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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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圆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补办用汇手续。

4)对于购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由外汇局核准后,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5)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按照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情况办理。

2、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1)出国任务批件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2)出国团用汇预算表;

用汇标准:

按照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1)购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2)出国任务批件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

3)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1)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

(2)雇佣合同;

(3)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

(4)人民币收入清单;

(5)税务凭证(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不提供完税证明)。

注:

兑付后的外汇可汇出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本人的外汇帐户中,不得支付现钞。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股息或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税务凭证。

5、出口佣金项下售付汇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办理;

●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三、对境外支付超过等值5万美元(5千美元)限额的,按原法规规定办理

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税务凭证。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3)其他相关材料(如摊位确认书等)。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1)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

(3)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贸易项下运输费(不包括海运费)、保险费

(1)进口或出口合同;

(2)正本运输费、保险费收据。

海运费项下售付汇

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

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1)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进口或出口合同;

ⅱ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2)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ⅱ形式发票。

(3)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进口项下海运运费,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ⅱ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4)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出口项下海运运费。

应审核的材料有:

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ⅳ税务凭证。

(5)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

ⅰ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

ⅱ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

ⅲ税务凭证。

国际旅游:

1、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

(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2、组团社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六)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上。

1、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

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缴已购团费手续。

2、组织出境游的目的地必须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内。

3、旅行社在出境后购买出境游团费的,应予《名单表》所示出境日期起四个月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团费购汇手续,同时自动核销。

专利权许可用汇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7、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6、税务凭证。

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1、书面申请(原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如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宽带、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以及其他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等

1、书面申请(;

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业务批准文件;

国际电信业务,如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和国际图像通信业务等

卫星转发器租用和卫星线路租用业务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其他国际通讯业务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入渔费(远洋渔业)

2、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代理合同;

3、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油料费(远洋渔业)

2、境外发票;

运费(远洋渔业)

2、运输发票;

渔船境外保险费(远洋渔业)

2、保单(保单上的投保船号应与经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表中的船号一致;

外籍船员及观察员工资(远洋渔业)

2、工资清单;

3、劳务协议;

4、税务凭证;

5、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远洋渔业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费用(远洋渔业)

2、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合同;

3、发票;

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渔船修理费(远洋渔业)

2、渔船修理合同、发票;

3、税务凭证;

观察员费用(远洋渔业)

2、派驻观察员协议;

购回国外合作方渔货分成(远洋渔业)

2、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能证明代理人合作方按比例分成渔货的合作合同;

境外加工费或税收(远洋渔业)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这种方式的文件;

4、能证明必须采取这种方式的所在国有关法规文件;

5、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国外罚款(远洋渔业)

2、有关国外罚款的单据或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2、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批件;

3、境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4、境外银行出具的承包工程履约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4、工程预算表;

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等提取现钞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4、中介合同;

5、税务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税的税票;

5、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

6、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

7、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

8、税务凭证。

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的兑付

2、工商登记证;

3、出售凭证;

4、税务凭证。

外航代理机构国际机票款购汇

2、售票人民币清单;

3、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境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2、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3、与境外航空公司签订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同;

4、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票款结算清单;

5、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与结算清单相对应的机票存根联和发票;

6、税务凭证。

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2、文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境外演出团队来华演出的批复;

3、演出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签订的三方演出合同或协议(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的合同或协议);

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1、购汇申请;

2、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赴境外拍摄影视片的批复文件;

3、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费用预算书;

4、出国任务批件。

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2、企业营业执照;

3、中外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转会协议;

4、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

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域名注册费

4、公安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证;

5、行业主管部门批件。

信息服务费

4、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件;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2、进口合同;

3、进口付汇核销单;

4、进口报关单;

5、发票或支付通知;

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

2、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境外广告费

境外举办展览费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

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

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

境外质量认证费用

外汇局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特殊非贸易)

等值5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业务经办行须审核真实性(合同、发票、税务凭证等)后办理,等值10万美圆以上的业务,应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

每季度初第一个工作日,向国际业务部报送《特殊非贸易报表》。

⏹非贸易售付汇项下提交税务凭证包括完税证明和税票,或不予征税证明或免税文件。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圆以下、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的业务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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