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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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4.6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4.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Ⅱ类(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4.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包括瓦斯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山;
4.9全库容大于等于100万m3或者坝高大于等于30m的尾矿库;
4.10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5重大危险源辨识
具体的辨识分析以各分则为主。
6重大危险源分级
6.1分级原则
重大危险源级别按照构成的规模、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6.2重大危险源分级
具体分级内容以各分部分为主。
第二部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级的依据和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3.1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实际存在(在线)量
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或额定储存能力时,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内物质存有的量,对于事故处理的装置或备用储存设施,则不计算在内。
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停用、进行改建和扩建或工艺(储存)条件发生变化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以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为单元。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附件1中的表1与表2中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公式
(1)计算,若满足公式
(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
式中:
q1,q2,...q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t。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
5.1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值R之和作为分级指标。
5.2R的计算方法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
吨);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5.3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β
见表2
2
1.5
1
注:
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办法确定。
表2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一氧
化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氢
溴甲烷
氯
3
4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甲酯
5
10
20
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5.4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表3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5.5分级办法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
R≥50
三级
50>
R≥10
四级
R<
5.6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按照有关办法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三部分烟花爆竹、烟火剂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本办法规定了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级的依据和方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所用材料、民用爆炸物品。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9595—2004《烟花爆竹引火线》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烟火药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烟雾、气体等效果的混合物。
3.2黑火药
用硝酸钾、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
3.3效果件
通过工艺制作形成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包括药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等),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
3.4非裸药效果件
用壳体将烟火药紧密包装后的效果件。
3.5引火线
用来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6A级产品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3.7B级产品
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3.8C级产品
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3.9D级产品
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3.10临界量
3.11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12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内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危险性建筑物划分为一个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
4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
4.1储存烟火剂、烟花爆竹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4.2生产、使用烟火剂、烟花爆竹的生产场所;
5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5.1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
表1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分类
临界量(kg)
烟火药
5000
黑火药
10000
裸药效果件
非裸药效果件
15000
引火线
A级成品
B级成品
C级成品
30000
D级成品
6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
表2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
危险源等级
R=∑(qn/Qn)
一级重大危险源
R≥4
二级重大危险源
4﹥R≥3
三级重大危险源
3﹥R≥2
四级重大危险源
2﹥R≥1
其中:
q——单元内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kg);
Q——相对应的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kg)。
7附录:
表3烟花爆竹产品分级表
产品分级
产品分类
单个药量(不大于)
A级
喷花类
C级
200g
吐珠类
20g(≤2g/发)
升空类
10g
组合烟花
1500g(内筒型单简
内径<
40mm)
爆竹类
2.0g/个(黑火药)
0.5g/个(其他)
组合烟花类
小礼花类
20g
礼花弹类
旋转类
30g(有轴)
15g(无轴)
架子烟花
旋转升空类
5g
B级
500g
80g(≤4g/发)
线香类
25g
30g
造型玩具类
15g
3000g(内筒型单筒内径<
68mm)
D级
2g
8g/个(黑火药)
摩擦类
20mg(拉炮类)
200mg(擦火药头类)
2g/个(其他)
400mg(擦地炮类)、
50g
烟雾类
60g(有轴)
lg
30g(无轴)
3g
第四部分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
本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级的依据和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井工煤矿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评估。
本办法不适用于露天煤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3.1地下开采
通过开掘井巷采出煤炭的工作。
3.2井工煤矿
从事地下开采的煤矿企业。
3.3煤矿重大危险源
依据本办法辨识出来的井工煤矿。
4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
4.1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4.2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4.2.1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以一个采区(盘区、带区)为辨识单元。
4.2.2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以一个矿井为辨识单元。
4.3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矿井,即为煤矿重大危险源。
4.3.1高瓦斯矿井;
4.3.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4.3.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3.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
4.3.5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Ⅱ类,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自燃的矿井;
4.3.6煤层、顶板岩层冲击倾向为弱冲击倾向、强冲击倾向的矿井。
5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
5.1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5.1.1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5.1.2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5.1.3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5.1.4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表1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
分级判据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下列矿井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5.2.1高瓦斯矿井;
5.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3其它级别矿井参考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装备水平、教育培训、生产能力、安全状况等因素后确定矿井可能死亡人数,采用因素系数法评定等级,可分二种情况按照下式计算:
5.3.1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按生产采区人数计算可能死亡人数,取各采区中的最大可能死亡人数作为矿井的可能死亡人数。
5.3.2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按矿井当班最多人数计算可能死亡人数。
R=
R——重大危险源可能死亡人数
R1——采区(盘区、带区)当班最大人数
A——生产能力系数;
A=
G——安全管理系数;
G=G1+G2+G3+G4
G1——安全体系系数;
有专职的矿领导,健全的机构,严谨的制度及职责,G1=1;
G2——安全机构系数。
有安全科(部)、通风区、“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类、Ⅱ类(自燃倾向性为容易自燃、自燃)]、防突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管理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
符合要求G2=1,有一项缺失G2=0;
G3——安全人员系数;
G3=
当G3>3时G3=1;
G3<3时G3=0;
G4——安全培训系数;
G4=
(注:
计算时所有矿井不分采区,按全矿计算)
J——安全技术系数;
J=J1+J2+J3+J4
J1——检测系统系数;
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水文在线监测系统、水文动态观测系统等,J1=1;
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J1=0;
J2-传感器系数;
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时J2=1,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时J2=0;
J3——监测器系数;
有通风,瓦斯,一氧化碳,氧气及(6类)其他危险因素监测仪器(并符合规定),J3=1,否则J3=0;
J4——自救系数;
J4=自救器个数/井下人员数,改为J4≥1.05时,J4=1;
J4<1.05时,J4=0;
C——安全绩效系数;
3年内发生死亡事故C=1;
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C=1.5;
K——构成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因素系数;
当有一种构成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因素时K=1;
二种以上时K=1.2危险因素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进行评定。
6附录
6.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瓦斯矿井。
6.1.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3)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6.1.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6.1.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3)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4)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的矿井为出形式。
6.2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6.3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6.4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下表)。
表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
q(L·
s-1·
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
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180<Q1≤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600<Q2≤2100)
Q1>2100
(西北地区
Q1>1200)
Q2>3000
Q2>2100)
突水量Q3(m3·
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6.5冲击倾向性
6.5.1煤层冲击倾向性按煤的冲击倾向指数值的大小分3类,类别、名称及指数见下表:
表3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名称
无冲击倾向
弱冲击倾向
强冲击倾向
指数
动态破坏时间ms
弹性能量指数
冲击能量指数
当DT、WET、KE的测定值发生矛盾时,应增加试件数量,其分类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的方法或概率统计的方法进行。
6.5.2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按弯曲能量指数值的大小分3类,见下表:
表4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
冲击倾向
弱
强
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