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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五章:

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

应自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应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经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

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

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

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

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

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

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企业可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或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安装使用;

企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安装及维护。

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免费提供企业使用,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工本费及中介机构的维护费用。

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 

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

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

国内销售500万元;

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

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28。

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并作出会计分录。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

8.28×

60%×

(17%—13%)=119232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

(17%—13%)—1192320=1126080

3.应纳税额=5000000×

17%-(3400000-1126080)=-1423192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

60%×

13%=387504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

13%-3875040=2583360元

6.应退税额=1423192元

7.免抵税额=2583360—1423192=1160168元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免、抵税申报附表》;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机关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

(7)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

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1) 

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

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

(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申报。

(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方法如下:

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

(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包括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申报期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

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八、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

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

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

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申报(即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经贸局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

(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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