

三、《指引》的主要依据

(一)《指引》的制定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的规范性文件。

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后,民政部根据条例制发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的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指引》中关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会议的有效条件及一般事项决议生效的条件等规定均是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要求社会组织健全民主机制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指引》对会议召开方式、重大事项表决方式和设立监事等要求一一予以明确,并考虑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竞争严重等问题,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差额选举,扩大直选范围至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18〕47号)。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山东省民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

《指引》根据《山东省指引》内容,结合济南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

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办发〔2017〕29号)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济南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意见》强调,要求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对做好登记审查和严格管理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5.《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济民发〔2018〕61)。

2018年6月,《意见》中提出要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取消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核准。

规定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

《指引》重申了对负责人职数、任期及换届选举公示制度的要求,并考虑到社会团体聘任专职秘书长的情况增多,进一步明确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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