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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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起施行(2016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平潭实验区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环保部令第34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2013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2013年5月6日,环境保护部;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2012年12月5日,环境保护部;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闽环发〔2015〕14号),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7〕1号),2017年1月18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区范围内,出现大气重污染情况(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大于或等于201,持续时间大于或等于48h)的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4大气污染分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当151≤AQI(城市日均值,下同)≤200时,为大气中度污染;

当201≤AQI≤300时,为大气重度污染;

当AQI>300时,为大气严重污染。

本预案中的大气重污染是指AQI≥201的大气污染。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大气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污染源的监控和应急管理,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加强区域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

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6预案体系及关系说明

该预案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潭综合实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成部分,与《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图1预案体系关系图

2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本预案的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成立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

指挥部下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即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大气应急办”或“应急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包括:

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应急处置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

图2-1平潭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2.2各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

总指挥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交通与建设局、区公安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党工委宣传部、区农村发展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传媒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效能办、电信平潭分公司、移动平潭分公司、联通平潭分公司、区供电公司、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

①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决策,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的预防、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工作;

②负责向省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对超出本区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可向上级请求支援;

③决定发布和解除预警,决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启动和终止;

④负责制定、或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应急方案的编制、演练、备案等工作。

2.2.2大气应急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即大气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工作职责:

①组建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并协调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

②传达落实指挥部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善后、评估工作,向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有关信息;

③按照指挥部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

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综合协调组

由管委会应急办公室、区党工委宣传部、区财政金融局组成,管委会应急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工作职责:

①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的报批工作;

②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经指挥部批准后,负责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进行预警或解除信息发布,并协调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开展应急工作;

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对应急设施建设、技术支持、物资设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宣传教育所需经费予以支持;

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协调和保障工作;

⑤负责协调电信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公安、教育、卫生、城管、交通运输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预警信息;

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技术专家组

由区气象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及多位专家组成,气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

工作职责:

①负责报请指挥部聘请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等方面专家建立专家库,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专家技术支持;

②负责对气象和空气污染发展过程趋势进行研判,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提供专家意见;

③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后期处理全程专家会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④现场指导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及后期处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报告;

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应急监测组

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气象局组成,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组长,气象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

①负责应急监测队伍和能力建设;

②负责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技术专家组提供气象和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天气趋势预报;

③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6应急处置组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经济发展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交通与建设局、区公安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农村发展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电信平潭分公司、移动平潭分公司、联通平潭分公司、区供电公司、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组成,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

工作职责:

①根据预警信息或指挥部指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②全程跟踪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指挥部及其大气应急办报告,并及时通报给其他小组;

③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7督导检查组

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效能办公室承担,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

工作职责:

①对重污染天气日常预防、应急准备中相关制度、能力建设情况,各相关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

②对重污染天气以及检查、预警、响应工作中有关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

③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8新闻宣传组

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部、区传媒中心组成,区党工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

工作职责:

①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②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区外媒体的协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③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有关部门职责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

组织巡查执法力量对辖区大气污染源加强巡查,重点加强本片区、乡镇内在建项目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立即协调处理。

区经济发展局:

协调电力部门对限、停产企业压减用电负荷的措施;对环境应急体系需建设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组建大气应急办公室。

负责起草《平潭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潭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与区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建立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应急监测系统,提供预报和监测精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

区交通与建设局:

负责全区建筑施工扬尘应急管控工作,督导建筑施工单位根据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公众出行的运力需求;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应急交通管制工作;利用公交、出租车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区公安局:

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在响应区域内实施机动车限行、限速措施;负责响应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利用本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区财政金融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工作经费保障。

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对渣土砂石车辆的执法频次。

区气象局:

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提高预警预报能力;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

区党工委宣传部:

负责督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应急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农村发展局:

同环土局及乡镇共同监管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行为。

区教育局:

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甚至停课的措施。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医疗卫生保障具体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门(急)诊应急工作,配合宣传部门进行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

区传媒中心: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报道、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巡查执法力量对辖区大气污染源加强巡查,重点加强本片区、乡镇内在建项目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立即协调处理。

区效能办:

负责监察各级各部门应急准备和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确保应急指令的贯彻落实,实行全过程监督。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电信平潭分公司、移动平潭分公司、联通平潭分公司:

负责按照指挥部和应急办要求,加强信息发布平台能力建设,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及时发布。

区供电有限公司:

配合做好相应响应级别压减相关企业用电负荷措施。

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强化道路、街区的清洗和洒水作业,适当增加清洗作业频次。

3监测、报告与信息发布

3.1监测

3.1.1目标

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实验区空气质量及气象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空气质量指数和气象条件的综合分析、评估工作。

3.1.2日常监测

应急监测组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区环境监测站按照新标准要求开展PM10、SO2、NO2、O3、PM2.5、CO等6种主要污染物的监测,发布实时监测浓度值和空气质量指数(AQI)。

区气象局每天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全区气象监测与预报工作,做好污染物扩散条件和天气形势分析。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气象局要完善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3.1.3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下,应急监测组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作出科学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报告与信息发布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与区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并经过专家会商,预测未来48小时重污染天气出现的等级和首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变化趋势和可能持续的时间。

当可能出现AQI(日均值)大于200、并且持续时间不低于48小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

当预测到AQI(日均值)等级降低或小于200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预警信息。

区大气应急办向各级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4预警与预警措施

4.1前期准备

预测未来2天,实验区将出现持续2天以上大气中度污染(151≤AQI≤200)时,区大气应急办发布前期准备信息,通知应急相关部门采取前期准备措施。

被通知的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1)加大对重点企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等的监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2)督促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化道路保洁、清扫。

(4)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Ⅱ级和Ⅰ级预警,分别用橙色和红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表4-1预警分级表

预警级别

预警颜色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

预计持续时间(h)

II级预警

橙色

300≧AQI≧201

h≧48

I级预警

红色

AQI>300

h≧48

Ⅱ级(橙色)预警:

经预测,实验区内未来将出现重度污染天气(300≧AQI≧201),并且持续时间不低于48h;或收到省大气应急办预警信息通稿。

Ⅰ级(红色)预警:

经预测,实验区内未来将出现严重污染天气(AQI≧301),并且持续时间不低于48h;或收到省大气应急办预警信息通稿。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应急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预警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分为日常会商和应急会商。

日常会商由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应急会商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召开,并视情况召集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当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到我区出现连续2天轻度或一天中度以上污染,或区气象局监测到静稳、雾、霾、沙尘、扬尘和浮尘等易出现大气重污染的天气且有可能造成我区大气重污染时,双方及时进行会商,联合开展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并及时将预测信息上报市大气应急办。

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进行会商研判,判断达到重污染预警条件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将预警会商机制由日常会商转为应急会商。

4.2.3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程序

区大气应急办或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气象局收到省级以上或相邻设区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必须在接报后报区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大气污染过程进行趋势分析和研判,一旦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立即上报区大气应急办,大气应急办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应急指挥部。

经研究决定启动预警的,大气应急办负责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大气应急办通过以下形式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一是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方式发布;

二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预警;

三是大气应急办提供预警通知通稿,通过微博、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发布。

各级部门在接到大气应急办预警信息后,应按照职责分,做好应急准备。

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后,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降级、解除及程序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和区气象局对大气污染过程进行趋势分析和研判,一旦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趋势好转,满足降级或解除预警条件时,将预测结果报区大气应急办,大气应急办组织专家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应急指挥部。

经研究决定降级、解除预警的,大气应急办向社会发布降级、解除预警信息。

4.2.4预警措施

Ⅱ级预警(橙色)措施:

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

Ⅰ级预警(红色)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和区气象局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

同时,对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

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实时监测的AQI数据、或根据发布的预警级别的进行应急响应分级:

区大气应急办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区大气应急办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区大气应急办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各部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3指挥与协调

实验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应急响应工作,Ⅰ级响应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负责人为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Ⅱ级响应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负责人为授权的副总指挥。

各应急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实施方案做出相应响应。

按照各自的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响应措施,减少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或避免大气重污染进一步扩大。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和应急会商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实施方案。

5.4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下,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作出科学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Ⅱ级响应:

昼间每2h报送一次监测信息,夜间至少报送一次。

Ⅰ级响应:

昼间每1h报送一次监测信息,夜间至少报送两次。

5.5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执行相应等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5.5.1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新闻宣传组督导平潭广播电视台,并通过有线电视、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短信平台等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须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须采取防护措施。

由区卫计局组织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区教育局组织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2)强制性应对措施

①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供电公司、负责对工业企业实施相应限产、停产措施,降低生产符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50%。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监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②防止扬尘措施

交通与建设局加强区内建筑、市政、保障房、交通、河道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搅拌站等监管,所有在建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停止土方、拆除等扬尘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交通管制方案,除保障民生的货物运输外,对大型货车、三轮车、摩托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采取禁行措施。

社会车辆限行30%,由公安交警部门提出限行车辆尾号方案。

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40%,由本单位在执行公安交警部门限行车辆尾号基础上自行安排停驶车辆,并将停驶车号报区公安局,由公安局对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出行需求。

(3)建议性应对措施

①建议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7℃,冬季不高于19℃。

②建议公众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减少日间加油。

③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涂料、油漆等原料、产品使用。

(4)其他措施

①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

②严禁明火烧烤。

③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④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5.5.2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实验区管委会、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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