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管理指导意见尤其适用污水处理行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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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限?

10.哪几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依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会计上为什么要对不同应税事项单独核算?

12.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与A公司进行交易,是否可以将发票开给A公司的其他分子公司或其他公司?

14.增值税为何需要企业采用台账管理?

三、发票管理

【法规参考】

【发票管理要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取得)管理

2.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3.发票票样示例

四、增值税管理流程图

五、业务部门涉税事项管理

1.采购管理

(1)请购环节

(2)供应商信息

(3)采购价格谈判时的价格比选

(4)合同条款

(5)发票审核

2.环保罚款

3.库存管理

4.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

一、热点问题解答:

1.78号文对税务和会计的影响?

对税务的影响:

(1)水费收入需要拆分不含税价和销项税(不含税价部分按照17%缴纳销项税,即含税水费收入/(1+17%)=不含税水费收入)

(2)成本费用中能够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拆分为不含税价和进项税,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不含税价部分;

(3)当月计提并缴纳全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经验来看,次月退增值税税款;

(4)附加税费不享受退税(财税[2005]72号);

(5)增值税退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计税收入征收所得税。

对会计的影响:

(1)水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将受到价税分离的影响而下降;

(2)能够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在维持原价格的基础上,将受到价税分离的影响而下降;

(3)营业外收入将受到退税款的影响而上升;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将受到附加税费的影响而上升;

(5)应交税费-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将记录增值税税金的缴纳情况;

(6)所得税费用将受到上述综合影响而发生变动;

(7)净利润将受到前述综合影响而下降。

2.即征即退征税税率为多少?

一般而言,无特殊规定应当归属于增值税一般税率17%。

根据总局货劳司相关人员的解释,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加工劳务,因此适用于17%。

但由于暂无正式文件,地方执法过程中存在解读不一致的情形,建议从如下角度与税务机关做出解释和谈判:

(1)污水处理厂的增值税链条中下游为政府,政府作为最终负税人,意味着在污水出厂环节征税不存在经济意义;

(2)污水处理业务不属于加工劳务。

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且会计核算上也以金融资产而非固定资产;

而污水处理厂创造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水厂建设方案设计、技术服务和精细化管理,从业务实质上更贴近于技术服务,是否能够适用6%的税率?

集团鼓励下属单位以上述的分析角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诉求。

3.什么样的成本费用能够适用进项税抵扣?

目前从集团了解的情况来看,主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分为三大类:

(1)电费

(2)药剂等原材料

(3)设备维修款

提醒各单位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上述费用能够抵扣增值税。

除此之外,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办公用品、审计费等),进而认证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上的税务效益。

假设原材料的含税价为100元,专用发票上的税率为17%,可抵扣的进项税=100/(1+17%)*17%=14.53元。

对于电费,国税发[1994]64号文件中明确了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的征税税率及形式,那么,即使采用征收率征税的单位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要误以为电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4.过渡期应当注意哪些政策要点?

过渡期可能会存在各地征管不一致的情形,可能存在过渡期政策以及实施细则,建议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政策法规更新或税屋网等地方性法规的网站。

尤其注意,关于已经签订的合同,7.1之后的水费收入是否能够按照原免税政策执行,如是,需要取得税务机关明确纸质批复或文件指示,任何口头约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5.此次政策变化导致的新增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职责一:

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取得审核、开票审核、认证、保管;

职责二:

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审核;

职责三:

增值税价税单独核算、进项税转出特殊事项识别及核算等。

以上职责需要遵循执行与审核的岗位分离原则。

二、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4)《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掌握为50万元和80万元。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其他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同样存在两类认定标准:

第一类:

根据年度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50万/80万标准的,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二类:

根据会计核算健全程度: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上述50万/80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具体流程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特别注意,2015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做进项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税率/征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分档,详见问题6.小规模适用征税率3%。

(3)专用发票开具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各区域如果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自行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享受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优惠的税负及净利润影响,合理选择并调节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修改时点。

一般纳税人的强制标准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营改增试点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另外,106号文还规定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前述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质已经从认定制改为登记制,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纳税人资质。

要求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要关注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如果预计下个月起,即将达到标准,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

税法规定,超过标准应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假设某工业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12个月实现销售额55万元,假设2015年4月的申报期结束日是5月15日,按税法规定应该于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即6月12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如果6月12日尚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会在6月12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

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前,2015年5月、6月税务机关仍然对该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假定2015年7月当月该企业含税销售额未824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2000元,由于没有按照规定登记一般纳税人,只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了2400元增值税,那么,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税款时,不得对外开发票,进项税不得认证抵扣,因此,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9572.65元(82400/1.17*17%-2400)增值税的风险。

原则上讲,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并在专用发票上列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三种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对方是消费者个人;

(2)免税增值税应税服务;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国税函[2009]90号)。

税率

示例业务

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劳务被归入加工劳务行为,即征即退的征税率为17%)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等

2%(3%征收率减按2%)

销售使用过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1%

交通运输业:

航空运输、海路运输、陆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6%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13%

自来水、粮油等

自来水厂和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征收率3%,没有进项税,除此两类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法定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来水业务随水费上收的污水处理费仍然按照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受此次政策影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法中有明确约定,但实操层面上来看,要求:

(1)关注协议约定收款进度,开票进度(对方需要开票的情形)以及完工进度等信息,明确该项应税行为属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或一般销售行为中的哪一类。

(2)法规层面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特殊情形下,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增值税在征管层面遵循“以票控税”原则,但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只根据发票金额监控税款。

因此,需事先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票进度还是实际收讫款项为缴税时点,防止后续税务机关检查时产生质疑,导致滞纳金的产生。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特别提示,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都是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当月认证当月所属申报期内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留抵以后月份抵扣。

例如:

2月1日取得一张专用发票,在距离开票日期的180天内认证发票,此处假设2月已经做了认证,则在2月申报所属期,即3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时做进项税抵扣。

(1)采购货物、无形资产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如食堂、取暖等)或个人消费。

例如,食堂、宿舍耗用的固定资产、水、电费等;

(2)采购货物、相关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采购了上述用途的货物或劳务,即使已经取得专用发票并且抵扣认证通过,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税法规定,如果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另外,78号文中也规定,要求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因此,严格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集团统一下发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指导意见分别进行对非税收优惠、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70%等各类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单独会计核算。

从目前的税法政策情况来看,需要就退税款确认为应税收入。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属于确认为应税收入,并非直接导致缴纳所得税,具体来讲,是否缴纳所得税或按照何种税率缴纳所得税,要看当期是否享受优惠税率、免税期或亏损利用情况,因此,确认应税收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两种概念。

(1)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只有符合财税2011年70号文件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如下)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

自行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截至目前为止,只有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退税款特别规定了可以一定条件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文号为财税2012年27号。

污水处理行业无正式发文的情况下不建议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以及实操层面的经验来看,增值税历来稽查的重点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要求发票流、现金流、实物(劳务)流要相一致,否则,将会导致税务机关的质疑。

近年来,由于合同方与开票方不一致,进而对经济业务产生怀疑,对交易双方联合税务稽查,查处虚开发票行为的案例频频出现。

14.增值税为何需要企业采用台账(附件1)管理?

(1)外部监管要求:

增值税包括销项税的确认、进项税的抵扣、进项税转出等环节,一般情况下,都会出现确认的水费收入和销项税的计税金额不一致等差异情形,部分税务机关可能随时向纳税人提出解释需求(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在后台监控纳税人的纳税异动情况),为应对税务机关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根据增值税缴纳频率月度/季度记录台账,对异常情况做出说明。

(2)内部管理要求:

要求对增值税建立税金缴纳台账,以便于各单位监控税负异动的情况。

1.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一十条

2.税法规定:

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其他程序性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取得)管理:

(1)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专用设备: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②申请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的范围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初始发行:

领购专用设备之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等)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初次领购需提供如下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有关购票人的证明资料(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b.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及《发票领购簿》

c.税控IC卡

d.经办人身份证明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写:

在税局购票之后,要确认领购的纸质专用发票与国税局发行到企业IC卡上的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企业开票员将带有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IC卡插入读卡器,登录金税系统,将IC卡上的电子信息按照软件提示步骤读到金税卡上。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

a.落实安全保管:

对领购发票专人保管,保险柜存放,确保发票及IC卡保管万无一失;

b.落实登记管理:

对领购的发票必须建立《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台账》(附件2),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按领购批次的发票实行逐批汇总装订成册,同时,记录开票明细情况;

对已填开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台账》,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局查验后销毁;

c.禁止携带空白发票外出;

d.妥善保管发票及金税卡、IC卡,不得丢失。

一旦丢失,立即上报主管分局,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人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遗失的发票及两卡视同发生偷税案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①专用发票主要联次用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的记账凭证。

②认证方式选择:

各单位根据每月取得的发票量,选择发票认证方式。

方式一:

发票量大,网上认证。

即财务人员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最后将认证结果信息通过网络返回企业。

各单位可自行选择购买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扫描仪、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网上认证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服务单位组织企业进行培训按章。

方式二:

每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③进项税相关档案要求?

每月月初,可打印上月的进项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加盖税务局的认证专用章。

同时,将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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