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修改后的GA表填报说明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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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修改后的GA表填报说明Word下载.doc

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6.报送方式:

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7.数据单位:

万元。

8.四舍五入要求: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9.填报币种:

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说明

[1.1实收资本可计入部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实收资本中符合《办法》附件1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的部分。

如果填报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指普通股股本;

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指等同于普通股的实收资本。

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普通股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项目。

[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可转换债的权益部分)中符合《办法》附件1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的部分。

资本公积中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关的溢价部分不计入本项目,而应计入相应层级的资本工具中。

[1.3盈余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1.4一般风险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按照风险资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5未分配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填报机构税后利润中应分未分部分,不需进行扣除。

[1.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3.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与[5.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填报机构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公司,其少数股东资本可部分计入各级监管资本,具体计入方法按照《办法》执行。

项目与G4A-2《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有校验关系。

[1.7其他]、[3.3其他]与[5.4其他]:

反映填报机构无法归入确定内容子项的各级合格资本工具。

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填在[1.7其他]中。

[2.1.1商誉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扣除其中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2.1.2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扣除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本项目反映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扣减对应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递延税资产可根据其实现是否依赖未来盈利分为依赖未来盈利的和不依赖未来盈利的,其中依赖未来盈利的部分又区分为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和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部分。

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应全额从资本中扣除,在[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填报;

其他依赖于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则应从资本中限额扣除,在[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填报;

不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不需要从资本中扣除,而是采用100%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中。

本项目填报递延税资产减去对应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值。

只有当递延税负债和递延税资产均针对同一征税主体且该征税主体允许抵扣的情况下才可以在递延税资产中扣减对应的递延税负债,且用于抵扣的递延税负债中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相关的已在相应项目下进行过扣减的部分。

对可进行抵扣的递延税负债应按比例扣减,即按照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和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的比例,在本项目和门槛扣除项[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下分别进行扣减。

举例:

假设某银行递延税资产合计100,其中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为25,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为75,不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为0;

递延税负债50,与递延税资产均为同一征税主体且可以抵扣,其中已在商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相应项目下进行过扣减的部分为10。

此银行可用于扣减的递延税负债为40(=50-10),应按比例分别在[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下扣减,其中在[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下可扣减10(=40×

25/(25+75)),在[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下可扣减30(=40×

75/(25+75))。

因此,[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应填15(=25-10),[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应填45(=75-30)。

[2.1.4.1贷款损失准备缺口(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

本项目反映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即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高者。

本项目只针对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与G4A-1(a)《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有校验关系。

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根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1.4.2贷款损失准备缺口(采用内评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包括内评法全覆盖和部分覆盖)]:

本项目反映采用内评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最低要求或预期损失的部分。

只适用于采用内评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包括内评法全覆盖的银行和部分覆盖的银行。

对于内评法全覆盖的银行,本项目指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对于内部评级法尚未完全覆盖的银行,则分别计算权重法覆盖部分和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加总为总缺口。

本项目与G4A-1(b)《G4A-1(b)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内评法)》有校验关系。

[2.1.5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而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本项目只考虑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如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则填0。

[2.1.6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本项目中养老金资产不能扣减养老金负债。

[2.1.7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普通股]、[4.1.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6.1.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本机构的各级合格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间接持有包括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的本机构各级资本工具、有合同承诺的对本机构各级资本工具的回购,以及持有的指数类证券产品中与本机构各级资本工具相关的部分。

间接持有的概念同样适用于[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和[6.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2.1.8对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现金流套期形成的储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在资产负债表上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或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项目进行现金流套期而形成的现金流套期储备,如为盈利,应予以扣除;

如为亏损,应予以加回。

[2.1.9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本项目指由于填报机构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债务工具价值变化而引起的未实现损益,如为未实现收益,应予以扣除;

如为未实现亏损,应予以加回。

根据《配套政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

商业银行应剔除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调整,并且不得与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会计估值调整进行抵消。

由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增加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加回;

会计估值减少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2.1.10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4.1.2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与[6.1.2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明确签署互持协议而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经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

[2.1.11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4.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6.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反映填报机构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

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

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

[2.1.12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4.1.5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缺口]、[6.1.5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投资]:

反映填报机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缺口。

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缺口,如果附属机构资本监管要求不区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资本缺口均按照核心一级资本缺口处理,在[2.1.11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中反映。

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缺口,如果附属机构资本监管要求不区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资本缺口均按照核心一级资本缺口处理,在[2.1.11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中反映。

[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各级资本,包括被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

其中,对于持有未并表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工具,如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计入被投资机构二级资本时有接近到期日而打折的情况,填报金额为二级资本工具折后可计入金额。

不合格资本工具按实际可计入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部分进行填报。

如果被投资机构不区分三级资本,但银行对其持有普通股和次级债投资,则按照普通股和次级债所属的资本层级进行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指填报机构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计算填报机构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的比例时,采用以下部分之和:

(1)普通股持股比例,

(2)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投资的实际发生价值(包括票面价值和溢价)与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之比。

其中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包括公开发行部分和未公开发行部分。

计算判断方法同样适用于[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中对大额少数资本投资的判定中。

[2.2.1.1其中应扣除金额]、[4.2.1.1其中应扣除金额]、[6.2.1.1其中应扣除金额]: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各级资本投资。

项目无须填报,为隐藏公式自动计算。

此处的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指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全额扣减项目之后的余额,即[7.1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仅扣除全额扣减项目)]。

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按照全部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各级资本占比将超额部分按比例分拆到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分别在[2.2.1.1其中应扣除金额]、[4.2.1.1其中应扣除金额]、[6.2.1.1其中应扣除金额]中反映。

假设某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分别为100、0和50,该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全额扣减项目之后的余额为900,则该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为60(=100+50-900×

10%)。

超额部分应按全部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各级资本的比例分别在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扣除,扣除数额分别为40(=60×

100/(100+50))、0(=60×

0/(100+50))和20(=60×

50/(100+50))。

因此,该银行[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应分别填100、0和50,而[2.2.1.1其中应扣除金额]、[4.2.1.1其中应扣除金额]、[6.2.1.1其中应扣除金额]将分别显示40、0、20。

[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4.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6.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各级资本,包括被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2.2.2.1其中应扣除金额]:

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此处的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指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全额扣减项目和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部分后的余额,即[7.2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扣除全额扣减项目和小额少数投资应扣除部分后)]。

[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

本项目反映依赖于填报机构未来盈利的但并非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扣除对应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包括由准备金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2.2.3.1其中应扣除金额]:

本项目反映其他依赖于填报机构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本项目与[2.2.2.1]中所使用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相同,指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全额扣减项目和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部分后的余额,即[7.2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扣除全额扣减项目和小额少数投资应扣除部分后)]。

[2.2.4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未扣除部分]:

本项目反映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两个项目中未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未扣除部分。

[2.2.4.1其中,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部分的应扣除金额]: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两个项目中未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未扣除部分,若两项合计金额超过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项目无须填报,为隐藏公式自动计算。

此处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指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除2.2.4.1以外的所有扣除项后的余额,即[7.3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扣除除2.2.4.1以外的所有扣除项后的净额)]。

在扣除本项后,仍然未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应不超过填报机构最终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因此,本项目在计算时将未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超过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除以0.85,即为实际需扣除的金额。

假设某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为140,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为100。

则该银行应在[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分别填140和100。

假设[7.2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扣除全额扣除项目和小额少数投资应扣除部分后)]为900,[2.3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为5,[2.4应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为0。

第一步:

该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为50(=140-900×

则该银行[2.2.2.1其中应扣除金额]显示为50。

第二步:

其他依赖于填报机构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超出本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为10(=100-900×

则该银行[2.2.3.1其中应扣除金额]显示为10。

而[7.3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扣除除2.2.4.1以外的所有扣除项后的净额)]显示为835(=900-50-10-5-0)。

第三步:

该银行未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为90(=140-50),未扣除的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为90(=100-10),合计超过该机构核心一级资本15%的部分为54.75(=90+90-835×

15%)。

这个超额部分应除以0.85后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应扣除部分为64.41(=54.75/0.85)。

因此,[2.2.4.1其中,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部分的应扣除金额]显示为64.41。

检查一下,扣除后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为770.59(=835-64.41),未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为115.59(=90+90-64.41),则未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刚好不超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2.2.4.1.1应在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扣除的金额]:

本项目反映在[2.2.4.1其中,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部分的应扣除金额]中属于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的部分。

在[2.2.4.1其中,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部分的应扣除金额]中,应按照扣除该项前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未扣除部分的比例分拆到各自项下。

因此,[2.2.4.1.1]反映[2.2.4.1]按比例分拆后属于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的部分。

接上例,该银行未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部分的应扣除金额为64.41,该部分应按扣除该项前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未扣除部分的比例分拆,则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的应扣除部分为32.2(=64.41×

90/(90+90)),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应扣除部分为32.2(=64.41×

90/(90+90))。

因此,[2.2.4.1.1应在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扣除的金额]显示为32.2,[2.2.4.1.2应在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扣除的金额]显示为32.2。

[2.2.4.1.2应在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扣除的金额]:

本项目反映[2.2.4.1其中,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部分的应扣除金额]按比例分拆后属于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的部分。

[2.3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4.3其他应在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6.3其他应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反映不能归入各级资本现有的全额扣除和门槛扣除项目的部分(若有)。

[2.4应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4.4应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

反映应从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中扣除、但由于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数量不足而尚未扣减的、应从高一级资本中进行扣减的缺口部分。

假设某银行其他一级资本为20,二级资本为100,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中[4.1全额扣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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