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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章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指经总分行批准,专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的印章,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目前,XXXXXX分行的合同专用章包括:

公司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汽车消费信贷专用章等。

(二)会计业务印章。

指我行在会计票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上加盖,以确认交易合法性的印章。

主要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业务公章、办讫章、个人业务专用章、受理业务专用章、银企对账专用章等。

(三)财务专用印章。

指我行用于行政财务经费账户、存放人民XX及同业款项账户等的XX预留印鉴的印章。

(四)其它业务专用印章。

指除前三种所述情况外,为办理相关业务而刻制的具有特定使用范围的业务用章。

第十条领导人员名章。

指分行行领导、各部门及支行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为履行职责而刻制的专用名章。

第三章规格标准

第十一条公章。

包括各级行政公章及组织公章,一般为圆形。

(一)行政公章。

中央刊五角星图案,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XXXX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1.XXXXXX分行的公章为圆形,外直径4.2厘米,材质为纯铜;

分行部门及辖属支行(含异地支行)公章,外直径4.0厘米,分行部门公章材质为橡胶,辖属支行公章材质为纯铜。

公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名称的后半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组织公章

1.党组织印章,外直径4.2厘米,印章中央刊镰刀、斧头图案,镰刀、斧头外自左而右环刊单位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内设机构印章的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2.团组织印章,外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两旁刊单横线,“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自左而右环刊于五角星和单横线上边,组织名称自左而右横排于五角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3.工会印章,外直径4.0厘米,印章外缘为双边,内细外粗,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组织名称。

第十二条专用章。

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制作。

合同专用章一般为圆形,XXXXXX分行合同类专用章外直径4.2厘米,异地支行合同类专用章外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单位名称,印章具体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其他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名章。

其中按规范字体刻制的名章,一般为正方形,印章外边长1.7厘米,内边长1.5厘米,自右而左竖排刊制。

第十四条公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专用章名称,通常由单位名称、业务范围和×

×

专用章字样组成,具体遵从总行统一要求或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印章的印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十六条实物印章的质料,应选择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

为保证印章的耐用性及用印效果,实物印章的质料尽量不采用原子印章、光敏印章、回墨印章、渗透印章。

第十七条如当地公安机关对印章的规格、式样有特殊要求的,可遵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除实物印章外,我行还存在电子形式的印章。

电子印章是借助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名称、样式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

本制度所指的电子印章包括分行电子行章、银监电子行章、总行电子行章。

以上电子印章目前仅限于XXXXXX分行电子公文使用。

第四章制发程序

第十九条公章的刻制

公章仅限1枚。

其中:

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行章、部门公章及其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分行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发。

根据工作需要,异地支行的行章可由支行自行刻制。

其它各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分行内设二级部门、支行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公章。

临时性机构不刻制印章,确需对外联系工作时,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用行章或相关部门的印章代替。

第二十条专用章的刻制

(一)合同专用章,由分行办公室根据XX分行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刻制。

除总行统一要求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外,分行不得私自增加合同专用章的种类,修改印章名称,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增加合同专用章的数量。

除规定以外,分行确需刻制的其他合同专用章,由分行提出请示,说明理由,报经总行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室会签,报对口分管行领导审批。

分行依照总行批准文件办理刻制。

(二)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的制发,按照总行运营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总行统一要求刻制的业务专用印章,由总行相关部门确定制发程序,分行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除总行统一规定外,分行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业务专用章,可由分行自行审批、刻制并管理;

总行另有要求报批或报备的,遵从总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名章的刻制

根据工作需要,分行行领导名单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分行办公室负责刻制。

部门和支行领导人员名章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负责刻制。

领导名章须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与我行相关的文件及法律文本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印章刻制工作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刻制申请(参见附件1),经印章制发部门会签后报印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印章制发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

印章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准刻手续。

准刻手续及行内审批手续应由分行办公室统一留存。

第二十三条因机构变动或名称变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新章时,要重新办理印章刻制申请审批手续。

使用部门领用新印章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部门统一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对印章的制发必须加强管理,印章刻制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登记《印章制发台账》(参见附件2),注明印章刻制、领用、启用时间等要素,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印章制发台账须由制发部门或档案部门妥善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颁发印章,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

印章领取人员应出具有效证件,颁领双方要当面检验印章,由颁发单位封装后,由领取人在《印章制发台账》上签收后领取。

第二十六条分支行行章应在启用前将印模和启用日期一并报备分行办公室,要求印模清晰、端正。

第二十七条用于XXXXXX分行电子公文系统的分行电子公章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章保管使用

第一节印章保管

第二十八条全行要对印章严格实行分级管理。

严格授权审批人,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其权限应以授权书或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使用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登记手续。

(一)分行的行章由分行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分行部门公章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频率较高的部门公章,经部门申请并制定印章管理办法经办公室会签后,报经申请部门和办公室的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由该部门保管。

(三)同城支行公章一律由分行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异地支行的公章由支行综合管理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领导人员名章原则上应由本人保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代为保管。

(六)“公司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由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

“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汽车消费信贷专用章”由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

其他专用章按其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存放印章的保险柜与印章使用地点应设监控设备,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

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现象。

第三十条印章一般不得离行使用。

确需在行外使用的,用印单位必须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分行业务主线部门审查、业务分管行领导审批,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管行领导批准,由行政保卫部安排专人押印随同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第二节印章使用

第三十一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

1.行章

(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介绍信;

(2)对外出具的非信贷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3)各类证书;

(4)其他需要加盖行章的材料。

2.部门、支行公章

用于办理本部门(支行)职权范围内制发的文函、报表、材料以及对外联络等事宜。

对外出具员工身份、收入、实习等证明性文件用印由人力资源部查询后据实出具,盖人力资源部公章,其他部门严禁用本部门公章出具此类证明性文件。

3.组织公章

用于办理该组织职权范围的制发的文函、材料及对外联络等事宜。

组织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契约性文件。

(二)专用章

应按有关管理制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只对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混用和代替。

(三)领导人员名章

根据领导人员的职权和分工,用于对外签署文函、合同、协议及办理财务会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用印审批要求

印章的使用实行用印审批、审核、登记制度。

印章的使用程序要规范,应履行文字审批手续(参见附件3),并在用印登记簿(参见附件4)上进行用印登记。

(一)行章及部门公章由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其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应有签字字样和授权委托书在办公室备案。

(附件8)

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和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用印。

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专用印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相互制约的制度,并应定期检查和严格管理。

用印不需要签批或不需要相互复核的,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工作要求随业务发生用印,并对用印负责。

(三)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在审批用印时原则上应手签,不应用个人名章代替。

签字审批人应对所审批的用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如有权审批人外出,应由保管有权审批人名章的人员电话请示,请示同意后,在“用印审批单”上写上“已于X年X月X日X时电话或短信请示XX同意,签字后补”字样,并由保管人签字确认,然后加盖有权审批人名章,由有权审批人后补签名。

外部需要以分行负责人名义出现的印章授权由分行行长签署授权书。

所有书面授权文书原件应在分行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规范重要印章用印审批流程。

用印经办人填写《XXXXXX分行用印审批表》,交本单位复核人(部门经理(含)以上)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复核人签字确认,交相关部门及有权审批人签名同意后将审批表及用印文本交印章保管人审核用印。

第三十四条规范重要印章用印审批单的填写。

1.在填写“用印审批单”时,经办人、复核人、用印部门负责人审批、会签部门意见、行领导审批栏需手签字,其他内容均需打印。

2.在填写“用印事由”栏时,不得使用简单笼统的泛指词语,需详细填写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各类证书、其他需要加盖行章材料的名称;

对外出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需注明合同名称、编号、签署单位、有效期限等详细内容,如存款类合同,还需填写金额、存期、利率等;

办理房地产解抵押事项,借款人与抵押人不为同一人时,请在用印审批单上注明抵押人:

XXX,借款人:

XXX等。

3.用印审批应坚持一事(类)一审批原则,不得将二个(含)以上不同种类的用印事项写在一张用印审批表上审批。

第三十五条严格审核用印内容。

印章使用前,印章保管人应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是否经有权人签字审批同意、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未经批准的不得用印,手续不全不得用印,审批用印内容与实际用印材料不符的不得用印,用印枚数、类型、事由有涂改不得用印事由。

分行办公室作为印章集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事项,请有关部门会签、把关,重要事项或认为有必要事项可提请上一级领导审批后再用印。

第三十六条用印文本的审核

用印申请单位根据用印文本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业务的操作模式、交易结构等方面)提交对应主线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应征求风险管理部、法律保全部等部门意见。

对外出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本,主线部门应对其格式文本及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处签字同意,并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后负责办理此类法律性文本盖章等事宜。

办公室仅根据用印单上要素进行审核。

(一)标准法律性文本

1.授信业务类,授信类法律性文本的用印审批按照总分行授信合同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2.非授信业务类,由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填好相关标准法律性文本,交由对应业务主线部门,主线部门对其格式文本及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处签字确认。

3.行政及其他非业务类,由经办人填好相关标准法律性文本,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文本的有效、准确、唯一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处签字确认。

(二)非标准法律性文本或对标准法律文本进行修改的文本

1.授信业务类,按照总分行授信合同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2.非授信业务类,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对文本按“法律/法律文本审查及用印审批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法律审查发起人将法审流程沟通至对应业务主线部门,由业务主线部门负责将法审意见贯彻于合同文本并审核签字确认。

3.行政及其他非业务类,在取得正式法律审查意见资料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法审意见贯彻于合同文本并审核签字确认。

4.抵押等授信业务类,对于办理抵、质押登记相关事宜(包括抵、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抵质押物法律状态查询等)时,需要在相关申请表或复印件上加盖我行公章的,由经办部门填写《XXXXXX分行印章使用(及证照申领)审批表》,交放款中心或零售风险信贷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后用印,用于盖章的资料均需上述人员签字确认。

5.已经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的法律审查事务文本,经办部门应与客户沟通,尽量维持我方改动。

如不能按照法律审查意见调整业务模式、修改合同文本或具有其他无法落实法律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报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业务主线部门、业务分管行领导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用印内容审核通过后,用印申请人要对用印事项在《XXXXXX分行用印登记簿》进行逐项登记,明确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名称、用印事项、用印次数、审批人、用印人等要素。

登记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

第三十八条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在审批用印时应手签,不能用个人名章代替。

如用个人名章代替则应由被授权人签名确认,并视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如有权审批人外出时应启用短信用印审批,用印申请人经分行专用手机短信或录音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印需求。

短信用印审批仅在有权签字人外出而无法签字的前提下使用,其余条件下无效。

第三十九条短信用印审批不能代替纸质用印审批单,使用短信用印审批后各单位需3个工作日内补签用印审批单并递交至办公室。

第四十条涉及信贷风险方面的用印事项必须经风险管理部、授信业务管理部、法律保全部或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有权人审核,事项重大的还应报风险分管行领导审定;

涉及客户信息方面的用印必须经账户开户行会计经理审核,事项重大的还应报会计分管行领导审定。

第四十一条用印要求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须审核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等。

手续不全、超权限用印、用印材料与审批单不符等情况,均不得用印。

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印章保管人用印时,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用印。

(一)盖印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

(二)严禁在空白信笺、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票证上用印。

备案留存印模应视同印章保存,严防丢失。

单位介绍信由管理印章的人员负责保管,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存根和使用联,经单位领导(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后,盖章启用。

严格控制出具空白介绍信。

特殊情况确需出具的,经主管领导特批后方可出具。

领用人使用后应即时到办公室填写、完善存根联,如未使用,应如数交回。

介绍信存根要归档。

第四十二条使用程序

1.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等,由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2.各类证书由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3.介绍信由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4.其他用印材料,需由经办部门填写《XXXXXX分行印章使用印审批表》,按规定报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同意后用印。

其中非标准格式文本的法律性文件用印须提交法律文本审查及用印审批流程。

按照授权书或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用印。

依据审批文件或相关制度规定用印。

第四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应按时间顺序对用印审批单进行整理、归档,用于备案查询。

第六章用印审批授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分行行长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分行的管理规定及审批事项的性质、类别、风险程度等要素,对分管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授权,被授权人应有书面授权文件在分行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支行、分行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休假等情况可进行用印审批转授权。

转授权应审慎进行,需转授权时,原则上只能向本单位第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并经办公室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用印审批权转授权须签订书面转授权书,转授权书的内容包括转授权事项、转授权原因、转授权期限、转授权人签章、被转授权人签章等(参见附件6)。

第四十七条转授权有效期限应与公出、休假的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半年。

在新授权书(转授权书)下达之前原授权书(转授权书)视同有效。

在印章授权及转授权有效期内,有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风险评估情况随时调整授权。

如被授权人一经离开原工作岗位,所有授权自动失效,新接任人员须经授权后才能行使审批权利。

第四十八条关于支行、部门公章审批责任界定的问题。

分行印章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支行、部门公章,在任何情况下支行、部门负责人都承担审批责任。

第七章收缴销毁

第四十九条分行各级印章在停止使用后要统一缴回印章制发部门,做好移交登记,注明停用时间和收缴时间。

各部门不得私自保留或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五十条机构撤销、合并或更名的,其印章原则上应在有关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一个月内上缴印章原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并根据需要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部门、单位。

印章磨损严重或老化、变形的,应申请刻制新章,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损坏印章作停用处理,并交回原制发单位。

由制发部门统一登记,注明作废时间,留备印模造册存档后销毁旧章。

上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停用的印章,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印章作停用处理,并交回原制发单位。

第五十一条发生印章丢失或被抢、被盗,印章保管部门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领导人员调整后,其名章不需继续使用的,原则上由原制发单位及时收缴、封存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停用的印章在收缴时应做好移交登记,注明停用时间和收缴时间。

单位、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或销毁印章。

第五十四条印章制发部门要对收缴的印章妥善保存,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再使用。

确因业务需要使用,用印单位要书面说明情况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作废印章应由原制发单位会同合规、党群监保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销毁。

印章销毁,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留印模,填写《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印章销毁登记表》(参见附件7),并由双人监销且在相关文件和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印章销毁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要永久妥善保存。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XXXXXX分行的印章管理采取条块结合管理的办法。

除归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单位相关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外,分行办公室有权对本行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分行各单位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单位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印章。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

第五十九条用印审批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

第六十条印章保管人应政治可靠、品行端正,熟悉我行印章管理制度及所保管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保管人、审批人和用印人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

审批人与保管人、用印人不得为同一人。

审批人与用印人不得直接用印。

用印人使用印章应取得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用印。

审批人不得私自或越权,不经保管人而随意用印。

第六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临时变更保管人,也应进行临时交接记录(参见附件5),明确责任。

第六十三条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负责保管的印章使用范围、有权签字人及用印流程等进行梳理规范,防范用印风险。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印章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检查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及时纠正。

专用章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度末,各单位应对本年度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分行办公室。

分行办公室负责将我行年度的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总行。

第九章违反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应按照《XXXX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3.0版,2014年)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因违规用印造成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越权制发XXXX各级行政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各种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下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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