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谢甲部措施项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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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谢甲部措施项目规范

1.概述

 

1.01定义

 

除另有规定或本文另有要求者外,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

 

(a)雇主/发包-系指#                                                  及其

方/建设单位/甲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b)政府-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c)甲方代表/-系指由雇主任命及指派为其代表的人员。

雇主代表

 

(d)当局/地方-系指实施工程的现场所在市或地区内对合同

当局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

 

(e)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承包本工程的金额。

 

(f)招标图纸-系指招标文件内图纸目录所列的图纸,包括在招标及议标期间由工程师或其他顾问所发出有关此等图纸的任何修订及/或增订的图纸。

 

(g)工程现场/工地-系指位于实施                    #工程的工地。

 

(h)机电工程-系指设计、供应及安装强电、弱电、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中水处理、消防、煤气工程

 

(i)日-系指一个公历日

#填上适当之名称

 

1.概述(续上)

 

1.02计算期限

 

合同文件内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以公历日计算,包括所有法定假期、星期六、日。

 

1.03工程简介

 

请与D/DD/AD商讨及按个别项目的要求删减、增订及修改下列工程范围、尤须留意(f)、(l)及(u)项目内容、以确保指定分包工程及承包商实施的工作不会有重复及漏项

 

以下给出的工程介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视为是全面的。

承包商被视为已详细阅读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它有关文件,并已充分研究合同图纸和了解了工程的内容。

 

本工程为                    #,建筑面积约为                    #M2。

拟建项目含地下室          #层,          #层裙楼,          #栋          #层的塔楼。

建筑物高          M(由地面至最高点计)。

地下室主要为                    ,裙楼主要为                    ,塔楼主要为                    。

本次招标部分为工程内之主体工程。

 

#填上适合之名称及资料

1.概述(续上)

 

1.03工程简介(续上)

 

本合同所需进行施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

 

(a)基础至地面的基槽回填工程;

 

(b)±0.00以下的结构工程;

 

(c)±0.00以上的结构工程;

 

(d)隔墙工程;

 

(e)门连安装小五金工程;

 

(f)粗装修工程;

 

(g)防火卷帘及防盗卷帘;

 

(h)金属工程,如栏杆、爬梯、扶手等;

 

(i)外墙装饰工程;

 

(j)防水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k)室外工程;

 

(l)由指定的分包商实施及进行的下列指定分包工程,

(m)

下列指定的分包工程,只供参考,须按个别项目情况进行删改。

如机电工程不是拟采用一家公司投标,则须按分拆招标的工种分列机电工程项目。

 

i)机电工程

 

ii)园林绿化工程

 

iii)厨柜工程

 

1.概述(续上)

 

1.03工程简介(续上)

 

(l)(续上)

 

iv)电器用品工程

 

v)标志工程

 

vi)电梯及自动扶挮工程

 

vii)铝窗及幕墙工程

 

viii)游泳池及喷水池循环过滤水工程

 

ix)健身设备工程

 

x)儿童游戏场设备工程

 

xi)厨房设备工程

 

xii)洗衣房设备工程

 

xiii)精装修工程

 

xiv)家具工程

 

xv)小五金供应

 

xvi)洁具供应

 

(m)为完成指定的分包工程所须配合的土建项目如管坑开挖、安装预埋件、检查井、水池、设备基础垫层等相类项目;

 

1.概述(续上)

 

1.03工程简介(续上)

 

(n)与市政系统接驳的有关工程;

 

(o)临时设施及工作;

 

(p)按合同要求提供一切所需的文件及资料;

 

(q)提供有关保证书,使用说明等(与指定的分包工程相关的保证书,由相关指定的分包商提供);

 

(r)测试及试车连培训工作(与指定的分包工程相关的试车及培训,由相关指定的分包商提供);

 

(s)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他承包商之照管、管理及协调工作;

 

(t)按需要完善及深化设计院所提供的施工图;

 

(u)提供协调综合机电工程图及已协调综合机电工程土建图;

 

(v)沉降监察及邻近建筑物/道路的保护及监察;

 

(w)按雇主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例等的要求,于适当时间完成提交任何所需的文件,以便雇主能照有关法例及部门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的许可及允许证件,使工程由开工直至完工均能在顺利情况下完成,不因没有办妥申请而迟误,否则,此等申请将成为属于本合同要求承包商所履行的责任。

 

(x)进行及完成所有雇主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要求的试验,安排及按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及程序进行验收,包括提供所需的报告;

 

(y)保修工作;

 

(zz)提交竣工图给雇主/政府机构。

(aa)

 

此外,承包商还须负责属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事项如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民扰调停及缷土等工作。

除上述项目外,本工程范围还应包括其他没有在上述描述的项目,但在合同文件内有所显示及描述的工作。

 

2.现场、通道及市政基建设施

 

2.01工程现场

 

工程现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工地连图纸显示的红线以外之工地(如有)。

现场界限范围如图纸所示,如因场地狭小而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承包商须自费提供该等其它额外工作及存货用地,并申请及获得有关管理机构或用地拥有者的许可。

 

2.02接受现场实况

 

承包商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并须自费清除前占用者可能遗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

 

2.03临时道路、出入口及市政基建设施

 

承包商应依照政府有关机构关于交通运输的限制规定,提供认为对工程实施是必要的所有现场临时出入口和做硬化处理的临时道路;承包商应负责向政府有关机构缴纳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定收费、押金等及作出必要的申请。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将临时道路、出入口等的安排、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连同做法说明一起报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可就临时道路等的布置和做法说明发出工程师的指示意见,承包商应自费相应遵照执行。

 

承包商应提供并维护所有必要的现场临时道路出入口等,包括按实际情况所须作出的任何改动,并确保现场内的所有通道都是全天候的;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竣工时,承包商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如果现场有任何现有地面铺装,承包商应按政府有关机构或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临时保护并对任何损坏或损害进行随时修补,达到有关政府机构或工程师的要求。

 

#

填上适合之工地地址

2.现场、通道及市政基建设施(续上)

 

2.03临时道路、出入口及市政基建设施(续上)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须预先检查施工现场或邻近地方是否有市政设施,以避免因工程施工而引致市政设施任何损坏或断路。

若现场环境有市政设施须改向,承包商须负责代雇主与有关市政基建设施的公用部门协调及安排有关承建改向工程的专业公司进行改向工程及安排施工程序以减少因市政设施的转向而引致延误。

所有一切因避免现有市政基建设施(供暖、电力、通讯、煤气、上下水等)对建筑施工阻碍而需要作出的施工方案的修改、配合及所引起工期延误及费用,都应由承包商承担,且承包商须安排有关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设施改道/转向。

承包商须在投标金额中预留该等项目风险,一切因为满足承包商施工的方法所引致设施改向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雇主只会为因现有设施与拟建建筑物产生位置上矛盾所引致必须的市政基建设施改向的费用负责。

无论市政基建设施改向是由何原因引致,承包商均需与有关管理机构及为其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协调及配合。

雇主只会负责在该等管理机构要求的文件上签署及协助申请。

承包商不可因该等转向工程引致必须改变施工程序而藉此向雇主提出任何经济和时间上的索赔。

 

承包商的雇员及工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及雇主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规定及法律。

 

2.04车路及人行道

 

承包商需保证通往现场及其周围的车路及人行道随时免于施工所产生的障碍物、泥土、垃圾或岩石的阻塞。

承包商的车辆、工人、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对交通或其他人造成不便或阻碍。

承包商需负责清洗所有离开现场的车辆及机械(不论其所有权),确保不将泥土、泥浆、垃圾等掉在路上。

 

承包商需确保所有开离现场的车辆及机械(不论其所有权)都安全荷载及加盖,以免在运载时溢出或掉失任何材料。

 

假如任何经挖出的土石或其他物料被积贮在公用车路、人行道等位置时,承包商应立即移离此等物品,直至雇主代表及有关管理机构满意为止。

 

承包商须自费即时修复或更换因其原因所引致的任何公用车路、街道装置等的损坏,至有关管理机构满意为止。

若有关管理机构认为上述的损坏须由其特许的承包商进行修补时,则承包商须承担该等费用。

 

2.现场、通路及市政基建设施(续上)

 

2.05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如果受承包商控制的任何工作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大的设施或设备,且根据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是需要特别许可的,承包商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施和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已被视为完全了解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由此引致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雇主将不会受理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2.06工地现场标高测量

 

承包商须在工程展开前及工程竣工时进行工程现场标高测量,并将所得的有关资料按工程师的要求制订成图纸,提交一式三份给工程师审批。

所有由承包商提交的现场标高测量图纸,一经工程师批核,应视为一份经双方同意正确地反映工程展开前及工程竣工后的现场标高的图纸。

承包商须提供一式六份的经工程师批核的图纸给雇主代表。

 

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工程现场标高测量时,应事先提交有关方案及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有权在场监察有关现场标高测量的进行。

 

2.07现场数据

 

有关现场数据的规定,应参照合同条件第4.10款。

 

3.文件

 

3.01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已详述于合同有关条件内。

承包商必须细读及清楚理解此等合同文件,任何因其忽略或未能清楚理解此等文件内容,均不能免除其必须遵守上述合同文件内所述的任何责任。

 

3.文件(续上)

 

3.02图纸

 

用以编制招标文件的图纸应如投标须知附录‘一’所开列的图纸。

承包商须采用最新版本图纸及工程师最新指示的资料进行施工。

 

所有图纸的尺寸都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只供参考,不应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雇主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二套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图纸,若项目涉及指定的分包工程时,则雇主会提供给承包商/指定的分包商共三套图纸,如果承包商要求,雇主应免费提供承包商一套此类图纸完整的AUTO-CAD光盘;除此之外,承包商应自费复印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不论是雇主免费提供的,还是承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雇主所有,承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雇主同意不必交还外,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和交还给雇主。

 

3.03文件内容不一致

 

图纸、规范或工程量清单所显示的所有项目,应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文件之内。

 

于合同订立后及进行任何订购工作及施工前,承包商须预先核对清楚图纸及其他文件所显示的尺寸及查阅及理解工程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规范、设计资料及要求。

如发现任何差异或不一致地方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应预留最少14天给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的澄清指示。

协助雇主和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任何损失是承包商的责任。

一切因承包商没有遵守上述的要求而引致的返工及弃置工作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且若合同文件内的工程标准内容有不一致时,一切都应以较高标准执行。

 

3.文件(续上)

 

3.04施工图及大样图

 

下述的条文内容只适用于由承包商承造的建筑工程,若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负责编制机电工程的详图,此条须作修改及补充。

承包商须注意由设计单位及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有部分是未能达到施工单位为施工要求的深度(即由雇主所提供的图纸的深度,只局限于达到招标图纸深度),承包商须负责编制及深化该等未能达到施工要求深度的图纸及制作施工图及大样图。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或一般专业性要求、需要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精心制作和按时提交该等施工图及大样图。

 

承包商绘制的施工图及大样图应在各方面都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工程师/设计单位/地方当局完全满意。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详图明细表,及一份清楚显示施工图、大样图及制作详图的提交时间表供工程师批核。

承包商应预留最少14天供工程师/设计单位审批,所有的施工图都应得到设计单位盖章及认可,以供政府部门报批之用,一切设计单位为图纸盖章及认可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都应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须制作的施工图及制件详图应包括:

 

1)支撑细节;

 

2)门安装图;

 

3)模板及其支撑细节;

 

4)施工缝位置及细节;

 

5)瓦及大理石/花岗石块大样及安装细节;

 

6)各类不同装饰之间的接口大样(若精装修由承包商承造)

 

3.文件(续上)

 

3.04施工图及大样图(续上)

 

7)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图;

 

8)已协调的综合机电施工土建配合图,图纸须显示各与机电有关的土建工作细节如预留洞、套管、设备底座、支撑等以及已协调的协调施工机电综合图;

 

9)其他按合同规范及图纸及工程师要求之制件详图的大样图;

 

除非施工图和大样图的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否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图和大样图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商应负责安排约定的分包人(包括指定的分包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施工图和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包括指定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叉配合,承包商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工程师审批。

 

承包商有责任检查由雇主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以及经工程师/设计单位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工程师并请求澄清。

如果承包商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承包商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此类图纸。

承包商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雇主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商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在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递交给工程师/设计单位审批前,承包商应首先对所准备的此类图纸进行审核并盖上带有说明此类图纸已经核实为与合同文件要求相符请求工程师审批的印戳。

但工程师/设计单位对此类图纸的审核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须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雇主也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

 

3.文件(续上)

 

3.04施工图及大样图(续上)

 

工程师/设计单位对此类图纸的审批不应被理解为:

 

a)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除非工程师有专门说明;

 

b)解除承包商在任何节点详图或尺寸方面出错的责任;

 

c)违背工程师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示;

 

d)解除承包商对各工序、各个分包人和其他承包商做交叉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工程师将制定一个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的制作、报批和分发程序和要求供承包商跟随。

承包商须为此类图纸的报批至少准备七套晒制蓝图和一套可用于晒图的透明图,如果工程师要求,还应提供与相关合同图纸设计所用AUTO-CAD相同版本的一套存储报批图纸的光盘,图纸制作所标注的语言和尺寸单位应与相应合同图纸一致。

 

绘制和报批施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05保修证书和使用说明等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递交的约定,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合同文件和指定的分包合同文件内约定的所有保修证书、试验检测证书和厂家使用说明等递交给工程师。

指定的分包商的此类文件统一经由承包商递交。

 

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并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给工程师/雇主代表批准。

承包商须提交一式四份经批准的维修手册。

 

3.文件(续上)

 

3.05保修证书和使用说明等(续上)

 

承包商所递交的维修手册中可包含合同文件约定以外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承包商必须自费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语言文字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雇主参考。

 

3.06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商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除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原始版本外,承包商还须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此类资料的复印本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雇主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的部分,除非工程师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提交给工程师。

 

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资料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指定的分包商(如有时)和其它承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承包商应协调及督促该等指定的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竣工资料并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承包商,并由承包商统一分类整理。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包括指定的分包工程的竣工图及资料的一套可晒印的透明图和两套晒印蓝图供工程师审核。

在工程师审核后,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审核意见进行校正,将校正后的竣工图及资料的一套可晒印透明图和至少4套晒印蓝图递交给工程师。

如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还须提交给工程师以AUTO-CAD形式存储上述校正后的竣工图的电脑光盘。

 

3.文件(续上)

 

3.06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续上)

 

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计划、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预检等,以及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3.07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

 

承包商须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内提交一份施工技术方案予雇主代表/工程师审批,该技术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i)临时工程及其后拆卸所拟用的方案;

 

(ii)对永久工程各部分所拟用的施工方案的简略说明;

 

(iii)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

 

(iv)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

 

(v)建议的施工现场分布图,该图须显示施工现场办公室、贮物棚及工作室的位置;

 

(vi)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最高使用数目;及

 

(vii)任何所建议采用的专利建设系统方案的说明书或目录册。

 

承包商还需提供现场施工组织的资料给工程师,其中显示工程工作人员、工地管理人员、技术协助人员的数目和职位及管理程序。

当现场施工组织因资源分配安排而有所变动时,承包商须预早通知工程师,并将修订的施工组织资料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对上述方案的审核及认可,不应被视为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须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

 

3.文件(续上)

 

3.08工程规范及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含义

 

除非工程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另有规定及说明,否则所有指明材料、配件等条款/项目应解释为包含有由承包商供应及安装该等材料、配件等的意思。

 

3.09发票及收据等文件

 

若工程师有所要求,承包商须立即向其提交其要求的工程设备和物料的订购单,以证明承包商已按进度表订购所需的物料/设备。

 

如果雇主代表/估算师/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须在72小时内提交任何材料及分包工程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采购和分包合同、试验报告、证件、完税文件及已缴纳政府收费的文件等。

如承包商不能在上述时间提交上述文件,雇主可在期中付款扣除欠缺文件证明的有关项目的费用。

 

3.10进度计划

 

有关进度计划的编制及提交的要求,应参照合同条件第8.3条。

 

4.项目实施及一般义务

 

4.01开工、竣工及进场

 

如没有涉及任何红线外的工程,则请删除条文中所有涉及红线外工地的字眼

 

工程的开工日期应是合同文件约定日期,如没有约定日,则应是工程师发布的开工指令中规定的日期,惟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

 

承包商应在自开工日期算起计的    天内(包括开工日)完成全部工程(包括指定的分包工程部分)及交付于雇主。

 

雇主将于工程开工日,给予承包商进驻整个现场(不包括红线外的工地)进行开工的权利。

红线外的工地则只会在工程开工后   天交出。

 

4.项目实施及一般义务(续上)

 

4.01开工、竣工及进场(续上)

 

承包商应就现场移交当日,为现场内各现存设施状况、水、电、暖气表的读数、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和毗邻财产的状况、现场永久和临时用地控制线、定位坐标和水准点等作好文字、图示和照片等纪录。

并将该等记录提交给工程师。

 

若现场是分段交予承包商,则应删除以上第3段,并以下列段句取代。

此外,亦应要求工程师编制工地分段及分区移交图

 

雇主将会按下列不同时间分区地给予承包商进驻现场的权利:

 

i)现场甲区(见图纸    )-于开工日移交

 

ii)现场乙区(见图纸    )-于开工日后  天内移交

 

iii)红线外工地(见图纸    )-于开工日后  天内移交

 

为免混淆,特此订明工程竣工日期应是从现场甲区之开工日期起计。

 

承包商应就现场移交当日,为现场内各现存设施状况、水、电、暖气表的读数、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和毗邻财产的状况、现场永久和临时用地控制线、定位坐标和水准点等作好文字、图示和照片等纪录。

并将该等纪录提交给工程师。

 

4.02施工时间的安排及施工限制

 

承包商应遵守一切由地方当局及雇主代表颁布有关建筑施工的一切规定。

如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通道的限制、工作时间的限制、灯光及噪音限制等。

承包商不可容许任何污水从工地流到邻地,亦不应容许废物积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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