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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商朝:

1.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

3.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

4.“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5.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

6.《竹书纪年》记载: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7.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

8.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司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

9.商朝地方司法机关:

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

10.监狱制度:

“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

二、春秋、西周:

1.“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用“德教”来治理国家,即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

要求打破宗法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辨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建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3.郑国革新派代表子产与晋国的守旧势力代表叔向曾就公布成文法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晋国赵鞅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

4.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①“礼”是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

③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抽象的精神原则、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结为“亲亲”和“尊尊”两大方面,在此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以父家长为中心,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疏压亲。

●“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

性、强制性。

5.“吕刑”(“甫刑”):

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司寇吕侯作“吕刑”,“吕刑”不是成文法典,而是对此次法制改革的一种记录,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思想。

6.“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

一是指周朝刑书,二是指周朝刑罚。

7.“九刑”指墨、劓、绯、宫、大辟、赎、鞭、扑、流。

8.西周的罪名为3类:

政治性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身财产犯罪、渎职犯罪。

9.西周规定了“司法官”的违法行为的“五过”: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0.春秋中期后,公布成文法在诸侯国出现,如:

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门之法”、“茆门之法”。

11.BC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但最初只属于私人著作。

12.BC536年郑国子产的“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3.BC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称为“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4.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5.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16.西周时期有“三宥”之法,三宥是:

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17.西周时期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18.中国第一个大法官皋陶执法时奉行“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19.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西周的契约制度有“质剂”和“傅别”两种:

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质较长,剂较短);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0.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1.宗法制度:

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构成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①周天子—→各级诸侯(封国)—→兄弟、亲族、功臣(采邑)—→兄弟、亲族等(禄田)。

②“宗法制”原则:

1)严格“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继承:

父死子继(世)、兄终弟继(及),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牢牢确立。

22.西周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处理各种案件,作为“六卿”之一。

三、秦朝: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①《盗法》、《贼法》:

法典之首,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

②《捕法》、《网法》(《囚法》):

属于诉讼法范畴,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③《杂法》:

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

④《具法》:

相当于总则,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作用。

2.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政治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经济上实行“尽地力教”和“善平籴”政策,发展封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3.商鞅变法:

1)该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颁布分户令,强令分家以增加国家收入3)实行连坐。

4.秦朝法律形式:

诏令、律、廷行事、法律问答、式。

①廷行事:

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②法律问答:

对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带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序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③式:

关于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原则、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相当于“行政法”。

5.秦朝云梦秦简:

①律: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②《封诊式》: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法律规定,包括具体案例。

③《为吏之道》:

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6.民事制度:

皇位:

指定继承权位:

嫡长子继承世:

父死子继

秦朝汉、唐西周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

子女继承财产:

诸子平分及:

兄终弟继

7.秦朝有关罪名:

②不直:

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

③纵囚:

故意有罪不判,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

④失刑:

因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8.秦朝司法制度:

①中央司法长官:

廷尉;全国法律监督官吏:

御史大夫、监察御史。

③秦朝起诉方式:

告诉、投案自首、官吏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官吏不受理,坚持告诉的要处罚。

④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允许司法官用刑讯获取口供。

⑤在押犯(不含亲属)接到判决后,如被告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

四、汉朝:

1.汉朝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①科:

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②比(决事比):

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③“约法三章”:

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成为西汉立法的开端。

④汉律60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九章律》·萧何: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傍章律》·叔孙通·18篇:

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张汤·27篇:

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朝律》(《朝贺律》)·赵禹·6篇:

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2.汉朝民事制度:

①汉朝所有权:

国有土地、私有土地。

国有土地

所有权分类国家分配

私有土地准许买卖,买卖双方必须订立契约,办理报官过户后,法律保护

赏赐土地

②汉武帝为统一货币,颁行三铢钱,禁止私铸钱,违者“盗铸诸金钱,罪皆死”,都要处死。

3.汉朝有关罪名:

①左官:

官吏违法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

②阿党附益:

1)阿党:

诸侯官吏和诸侯王结成一党2)附益:

官吏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

③沈命:

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

④见知故纵:

治安官吏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⑤禁锢:

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

4.汉朝司法制度:

①审讯被告称为“鞫狱”,把求得犯人口供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同时也重视物证书证。

②向被告和亲属宣读判决称为“读鞫”,若被告和亲属不服,可申请复审,称为“乞鞠”,但申请复审必须在3个月内。

③杂治制度:

发生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长官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④复传制度:

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⑤春秋决狱:

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

它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不符合,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5.汉代刑罚的儒家化:

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①恤刑原则:

1)监禁期间,老、幼、孕妇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2)老人、幼童、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得拘捕监禁。

②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格、式。

①科:

起着补充和变通律、令的作用。

★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②格、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都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③式:

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2.《魏律》(《魏律18篇》、《新律》):

1)将具律—→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内容。

3.《晋律》(《泰始律》·20篇):

1)增加“法例律”,丰富刑律总则内容2)朝“刑宽、禁简”迈进3)规定“准五服制度”4)开始推行“匠籍制度”5)张斐、杜预对《晋律》作注,故《晋律》也称“张杜律”6)陈律是《晋律》的沿袭。

4.《北魏律》·常景·20篇:

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

5.《北齐律》·封述·12篇:

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6.封建法制儒家化:

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①八议制度:

封建贵族官僚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减免刑罚的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在曹魏律中正式载入法典。

★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②官当制度:

规定于《北魏律》、《陈律》中,是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③准五服制罪制度:

规定于《晋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8.司法制度:

①北齐设立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

②晋代以御史中丞为台主,又设立“黄河狱诏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③晋代的尚书台地位提高,“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帐。

④西晋在朝堂外设立“登闻故”,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或皇帝。

六、隋朝:

1.《开皇律》·隋文帝:

①篇章体例定型化:

以《北齐律》为基础,确立12篇体例,体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②封建五刑自始确立,刑罚为笞、杖、徒、流、死。

③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④区分公罪与私罪:

⑤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2.《大业律》·隋炀帝:

体例增加至18篇,在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七、唐朝:

1.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典。

①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不是诏令。

②格:

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把皇帝临时单行制剌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③式:

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④典:

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有关法典:

①《武德律》·唐高祖:

唐代的第一部基本法典。

②《贞观律》·唐太宗:

唐代的基本法典,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

③《永徽律疏》·唐高宗:

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12篇500条,元代后称为《唐律疏议》。

④《唐六典》·唐玄宗: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共30卷。

⑤《大中刑律统类》:

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对宋朝产生深远影响。

3.民事法律制度:

①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土地所有权推行“均田制,不准”占田过限

私有土地——部分宅地、永业地

②《唐律疏议》规定:

严禁侵吞宿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③债权债务:

附带利息的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

债权债务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便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欠债、欠负”

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④婚姻制度:

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卑幼在外地自行订婚,若未结婚,都要服从尊长安排

婚书、聘才为结婚成立要件:

元朝历史上首次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同姓不得结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结婚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结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

4.行政立法:

①三省制: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中书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门下省)——接受皇帝命令、执行具体工作(尚书省)。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标志唐朝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和定型化,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②科举制度:

唐朝官员来源为科举和门荫。

★门荫:

因父祖为高官,子孙因而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需经过考试就直接取得出身。

5.司法制度:

①中央司法机构:

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有重审权

大理寺(正卿、少卿)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送刑部复核

死刑案件走报皇帝批准

复核大理寺的徒、流案件,

司法机构刑部(尚书、侍郎)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职掌“复核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可令原机关重审

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

②三司推事:

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

③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④审判:

1)重视司法官审讯方法,实行众证定罪2)司法官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3)实行司法官回避制度4)案件审理完毕,要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

★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永格”,不得引用为“后比”。

⑤死刑复奏制度:

隋、唐、宋都实行此制度,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

★犯“恶逆”以上罪、部曲、奴婢杀主人,实行一复奏即可。

6.有关罪名、刑罚:

①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处刑都较重。

②保辜制度:

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③用刑持平:

唐代的加刑是在同种刑种内加一等,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加至死刑者则处绞不处斩;而减刑则是减刑种。

④共同犯罪:

2人以上共同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家庭共同犯罪中,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长官为首犯。

★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

⑤数罪原则:

1人构成两个以上罪,以重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吸收原则)。

⑥自首原则:

对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求如数返还赃物;若自首不尽、不实的,按“不实、不尽”之罪处刑。

⑦类推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应该减轻处罚的,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应该加重处罚的,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⑧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适用其本国法律,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适用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谋反:

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

谋叛:

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谋大逆:

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宫阙

大不敬:

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

十恶恶逆:

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不睦:

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重罪十条无此规定)

不孝:

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者3人以上和支解人

不义:

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现授业师等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仅限于卑幼对尊长女人的侵犯)

八、宋朝:

1.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剌、例。

①编剌:

皇帝临时发布的剌令加以汇编,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立法。

★剌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特定区域发布的诏令,未经汇编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宋太祖《建隆新编剌》后,规定新登位皇帝、改年号后都要编剌。

★不仅朝廷可以编剌,地方的司、路、州、县都可以编剌。

②编例:

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

编例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③南宋孝宗把剌、令、格、式分门类汇编,名《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有《庆元条法事类》。

2.有关法典:

①《宋刑统》·宋太祖: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2)宋朝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3)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律后附有唐中期后的剌、令、格、式4)体例上取法五代的《大中刑统》、《大周刑统》。

②《盗贼重法》·宋神宗:

重惩“重法之人”即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此时,处刑更重的《盗贼重法》基本取代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

3.民事法律制度:

①土地:

红契制度:

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

税契制度:

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合法性

宋朝所有权分为:

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②《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的所有权均有规定。

③买卖之债上,强调双方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时人意愿者,要“重置典宪”。

④宋朝规定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则不加禁止。

⑤继承制度:

诸子平分+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权1/2+遗腹子与亲生子有同等继承权

南宋绝户制:

1)立继: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

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继子、绝户女都有继承权在室女3/4,继子1/4

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所有1/3

4.有关刑罚:

①折杖法:

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只有笞、杖、徒、流可以折杖。

★宋徽宗对徒刑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②刺配刑:

原为宽贷死刑之意,即“杖其脊、配其人、并且刺面”,被滥用造成肉刑复活。

③凌迟:

五代(首用)—→南宋(法定化《庆元条法事类》)—→明朝(制度化《大明律》)—→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5.司法制度:

①宋太祖设立审刑院,决劾狱讼之事,大理寺因此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变法才撤消。

②宋太宗在州县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③审判:

1)皇帝亲自断案2)实行“翻异别勘”制度3)规定审判日期。

★鞫献分司制:

案件审理完毕,向犯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请求上诉复审时,原判机关及审判官不能进行本案的复审。

★翻异别勘:

宋代重视证据定罪,若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案情,实碍重罪时,案件改由另一法官、司法机关审理。

★务限法:

宋代的“听狱之限”制度对防止案件的滞留拖延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九、元朝:

1.有关法典:

①《至元新格》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②《大元通制》·20篇:

在体例上模仿唐、宋,分为制诏、别类、条格、断例,较全面反映元朝法制基本概况。

③《元典章》:

地方政府对至元—→英宗的圣旨条例的汇编,系统保存了元朝的法律内容。

2.民事法律制度:

①对于各种杀人罪,要向罪犯征“烧埋银”给苦主,一般是白银50两;但损害赔偿之债的

债务担保可以采用“役身折酬”的方式。

②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明清时期虽然也要求有婚书,但不是法定必备的形式要件。

③元朝规定:

离婚妇女、寡妇若再婚,要丧失自己的嫁妆、也不得取得夫家的任何财产。

3.刑罚适用原则:

①元朝僧侣即便犯奸盗,诈伪等罪,有司也不得审问,须报宣政院审理。

②居民等级: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4.司法制度:

①刑部设立:

主持审判,但不得审理蒙古贵族王公的案件。

②大宗正府:

专门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也无权干涉。

③宣政院:

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藩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

十、明朝:

1.有关法典:

①《大明律》:

1)名例+六部的格局2)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3)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②《大诰》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③编例:

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可上升为与《大明律》及《大诰》相同的司法依据,例更具有灵活性。

★明孝宗的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尔后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

★万历年间,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大明集解附例》,开始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撰先例。

④《明会典》是模仿《唐会典》制作的,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流传至今。

2民事法律制度:

①明清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包括主婚权、教令权(送惩权、惩戒权)。

★清朝有“惩送充军”制,即在家长要求下,官府可以把违反教令的子孙发配充军。

②家长的主婚权在唐朝就有所规定,但在明清时期才在法律上得以确定,若婚姻本身违法,被追究的是家长。

③独子承祧:

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

3.刑事立法:

①廷杖制度:

皇帝下令,司礼监监礼,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②“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4.司法制度:

①刑部:

主审案件,由原来的4个司扩充为13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

②三法司: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③都察院:

设立左右都御史,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官吏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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