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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企业

泛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等。

2.2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社会。

2.3

利益相关者

任何可能受到企业决策与活动影响以及可以影响企业决策与活动的利益群体,包括员工、消费者、供方、分包商、各下属与分支机构、企业所有人、债权人、债务人、竞争者、政府、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当地社区以及自然环境(的法定或志愿监护者)等。

2.4

可持续发展

指经济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也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且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2.5

权益责任

指企业对于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之一。

它主要是保证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良好的内部环境,保障员工的文化生活与个人发展。

2.6

环境责任

指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消除对环境不利影响,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环境正义和责任公平的原则。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致力于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2.7

诚信责任

指企业应积极参与诚信建设,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提升对消费者、商业伙伴、股东、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企业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

2.8

和谐责任

指企业要协助政府解决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并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积极与社会各方面有效沟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9

供方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企业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企业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用来生产企业的货物或服务。

2.10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它包含对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两个全过程的控制。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11

“双超、双有”企业

“双超”企业,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双有”企业,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2.12

绿色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选择符合国家环保和节能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执行绿色采购不仅要求终端产品符合环保和节能技术标准,而且要求供方在产品研制、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的全过程均需符合相关标准。

2.13

责任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仅在削减和限制有害化学物质方面对供方严格要求,还要从法规遵守、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多方面对供方提出要求或建议,符合相关标准,带动所有供方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4

未成年工

任何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受雇于企业,从事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员工。

3社会责任要求

3.1权益责任

3.1.1劳动合同

3.1.1.1劳动合同执行

a)企业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

b)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员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c)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留存劳动合同文本,当事人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d)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1.2员工收入

a)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工资收入,应按时足额支付给员工;

b)企业应在用工之前为员工提供书面的、易于理解的工资收入信息,并在每次支付工资时为员工提供书面工资收入支付凭证;

c)企业应建立员工工资收入的平等协商机制、员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同向变化机制和特殊贡献奖励机制。

3.1.1.3保障和保险

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补充保险。

3.1.1.4休息的权利

a)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及婚假、产假、带薪休假等权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保障;

b)企业如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过与工会和员工平等协商同意,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劳动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3.1.2组织与员工

3.1.2.1工会组织

a)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与工会组织共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支持员工参加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和工会沟通,积极回应工会及其代表所投送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工会支持企业合法经营;

b)企业应依法与员工开展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

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c)企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

大会等途径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1.2.2工作环境安全与保障

a)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b)企业应在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给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c)企业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

d)企业应安排高级管理者代表负责实施有关健康和安全的规定,并建立安全管理系统来识别、防范和应对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e)企业应在员工工作环境中制订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检查;

f)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和安全培训,并对新聘用和调动职位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3.1.2.3员工尊严

a)企业应保证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人格尊严;

b)企业在招用、薪酬、培训、晋升、社会保障、解聘或退休等方面,不得因为员工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原因而采取歧视性措施;

c)企业应保证男女员工同工同酬且拥有同样的发展机会;

d)企业不应干涉员工在不侵犯企业及其他员工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内的风俗习惯和信仰。

3.1.2.4员工保护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招收未成年工的,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性大的作业,依法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给予比成年员工更多的关怀;

b)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企业应该执行相关权益保障性规定,并给予更多关怀。

3.1.2.5员工救助、资助

对于员工的非工作意外情况,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员工救助、资助体系和基金。

3.1.2.6员工健康关怀

a)企业应保证员工享有对工作中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因素的知情权;

b)企业应定期跟踪、发布可能损害员工身心健康的信息,定期对员工身心健康状况进行检查,采取综合手段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员工的危害。

3.1.3文化生活

3.1.3.1文化设施

企业宜投入人员和资金,建立健全文化、体育等相关设施,满足文化生活需要。

3.1.3.2员工文化生活

a)企业宜设置机构负责员工的文化活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

b)企业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员工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多样性,营建不同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和睦关系,发展既具有民族传统特色又适应时代要求的企业文化。

3.1.4员工发展

3.1.4.1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发展,提供教育与培训,宜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决策,使员工不断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3.1.4.2教育与培训

a)企业宜为员工的职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建立系统的培训计划。

b)企业宜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确保其拥有必需的信息和技能。

c)对因非员工个人原因而被解聘的员工,企业宜酌情考虑培训其重新就业的基本技能。

3.1.4.3员工民主参与

企业宜建立并拓宽员工民主参与的渠道,定期向员工通报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决策,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3.1.4.4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宜根据发展情况,持续增加员工收入和福利,提供稳定而持续的工作岗位,建立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

3.1.4.5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企业宜倡导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帮助员工更好地处理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在努力提升员工工作质量的同时,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

3.2环境责任

3.2.1环境保护

3.2.1.1企业应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3.2.1.2环保投入

企业应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3.2.1.3环境影响评价

企业应就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价和报告,描述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和隐患,根据评价对生产经营进行调整,必要时应停止相关生产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向监管机构和相关方通报,可能情况下可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查阅。

3.2.1.4清洁生产

a)企业宜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b)企业可对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回收等提出符合清洁生产的标准要求,将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贯穿于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企业应做到内部生产作业环境整洁、绿化达标、堆物有序(危险物按规定储放)。

3.2.1.5污染物排放

企业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渐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

3.2.1.6生态保护

a)企业宜积极参与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生态保护计划,如参与二氧化碳减排等国际公约活动;

b)企业应谨慎考虑经营活动及产品可能存在的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不利影响,对造成破坏的应予以恢复和补偿;

c)企业经营活动涉及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和生态时,应综合考虑具有保护生态、缓解贫困导向等因素。

3.2.2资源节约

3.2.2.1资源节约使用

a)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提高其利用率,积极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

b)企业应通过确定关键指标来监测、控制和降低单位产值的资源消耗及水耗、能耗,将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对经营活动的考核范围。

3.2.2.2废物利用

企业应重视废物回收、利用及再生利用,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企业发展过程中。

3.2.2.3节能办公

企业宜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节能办公意识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和实施规范、有效的节能办公管理体系。

3.2.3环境绩效管理

3.2.3.1企业宜针对重要的环境参数,建立相应的管理、评价系统,并将评价结果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

对环境参数进行持续改进,以获得良好的环境绩效。

3.2.3.2环保管理体系

a)企业宜主动进行相关认证,成为国际、国内环境标准、要求、公约、体系的自觉履行者;

b)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与企业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授权相应部门并安排管理者代表负责该体系的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该体系的建立应以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为目标;

c)企业应建立满足企业环境管理的相应制度,包括企业环境状况年报制度、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行为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及台帐。

3.2.3.3环境监测和预防

企业应建立和维护日常环境监管系统,以识别、监测和评估潜在的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及污染事故的发生,针对各种环境污染事故制订并演练应急预案。

3.2.3.4环境管理创新

企业宜积极借鉴和移植先进企业的环境管理创新成果,培养员工的环境意识,建立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环境技术及管理创新。

3.2.3.5企业对社会的环境贡献

企业应主动承担环境建设和修复补偿责任,宜主动参加环境公益事业和宣传教育,主动捐赠环保基金、赞助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并与所在社区建立良好、和谐的合作关系。

3.3诚信责任

3.3.1对消费者的责任

3.3.1.1企业应确保产品和服务安全,真实科学地传递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消费权益,保障消费安全,自觉接受消费者和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3.3.1.2产品质量和安全

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主动进行产品质量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保障产品消费安全。

3.3.1.3产品质量持续改进

企业宜确保相关投入,对现有产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确保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3.3.1.4营销伦理

a)企业的产品设计应满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发展要求,定价公平合理;

b)企业应以健康文明方式进行广告及商业宣传,商品信息真实且有科学依据。

杜绝有悖社会公德的内容与表现形式,引导积极健康的社会生活文化;

c)企业应合理采集消费者信息,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

d)企业不应利用优势地位与消费者订立不平等条款。

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或变更约定。

3.3.1.5售后服务

企业应建立便利、有效的渠道向消费者提供及时的售后咨询服务,还应建立专门的售后服务中心或售后服务网络,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3.3.1.6消费者权益保障

企业应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各项法定权益。

3.3.1.7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回应

a)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工作规范,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b)企业应主动配合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调查、调解、处理消费者投诉,不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c)企业应主动以各种方式听取消费者意见,并及时给予回应或者改进。

3.3.1.8产品、服务追踪

企业应积极对产品、服务实行追踪,定期发布产品、服务质量报告和市场反应报告,及时对产品、服务进行检测,对产品使用状况和服务状况进行信息公布,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3.2对商业伙伴的责任

3.3.2.1企业与商业合作伙伴或者竞争者之间,应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方面,自律、自警、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市场竞争,为建立良好经济秩序做出努力。

3.3.2.2合同履行

企业应诚实、公平、守信地订立、履行商业合同,建立健康的商业伙伴关系。

3.3.2.3知识产权

企业应保护和尊重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尊重本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3.3.2.4公平竞争

企业应反对垄断,充分尊重竞争者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3.3.2.5责任采购

a)在与商业伙伴进行交易时,企业宜考虑对方的社会责任绩效,实行绿色采购或责任采购政策;

b)企业可要求供方和合约工厂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安排企业职员或委托独立审核机构对合约工厂定期进行现场评估。

3.3.2.6商业秩序

a)企业宜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形成本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规范,并响应行业协会提出的关于本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动议;

b)与商业伙伴进行交易时,企业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抵制商业贿赂,不应胁迫分销商从事违背商业道德的活动;

c)企业宜以发展互信互利的企业间合作关系来改善商业环境,提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3.3.3对股东的责任

3.3.3.1企业应保证所有股东的利益回报,及时有效公开相关信息。

3.3.3.2股东回报

a)企业应重视并认真处理好与股东的关系,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理念,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为全体股东谋利益;

b)企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

3.3.3.3信息披露

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有效地披露应向股东公开的信息,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报备制度。

3.3.4管理者责任

3.3.4.1企业管理者应率先垂范,讲求诚信。

3.3.4.2对管理者的制约

企业应对管理者所拥有的经营权进行有效监督,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3.3.4.3管理者职业操守

企业管理者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规章制度,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3.4和谐责任

3.4.1政府关系

企业应向政府缴纳税款,解决就业,支持地方政府的管理措施,促进社会进步。

3.4.1.1依法纳税

企业应依法、诚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款,并遵循财务会计信用管理规定。

3.4.1.2落实政府规定

a)企业应积极主动协助所在地区政府落实促进就业等各项合理的政策和规定,支持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b)企业应正视社会转型期的教育及人才结构现状,在培养人才方面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3.4.1.3促进廉政建设

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政府部门或者个人,应协助政府促进廉政建设。

3.4.2社会事业

3.4.2.1社区活动参与

企业宜安排相应的人力和财力,支持社区发展,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教育。

3.4.2.2企业志愿者发展

企业可鼓励员工成为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活动提供支持。

3.4.2.3社会慈善活动参与

a)企业宜积极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b)企业不应以捐赠和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3.4.2.4弱势群体关怀

企业应积极关心和帮助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宜积极吸纳残障等特殊人群,妥善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3.4.2.5技术创新

企业宜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行业科技创新。

促进新技术与新工艺的应用推广,加快产品与技术的升级换代,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与技术交流,推进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3.4.2.6教育推进

企业宜加强与大学、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合作,促进职业院校的教育改革,推动学生实训基地的建设,促进重点产业职业技能的提升,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3.4.2.7公共关系

a)企业应建立公平、规范的沟通渠道,杜绝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行为;

b)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团体的关系时,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多方合作共赢机制;

c)企业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情感,建立与公众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3.4.2.8文化建设

a)企业应充分尊重各民族特色及文化;

b)企业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

c)企业宜积极与政府、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保护文化遗产;

d)企业宜发挥影响力,积极倡导健康的社会文化风尚和社会价值取向。

3.4.3持续改进

3.4.3.1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评估

企业宜年报或定期对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员工和社会公布。

3.4.3.2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改进

企业宜定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开展自查、自纠,进行自我评估,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改进,并保持持续改进。

4、社会责任评估方法

4.1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和评估指标,完善提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4.2政府有关部门可在行业协会的配合下,根据企业的自愿申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按本标准以及附录A规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上海市相关企业进行评估。

4.3评估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对评估的有效性负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0]《集体合同规定》

[2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4]《工伤保险条例》

[25]《最低工资规定》

[26]《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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