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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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保障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切实防范事故发生,项目公司特编制《高速公路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参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并参考其它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按本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条件,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监理办负责按本规定对施工单位的人工挖孔桩作业进行安全监管,对安全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处罚规定见附表。

第五条管理处负责按本规定对人工挖孔桩作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对严重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处罚规定见附表。

第二章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当场地环境条件允可时,应优先考虑钻(冲)孔灌注桩。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人工挖孔桩作业前,必须先行编制人工挖孔桩专项方案(含安全措施内容),报监理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与分项工程承包人、人工挖孔桩作业班组签订三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三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或分项工程承包人应为人工挖孔桩作业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为确保挖孔桩作业班组和工人的安全管理主动性,施工单位或分项工程承包人在与挖孔桩作业班组的施工承包协议中,必须包含专项安全措施费条款,专项安全措施费并不得低于承包协议总价的30%。

工人挖孔作业按每延米进尺计取报酬的,其每延米单价中也应包括至少20%的安全保证费。

当现场安全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扣留当期专项安全措施费。

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承包人、人工挖孔桩作业班组可自行制订具体执行细则。

第十一条在人工挖孔桩作业前,必须由主管技术员和专职安全员、班组长一起对所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人必须亲笔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技术员负责人工挖孔桩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管理工作;安全员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分项工程承包人负责向工人配发齐全且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落实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资源。

班组长负责督促工人遵章作业,并组织实施各项隐患整改工作。

工人负责做好每班前和班后的岗位安全检查,不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禁止在夜间、在雷雨天、在大风天气时(>4级,不含4级)组织人工挖孔桩施工。

第十四条每孔每班开挖作业应定配3人。

一人孔底挖土、一人孔口提土、一人运渣。

孔口提土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孔底挖土和地面运渣人员应轮换作业。

当桩径大于2.5米时,孔底可增加一名挖土工人。

第十五条不得安排妇女和不满18岁、超过60岁的人员下孔底作业。

第十六条工人每人每天孔底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承包人、人工挖孔桩作业班组不得为抢工期制订奖惩措施诱逼工人疲劳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每天桩孔爆破必须固定时间、统一安排、逐孔爆破,同

时做好爆破点四周100米范围外安全警戒,看管各路口、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

雷雨天气、夜间时现场不得实施爆破。

第十八条挖孔桩作业区域的外围应进行全围蔽并设警告标志,禁止闲人进入。

第十九条挖孔桩区域范围内应设安全操作规程牌和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公示牌,每桩孔应设置“孔深危险,请勿靠近”标志。

第二十条领用到现场的雷管必须暂放在专用的有内绝缘层、防静电的雷管箱里,炸药必须放在有锁的、用木板衬里的铁箱里。

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看管和发放使用,雷管箱和炸药箱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0米的安全距离,且均不得靠近施工通道、村路、发电机、油桶、动火点等。

第二十一条禁止两台提升架在同一孔组织开挖作业。

第三章人工挖孔桩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孔口四周土压力应基本均衡。

斜坡上挖孔,尤其是土质斜坡上挖孔,应采取一侧卸压结合一侧增压的方法平衡孔口四周土压力,以防孔口坍塌。

第二十三条在斜坡上挖孔,上下孔位必须水平错开、或错开时间组织施工。

下方挖孔作业时,靠高山坡一侧必须加设挡板。

第二十四条孔圈应采用方形片石混凝土形式,锁口配筋和混凝土强度按方案执行。

方形孔圈高于四周地面至少30cm,其最小宽度不小于20cm。

在制作方形孔圈时,同时预留安全围栏的立杆孔。

孔口操作人员站立位置必须硬化、并装设身前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不小于1米,且与土桶旋转经过时的最小距离应在10~15cm之间。

第二十五条挖出的渣土应按指定位置集中堆放,集中安排清运。

斗车出渣通道应进行平整和简易硬化。

第二十六条方形孔圈的四周除留出吊桶旋转口外,其余位置必须设

置1米高的安全护栏并挂安全网全封闭。

如采用爆破开挖则安全网应用钢丝网代替。

吊桶旋转口处应有不低于15cm高的安全挡板,以防止在向斗车倒土时石块等滚落孔底伤人。

第二十七条孔圈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

孔口四周1米内不得堆土或有其它作业,1米外堆土也应控制堆土高度。

孔口四周3米内原则上禁止重车行驶。

第二十八条在新开挖平整后的场地上进行挖孔作业,必须先清理高临空面的浮石、悬石及松土,做好坍塌、滚石防护。

第二十九条孔桩护壁必须按方案施工,确保质量。

严禁缺省护壁和护壁脱节、减配钢筋等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若地质勘察已揭示桩位下有溶洞、溶腔、地下河、流沙层等,则技术员和安全员必须向工人进行专门安全技术交底,孔底作业工人必须随时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拉出孔口拴在牢固处并保持不超过0.5米富裕长度。

第三十一条开挖过程中遇到溶洞、溶腔、地下河等,应与设计单位联系,研究采取措施保证成桩质量、保证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已浇注完成的桩、在挖孔桩的非作业时间必须盖好盖板或采用围栏全围蔽。

靠近道路的孔桩必须设置醒目标识,夜间挂警示红灯。

第三十三条地质条件不良或地下水丰富且孔间距(两孔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3.5米的人工挖孔,应采用跳挖方法,预防两孔之间窜水、塌方和浇注混凝土时窜孔。

当一孔在浇注混凝土时,隔临的孔内不得有人继续作业。

第三十四条孔内严禁电焊作业和其它动火耗氧作业,禁止生火取暖。

当孔内急救或进行特殊处理需要动火时,必须报告安全负责人同意,并必须保持孔底持续送风。

第三十五条孔深超过10米时,必须采取孔底强制持续送风措施。

第三十六条孔深不超过10米且不需要爆破开挖时,应设置固定

钢直梯供工人上下;当需要爆破开挖时,应用软梯供工人上下。

当孔深超过10米且需要爆破开挖时,工人可乘坐专用的载人吊笼上下,但孔内必须有软梯到孔底以备应急之需。

第三十七条挖孔桩专用载人吊笼设计参考和使用安全指南:

1、载人吊笼长、宽均为60cm,高为80cm。

是中等身材男性坐姿时的较适宜尺寸。

2、四周边框用∠35#角铁制作,焊接牢固;二道Ø10圆钢加密于四周形成围栏。

吊笼底部加密Ø14%螺纹钢4根并满铺木板。

3、一侧开口,设可开关的小门,工人进入后必须关好门。

4、工人在笼内必须采取坐姿,矮板凳设在已开口一侧的对面。

5、必须采用四条Ø12~Ø16短钢丝绳、四个吊点起吊载人吊笼。

四条钢丝绳长度一致取0.6~0.8米,钢丝绳并加橡胶护套(胶管),且通过0.5~1吨的“U”形卡环集拢四条钢丝绳后再挂到提升架的吊钩上。

6、吊笼的吊点必须焊接牢固,必须使用Ø16或以上圆钢做吊笼的吊耳。

7、载人吊笼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

载荷试验时,提升架的配重应保证至少3倍安全系数,且必须在平地上进行试验。

静载试验按载物220kg静止10分钟无变形和开裂;动载试验按载物150kg进行旋转、上下、制动等每操作至少3次无变形和开裂后,方为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试验后,还应检查提升架有无开裂变形和螺栓松动。

若有变形和开裂及螺栓松动等,必须加固后再次试验。

试验过程应形成专门吊笼安全验收记录,记录内容为:

试验过程图片,试验内容和过程结果,制作吊笼的电焊工签字,安全员、班组长及主管技术员的安全认可签字(参考黔交质[2010]86号文)。

8、专用载人吊笼不得挪用载物、不得同时载2人使用。

9、工人必须在吊笼完全吊离孔口、落在平地上时,方可打开吊笼小门走出。

10、载人吊笼提升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掌控吊笼避免中途碰撞护壁。

快到顶时,紧密留意吊钩严防吊钩冲顶。

11、班组长和现场安全员负责载人吊笼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人负责每次使用前的吊笼安全检查,发现吊笼焊缝有裂纹、裂开等立即通知班组长安排修复并再次进行荷载试验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提升架的卷扬机制动部分应安装遮雨板,防止制动器进水后突然失灵。

工人在每班前应检查卷扬机制动,发现制动不灵、打滑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维修,不得凑合使用

第三十九条土桶必须牢固,尤其提手与桶体的连接处应确保安全牢固。

土桶装土不得过满,装土以低于桶沿10cm为宜。

禁止装土冒尖高于桶沿和在土顶上再加放石块的行为。

第四十条提升架应选用交互捻、高柔度、高抗拉、细钢丝的钢丝绳作为提升钢丝绳,且绳径应不小于10mm。

镀锌钢缆、粗钢丝钢丝绳、无内芯钢丝绳、锈蚀钢丝绳、断股钢丝绳、局部严重压扁变形的钢丝绳等严禁在挖孔桩中作为提升钢丝绳使用。

钢丝绳切断必须用切割机,严禁使用电焊切断钢丝绳。

应加强对钢丝绳的涂油保养,始终保持油润。

第四十一条钢丝绳与吊桶的绳头连接:

“U”形卡不得不少于3个,“U”形卡的螺栓必须都装在受力端,确保绳头端钢丝绳被压紧,压紧部分,其绳径应被压下1/3。

绳头应露出最后一个“U”形卡5~7cm,并用细扎丝将绳头绑紧使钢丝不外露伤人。

第四十二条孔底爆破应采用浅眼松动爆破,推荐采用非电毫秒雷管的光面爆破。

爆破应由持证爆破工统一管理进行爆破,爆破前孔口必须盖好爆破专用盖网,预防飞石伤人和砸坏电箱、机具等。

第四十三条起吊较大孤石(吊桶装不下,或即使装下不能保证安全)时,应使用专门制作的钢丝网兜,或进行孤石爆破。

第四十四条提升架的配重应使用低标号混凝土条制作,建议参考尺寸1.1米*0.25米*0.15米,每提升架配备3条配重(总重不小于250公斤)。

第四十五条孔内用潜水泵排水时,人员应上到地面再送电抽水。

当必须边抽水、边作业(如堵漏)时,工人必须穿好绝缘胶靴和戴好胶手套;同时,潜水泵必须经过专用单独的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并选用15mA/0.1s或以下参数类型。

如出现漏电开关跳闸,则人员必须上到地面,由电工重新检修潜水泵和电缆。

第四十六条临时用电必须按每孔一专用电箱配置,不得与其它设备电箱合用。

电缆必须架空或埋地不得明敷,漏电保护开关必须灵敏有效。

第四十七条挖孔深度在4米以内时可自然采光,深度在4米以上时应采用有铁丝罩和灯罩的灯具照明。

灯具必须使用加强绝缘电缆,禁止使用花线和单层绝缘胶皮线。

第四十八条现场禁止使用家庭户内使用的开关、插头和插座。

所有开关等电器元配件必须装进电箱内使用。

第四章工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口罩、绝缘胶靴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十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疲劳作业,孔下作业时间不得大于8小时/人.天。

第五十一条严禁破坏安全围栏、爬梯、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发现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

第五十二条工作时应精力集中,严禁有戴耳机听音乐或玩手机等影

响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挖孔桩附近区域内禁止追逐打闹。

第五十四条除孔口提土工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在孔口处长时间停留、不得站在孔边处闲谈。

第五十五条每班前检查提升架及配重的稳固情况,发现提升架摇晃不稳和基础不牢,以及配重移动、缺少等立即加固和补充。

第五十六条每班前检查提升架各连接的焊点、螺栓,发现焊缝有裂隙和螺栓松动时立即加固。

第五十七条每班前检查钢丝绳情况,发现断股或集中性断丝(一个捻距内断丝达到7%)、钢丝绳被压扁钢丝出现松散、钢丝绳脆化干硬或严重缺油、锈蚀、钢丝绳外层钢丝直径磨损达40%、钢丝绳直径减小10%等应报废情况,则立即更换。

第五十八条每班前认真检查土桶的安全,尤其是提把与土桶连接处是否出现撕裂、开焊、严重磨损和变形。

第五十九条每班下孔前,必须用通风机向孔底送风5分钟方可下孔底作业。

10米以上的孔底作业时,必须保证持续送风。

第六十条每次放炮前,将软爬梯、电缆等从孔内取出,盖好专用爆破盖网,自觉撤离到安全距离之外。

放炮后至少等待10分钟,再靠近孔口进行孔下通风并清理孔圈周遭的爆破飞石。

然后才可下孔底检查,确认有无哑炮。

当发现哑炮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禁止私自采取原位打孔和私自点炮、补炮等。

第六十一条爆破工在电雷管作业时禁止带手机和穿化纤衣物,禁止拨打和接听电话。

第六十二条工人不得攀援护壁上下桩孔。

第六十三条工人不得乘坐土桶上下桩孔,应乘坐载人专用吊笼上下桩孔,同一吊笼内禁止两人同时乘坐。

第六十四条禁止向孔底抛物和投掷工具。

第六十五条孔内有人作业时,孔上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第六十六条每班下班时,必须盖好孔盖或全封闭孔口安全围栏,并关闭提升架电源。

 

第五章人工挖孔桩专用安全处罚条款

(监理办、管理处、项目公司执行)

 

序号

违章项目

处罚对象和数额

第六十七条

人工挖孔桩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不

力,安全管理基本失控。

处罚项目部5万元、监理

办1万元

第六十八条

人工挖孔桩承包合同或单价中,安全措

施费无单列支付项。

处罚项目部2万元

第六十九条

无人工挖孔桩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内

容缺少)。

处罚项目部2万元

第七十条

无三方安全管理协议。

处罚项目部2万元

第七十一条

无工人安全培训交底记录。

处罚项目部5000元

第七十二条

没有为挖孔桩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处罚项目部2万元

第七十三条

没有专门制订挖孔桩施工安全奖惩细

则,或虽然制定但无执行奖罚记录。

处罚项目部5000元

第七十四条

现场没有实施统一爆破安全管理,炸材

无人看管,暂放不符合本规定。

处罚项目部2万元

第七十五条

孔圈及安全围栏设置不符合本规定。

处罚项目部2000元

第七十六条

无载人专用吊笼,或无吊笼安全验收记

录。

处罚项目部2000元

第七十七条

没有施作护壁或护壁脱节。

处罚项目部1万元

 

第七十八条

其它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项目部5000~2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奖惩细则。

第八十条本规定由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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