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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员的规范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

(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  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  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

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主动退会。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条  辞去职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  公开名册。

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数量多于300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300个的,应设立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数量大于300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

第十六条  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设立构成人数为单数的监事会,并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最少3名,最多不超过9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2,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原则为聘任。

一般社会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的秘书长必须为聘任。

 

第七章  选举任期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本会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监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

 

第八章  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选举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

(三)组织遴选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第三十一条  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无监事会的由理事会推举产生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以上人数构成为单数。

第三十二条  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20天,应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会员大会议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指导监督。

 

第九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十四条  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社会团体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候选人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候选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五条  选举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选举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二)筹备成立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已注册登记的,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作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作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作修改章程的说明、筹备成立的作章程(草案)的说明,及会费标准修改(制订)说明。

(六)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办法及监票人可举手表决,计票人可鼓掌通过)。

(七)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八)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

(九)选举:

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理事和监事; 

(十)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间接选举,召开新(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和常务理事;

(十三)当选会长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讲话。

  第三十七条  选举程序:

  

(一)监票人清点人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应到和实到人数。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达到法定人数可正式选举。

(三)检查票箱。

监票人当众打开并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确认为空箱后当场封闭。

(四)分发选票。

监票人按实到有选举权人数将选票发给计票人,计票人严格按照 “一人一票”的原则,将选票发给会员(会员代表)。

监票人书面向主持人报告分发选票情况。

(五)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制作、发出及剩余选票情况。

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六)主持人对选票填写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七)投票。

会员(会员代表)填写好选票后,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八)开箱点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统计结果。

(九)主持人向大会报告收回的选票数。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宣布本次选举有效。

(十)计票。

计票前计票人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后再逐一进行计票(唱票)。

(十一)报告计票结果。

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报告,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名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

(十二)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按选举工作方案规定当场补选或下次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九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时间的20个工作日前登陆“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将以下文件录入数据库,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一)《广州市社会组织换届情况表》。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三)讨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筹备组会议纪要(须有法定代表人、发起人签名)。

(四)大会议程。

(五)选举办法(草案)。

(六)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的批复。

(七)理事、发起人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八)监事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十一条  选举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将以下文件录入数据库。

(一)选举大会会议纪要;

  

(二)新(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册;

  (三)会员(会员代表)签到表;

(四)《广州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变动表》;

(五)《变动后社会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六)《变动后社会团体监事基本情况表》;

(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八)无记名投票通过章程或修订章程纪要;

(九)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纪要;

(十)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会员名册;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本会(本会筹备组)印章。

 

第十章  罢免

 

第四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应在本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四)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

第四十三条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对理事、监事罢免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有3/2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章 补选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补选;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补选的,至少有1名监事到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中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照本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工作。

 

第十二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按期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

延期换届的还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  因延期换届事项需召开理事会议的,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

 

第五十二条  需提前换届的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30个工作日(需延期换届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任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登陆“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将以下文件录入数据库,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本会档案备查。

(一)《广州市社会组织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二)讨论提前(延期)换届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加盖公章)。

(三)理事会、监事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十三章  选举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不得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违反公开、公平原则的;

(二)贿选或对投票人进行利诱、威胁的;

(三)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预选举的;

(五)不按照选举程序、规定人数比例选举的;

(六)拒不接受会员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而开展选举的;

(七)未经理事会程序,任期届满不进行换届选举的;

(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后未在规定时间换届

的;

(九)延期、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十)其他违反选举纪律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指导该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符合该会章程规定程序入会并在信息数据库中备案的正式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五条  凡涉及到选举事项未按规定的时限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经选举后无论是否连任,任期届满均须进行离任审计。

选举或罢免程序后,原会长不配合办理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3年内)原则上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

确需在一般社会团体兼职或届满后继续兼职的,在未有新的规定出台前,均须按照《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要求,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严格“先报再选”的纪律,不得“边报边选”、“先选后报”或“不报先选”,更不得将履行报批程序作为逾期换届的理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的

有关文本样式

    

一、广州市社会组织换届情况表

二、广州市社会组织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三、理事会、监事会到会人员签到表

四、社会团体选举使用的参考文本样式

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广州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变动表

七、变动后社会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广州市社会组织换届情况表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现有会员总数

    

单位会员

     

理  事

  

个人会员

     

常务理事

  

会议名称

届        次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最近一次换届时间

     年   月   日

每届时间

应换届时间

年   月   日前

准延换届时间

     年   月   日

大会

拟通

过的

主要

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

1、本表换届大会前20个工作日提交,并附会议议程、选举程序及拟任职务候选人名册,以上材料均需 

加盖公章,法人签字不得使用印鉴;

2、如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附我局批复的复印件,每个时间段均须用阿拉伯数字具体到年月日;

3、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三年内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4、符合(穗组通〔2005〕64号)条件的人员兼任一般社团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候选人的须经先审批报备,并提交审批报备复印件,材料不齐备不予受理。

社会组织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广州市               会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册

序号

拟任

社团职务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名称

职务

级别   (职称)

联系电话

有无审批(备案)

 

会  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常务理事

 

 

 

 

 

 

 

 

 

理  事

 

 

 

 

 

 

 

 

 

监  事

 

 

 

 

 

 

 

 

 

 

 

 

 

 

 

 

 

 

 

 

 

 

 

 

 

 

 

 

 

 

 

 

 

 

 

 

 

 

 

 

 

 

 

 

 

 

 

 

备注:

1.本表填报对象为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其候选人中拟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须据实填报。

  广州市社会组织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内容

□提前换届       □延期换届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每届时间

最近一次换届时间

年   月   日

应换届时间

年  月  日前

本届有无办理过

提前/延期

□有    □无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提前/延期换届时间

            年      月     日

履行的内部程序

提前/延期换届主要原因:

 

       年   月   日经                   会表决通过。

应到      人

实到     人

赞成票    人

反对票    人

弃权票   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窗口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    核

批    准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本表须在应换届时间的前30个工作日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2.须附会议纪要壹份,各阶段时间均需具体到年月日,所有数据须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法人签字不得使用印鉴。

 社会组织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广州市        会第  届第  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到会人员签到表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20  年   月   日上午    

序号

社团职务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名称

职务

级别   (职称)

联系电话

签到

 

会  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常务理事

 

 

 

 

 

 

 

 

 

理  事

 

 

 

 

 

 

 

 

 

监  事

 

 

 

 

 

 

 

 

 

监  事

 

 

 

 

 

 

 

 

 

 

 

 

 

 

 

 

 

 

 

 

 

 

 

 

 

 

 

 

 

 

 

 

 

 

 

 

 

 

注:

本表格应填报本届理事会、监事会所有应到会人员。

实到人员以签到为准。

广州市  会第  届第  次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议程

(   年  月   日)

 

主持人:

一、第X 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广州市XXX会筹备成立工

作报告);

二、第X 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第X 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换届筹备工作报告;

五、作修改章程的说明(筹备成立的作章程草案的说明)及会费标准修改(制订)说明

六、通过选举办法草案;

七、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八、介绍第X 届(筹备成立)理事会候选人推荐情况及拟任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基本情况

九、出席人数报告;

十、宣布发出选票情况;

十一、宣布点票结果;

十二、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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