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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组织临时登记)关键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身份证件种类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身份证件号码

 

无常设机构的

非居民企业

〇是

〇否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临时登记信息

纳税人名称

 

国标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隶属关系

 

非居民的国籍

 

纳税人

所处行政区划

 

纳税人所处街乡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经营范围

 

办税人姓名

 

附件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

名称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

编码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

开户银行

帐号

是否是缴税帐号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

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扣缴义务人(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是否

是否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

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开户银行、帐号:

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

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

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附件2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注销原因

 

附送资料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1.适用范围:

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扣缴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义务人登记时使用。

2.

(1)附送资料:

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填写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注明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3.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件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缴

义务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地址:

邮编: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非居民

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

信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情况说明:

    

 

接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

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附件4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编号:

报告日期:

年月日

一、以下由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填写

1.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情况

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承包商或提供劳务方(“非居民”)情况

名称:

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代理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3.合同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

□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娱乐□旅游

□其他(请注明:

合同名称:

合同字号:

作业或劳务地点:

在华作业或劳务人数:

合同期限:

签订合同日期:

合同金额:

付款次数:

合同分包或转包情况,如有,填明细。

(多项分包或转包,可另附明细)

分包商名称:

转包商名称:

分包工程项目:

转包金额:

分包金额:

合同字号:

合同字号:

4.非居民是否已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是——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提交非居民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否——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提交(中文)合同资料、协议资料复印件

5.非居民是否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是——提交非居民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否

6.非居民是否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是——提交非居民做出的书面说明□否

二、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

1.在符合情形的□内打“√”。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退给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政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附件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编号:

中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英文名称:

从事的行业: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管理服务□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

行次

项目

情况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核定征收方式

□按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核定利润率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表单说明】

1.非居民企业从事的行业,请在符合情形的□内打“√”;

2.非居民企业自收到本表10个工作日内填好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方式的确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据实申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营业收入

 

2

营业成本

 

3

利润总额

 

4

减: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附表F210)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附表F210)

 

 

6

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7

实际利润额7=3-4-5-6

 

 

8

税率(25%)

 

 

9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9=8×7

 

 

10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附表F210)

 

 

11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1=9-10

 

 

12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13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13=11-12

 

 

14

减:

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5

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5=13+14

 

 

  谨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用中文填写。

七、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

为税款所属期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税款所属期间”为其实际经营期。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或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4.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5.“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第1行至第15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行至第15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6.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7.第2行“营业成本”: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8.第3行“利润总额”: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9.第4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210)填报。

10.第5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210)填报。

11.第6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2.第7行“实际利润额”: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7行=3行-4行-5行-6行。

13.第8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4.第9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第7行×8行,且第9行≥0。

15.第10行“减:

减免所得税额”:

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210)填报。

16.第11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第9行-10行,且第11行≥0。

17.第12行“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8.第13行“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且13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9.第14行“减:

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0.第15行“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5行“累计金额”列=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八.声明人签字:

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九.填表日期:

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十、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十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据实申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一、营业收入(填写附表F110/F111)

 

2

减:

营业成本(填写附表F120/F121)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附表F130)

 

5

管理费用(填写附表F130)

 

6

财务费用(填写附表F130)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0=1-2-3-4-5-6-7+8+9

 

11

加:

营业外收入(填写附表F110/F111)

 

12

减:

营业外支出(填写附表F120/F121)

 

13

三、利润总额 13=10+11-12

 

14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附表F140)

 

15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附表F140)

 

16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附表F150)

 

17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7=13+14-15-16

 

18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F160)

 

19

五、应纳税所得额 19=17-18

 

20

税率(25%)

 

21

六、应纳所得税额 21=19×20

 

22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附表F150)

 

23

抵免所得税额(填写附表F150)

 

24

七、应纳税额 24=21-22-23

 

25

加:

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

 

26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6=24+25

 

27

减:

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8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28=26-27

 

29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30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谨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单说明】

一、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用中文填写。

七、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

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名称。

5.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第1行营业收入: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F1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F111)中对应的“营业收入”填报。

7.第2行营业成本: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F12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F121)中对应的“营业成本”或“营业支出”填报。

8.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第4行销售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10.第5行管理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11.第6行财务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12.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写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

13.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

(损失以“-”号填列)

14.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损失以“-”号填列)

15.第11行营业外收入: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F1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F111)中对应的“营业外收入”填报。

16.第12行营业外支出: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F12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F121)中对应的“营业外支出”填报。

17.第13行利润总额:

亏损以负数表示。

18.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中对应的“调增金额”填报。

19.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中对应的“调减金额”填报。

20.第16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1.第1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F160)填报。

22.第22行减免所得税额: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3.第23行抵免所得税额: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4.第25行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

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5.第27行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6.第29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0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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