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业修改后的g4b1表填报说明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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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1.现金类资产]:

是指填报机构所拥有的现钞、黄金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1.1现金]:

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2黄金]:

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黄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是指对我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购买的由我国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

但不包括铁道部发行的债券。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或其他债券等。

[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至[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各种债权。

此外,对于其他国家的政策性银行按照该国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处理,填报在对应的权重下,例如如果一国监管当局将其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权重视同与该国商业银行一致,则对应填报在[5.1]至[5.5]项目中;

如果一国监管当局没有具体规定,则填报机构对其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评级情况对应填报在[2.3]至[2.8]项目中。

注:

本表采用了标准普尔AA-的评级符号,仅用于列举。

对填报机构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规定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

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两个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使用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三个及以上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首先按照风险权重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前两个评级结果,然后从中选择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3.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publicsectorentities)以及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3.1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权(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所拥有的债权。

鉴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后承接了原铁道部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贷款可以采用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权重(20%)。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贷款延续原有规定,采用100%的权重。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债券继续适用于我国公共部门实体20%的风险权重。

[3.2对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

现阶段是指填报机构购买的由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主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不含填报机构对我国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以及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

[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至[3.7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所拥有的各种债权。

境外公共部门实体以参考相应国家的监管认定标准为主,对于采用名单制管理的国家,以该国公布的名单为准。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

包括存放或拆放各类金融机构的款项、买断式转贴现、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不含买断式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购买我国金融机构的债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及其他形式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各类债权。

[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政策性银行除次级债权外的其他债权。

[4.1.2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已扣减部分已作为监管资本调整项在资本定义中反映)。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各类债权。

包括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权。

[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包含对我国外资法人银行的债权。

[4.3.1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

指原始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同业存放、同业拆放、买入返售资产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例如:

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等。

本项目应包括对未并表商业银行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未扣减的次级债权。

(已扣减部分已作为监管资本调整项在资本定义中反映)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除政策性银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本项目包括填报机构持有的其他金融机构未扣减的次级债权,其中对未并表其他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未扣减的次级债权也应填报在本项目中。

(已扣减部分已作为监管资本调整项在资本定义中反映)。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我国银联、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也填报在本项目中。

[5.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各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债权。

包括存放或拆放以上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购买的债券及以其他形式的债权。

[5.1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至[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注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的债权。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注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除商业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6.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除公共部门实体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含贴现)。

包括对政府投资、注资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学校、部队等的债权,不包括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

[7.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含贴现)。

本表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是指: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其中,对风险暴露的判断标准包括表内外余额(表外为乘以对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后的金额),但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缓释。

[8.对个人的债权]:

是指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和个体生产者、经营者的债权。

[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的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不含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用作其他用途的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以及商住两用房贷款。

[8.2个人住房抵押追加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发放的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填报机构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的贷款部分。

[8.3对个人其他债权]:

是指填报机构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对个人的其他债权。

包含但不限于个人汽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用作其他用途的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9.租赁资产余值]:

是指填报机构作为出租人,向客户提供租赁形式的融资业务中租赁资产的余值。

本项目仅需填报融资性租赁业务资产的余值。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余值风险是由于设备的公允价值下降,低于租赁开始时对余值的估值造成的银行对潜在损失的暴露。

[10.股权投资]:

是指填报机构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东权益。

[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是指填报机构对金融机构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

本项目应反映填报机构未从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股权部分。

对我国银联的股权投资也填报在本项目中。

[10.2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是指填报机构因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

是因收取股权质押类抵债资产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

是指填报机构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

[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是指填报机构除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以及被动持有外,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1.1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

是指包括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联行往来借方余额(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清算、款项缴拨及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而产生的资金账务往来。

)、外汇买卖借方余额、同城票据交换借方余额(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因票据的交换提出、提入及其清算而产生的款项)等零风险款项。

[11.2非自用不动产]:

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用于除自身使用用途之外的不动产。

包括非自用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等不动产。

[11.2.1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

是指填报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非自用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11.2.2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是指填报机构虽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但超过法律规定处分期限的非自用不动产,以及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11.3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是指填报机构除因经营亏损外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例如因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本项目应填报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已扣减部分已作为监管资本调整项在资本定义中反映)。

[11.4其他表内资产]是指未包含在以上统计项目中且应进行风险加权的其他类型资产业务,各类资产应根据适用的风险权重分别对应填报在[11.4.1适用0%风险权重的资产]至[11.4.10适用1250%风险权重的资产]十个项目中。

商业银行自承自贴的票据应当填列在[11.4.1其中:

适用0%风险权重的资产]中。

固定资产、自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等资产,应填报在[11.4.6其中:

适用100%风险权重的资产]中。

《配套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购买带有偿付临界值的信用保护,由于在该临界值之下出现损失时无法得到赔付,相当于商业银行自己承担了第一损失,因此必须从资本中全额扣除临界值额度。

”此处,“第一损失头寸”应比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从各级资本中按各级资本所占比例扣除。

对扣除部分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填列在[11.4.10适用1250%风险权重的资产]中,等同于“从各级资本中按各级资本所占比例扣除”。

[12.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本项目专门用于反映填报机构在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12.1货款对付模式下]是指填报机构与交易对手清算过程中,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在延期交割期间,由于市场估值变化,且市场价格高于合约结算价格时,形成对填报机构预期现金流入(inmoney)的信用风险。

(如结算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不计算填报机构的信用风险。

)应根据延迟交易日数的不同分别填报在[12.1.1货款对付模式下4(含)个交易日以内]至[12.1.5货款对付模式下46个交易日以上]五个项目中。

在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RWA=E×

12.5。

E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

风险权重=R×

12.5,具体见下表。

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的交易日数

资本计提比例(R)

风险权重

4(含)个交易日以内

0%

5至15个交易日之间

8%

100%

16至30个交易日之间

50%

625%

31至45个交易日之间

75%

937.5%

46个交易日以上

1250%

填报案例:

2011年12月20日A银行从B银行买入债券C面值合计1亿元,交易日百元净价99.80元,百元全价100.20元,约定交割日2011年12月21日,截至报表日2011年12月31日仍未交割。

12月31日债券C市场报价为百元净价99.90元,百元全价为100.31元。

(1)在报送2011年12月31日报表时:

先计算交易日和风险权重:

从2011年12月21日至报表日2011年12月31日间共有7个交易日,因此应为逾期交割7天,对应的“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的风险权重为100%。

计算表

项目

金额(元/天)

结算金额

100.20×

100,000,000/100=100,200,000

市场价值

100.31×

100,000,000/100=100,310,000

延期交易日

7

风险加权资产(元)

(100,310,000-100,200,000)×

100%=110,000

(2)接前例,B银行2011年度经营绩效低于预期,外部评价下调,引起B银行融资成本提高,从而影响该笔交易延期至2012年1月31日还未与A银行交割。

并且由于B银行评级下降,截止2012年1月31日,该笔此时债券C市场报价降为百元净价90.30,百元全价为90.70元。

此时,对于A银行而言,由于市场价值与结算价值的差为负值,不产生对A银行的预期利益流入,不需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12.2非货款对付模式下5(含)个交易日后]:

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在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填报机构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自填报机构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分别填报在上面1.至10.项目中;

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填报在本项目中。

[13.资产证券化表内项目]:

是指填报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反映在表内的风险暴露。

填报机构应将按照G4B-4《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报表计算的结果反映在本项目中。

其中:

[A本期余额]为表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账面余额,[B减值准备]为为表内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S风险加权资产余额]为表内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14.小计]:

反映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中有关项目之和。

[15.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是指填报机构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

[16.在资本中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是指填报机构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

反映各行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总计数值,本栏目填报在[S]列。

[B]各项减值准备:

是指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填报机构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或相当于减值准备性质的余额。

包含已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

[C]风险暴露:

是指填报机构各类资产(贷款等)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余额。

[D]-[P]其中:

因下列因素或以下列因素为保证或抵质押,可得以风险缓释后的本期资产余额:

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填报机构的各类资产在扣除对应的资产准备后,分别为各类风险缓释因素所覆盖的资产数额。

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在“[E]我国中央政府”缓释因素项下覆盖的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60%。

各类风险缓释因素所覆盖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C列风险暴露额。

其中能够起到风险缓释作用的工具详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中规定的权重法下的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贷款风险权重和风险分类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50号)规定: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

因此,对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贷款,保险部分可填列在“[G]我国政策性银行”。

根据《资本监管政策问答》,合格现金抵质押(或由贷款行发行的定期存单或其他类似工具)应限于贷款行的现金存款或签署了保管协议的现金存款;

然而,若贷款行的储蓄存款、定期存单或其他类似工具,在未签署保管协议的情况下由第三方银行以公开或者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方式抵押给贷款行,则贷款行对该抵押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在对币种错配进行必要的折扣系数处理后)将采用第三方银行的风险权重。

此外,由第三方银行发行的定期存单也将采用第三方银行的风险权重。

根据《资本监管政策问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需考虑债权与信用风险缓释之间币种错配潜在的风险。

若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之间存在币种错配,商业银行应采用折扣系数

降低已受信用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

同时,必须将风险暴露划分为覆盖和未覆盖部分。

初级内部评法的处理与此相同。

为经币种错配调整后信用保护覆盖的风险暴露

为保护部分的名义金额

为信用保护和对应债权币种错配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

A银行向B公司发放12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并计提50万元减值准备。

B公司向A银行提供200万美元A银行存单做质押。

假设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6:

1。

(1)先计算经币种错配调整后信用保护覆盖的风险暴露

经币种错配调整后信用保护覆盖的风险暴露=200×

(1-8%)=1104万元

(2)经币种错配调整后信用保护覆盖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原风险暴露,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RWA=(1200-50-1104)×

100%+1104×

0%=46万元

B公司向A银行提供200万美元C银行(为商业银行)存单做质押。

25%=322万元

[Q]未缓释风险暴露:

是指填报机构风险暴露中未被各类缓释因素缓释的部分。

如一笔一般企业质押贷款,假设其质押物为等于贷款余额60%的我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则其未缓释风险资产余额为贷款余额的40%。

[R]权重:

本表资产适用的权重详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中规定的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S]风险资产余额:

是指填报机构各项资产,风险缓释后剩余的风险暴露加上未缓释风险暴露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之和。

[T]风险加权资产比例:

反映加权后风险资产余额与资产风险暴露的占比。

附注项目:

用于填报未在本表表内反映的各类资产余额,通过将本表14.C项、13.C与附注相关项目的计算,实现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25.C资产总计]的核对校验。

[附注1.已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表内交易账户资产]:

是指填报机构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计算市场风险暴露资本要求后,并已将计算结果在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5.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中填报,填报机构表内交易账户中已经计算市场风险的部分在本表中不再重复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资本金,有关交易账户余额在本表表内各相关项目中剔除,汇总后在本项目填报。

[附注2.资本扣减项]:

反映各填报机构在计算资本时应扣除的资产总计,包括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其他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和二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

以上金额在本表表内各相关项目中剔除,汇总后在本项目填报。

[附注3.衍生金融资产(银行账户)]:

对于填报机构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衍生产品的表内市值部分,不在上面主表中反映,而是按照现期暴露法在《G4B-3(a)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中反映。

[附注4.已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证券融资交易业务(银行账户)]:

本项目用于反映填报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算因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交易等)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银行账户部分,该部分风险暴露已反映在《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中,不在本表表内各相关项目中反映。

[附注5.未纳入监管并表的附属公司的资产]:

本项目用于填报未纳入监管并表的附属公司的资产总额。

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监管并表范围与会计并表范围不同,而形成的差异。

目前该类附属公司特指保险公司。

第四部分:

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1.1]+[1.2]+[1.3](本关系不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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