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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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受理,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二)经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七条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国内收购:

已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使上市公司自收购后实现再融资;

(三)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确立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制、备案挂牌三个阶段拨付;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转板(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收入调整、资产增值等原因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高新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

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6个月内向高新区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

高新区金融办每季度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申请改制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文件;

(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第十七条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高管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自设立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将补贴环节前移,同时将“新三板”试点挂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 

凡纳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IPO)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署上市保荐协议,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40万元,补贴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3、企业上市申报在大连证监局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4、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获受理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但每一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若经过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阶段,可享受上述1、2两项补贴内容;

完成挂牌的,可参照辅导验收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成功升板后,可参照正式申报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且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含首发和非首发),成功上市后,补贴费用100万元。

第九条.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市财政将足额安排相关部门上市工作经费。

第十条 

企业填写相应申请表并向市金融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市金融局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保荐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并提供本阶段企业为上市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证明(签署的合同、费用发票等)。

2、申请改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市股权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辅导验收费用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申报费用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保荐费用补贴、改制费用补贴,申请程序同上;

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挂牌批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升板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升板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办法正式执行后,《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废止。

在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已经正式申报的企业仍按《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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