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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省担保担保基金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且资金来源为足。

目前我省没在建立省级担保基金,但一些经济发达的市如佛山、顺德、东莞等市都建立市级担保基金,在为担保机构增信方面,扩大担保能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方面发挥很大作用。

但各地的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不足,仅限于政府财政出资,对民间资本却是封闭的。

根据国发〔2009〕36号文的规定可以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所以,我省省、市、县三级担保基金都不应该是对民营资本封闭的,恰恰相反,对于有意出资补充担保基金的民营资本,应该积极鼓励,逐步构建政府资金、民营资本相结合的互助性担保基金。

当然,对参与设立担保基金的民营资本相关联的担保机构,基金给予其的补助和分险比例,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可以做有针对性、个性化的优先安排,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

二、设立省级信用担保基金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担保基金的主要作用:

(一)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设立省级担保基金,引导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充实相应的担保基金或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形成纵向完善的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

(二)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更好的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通过省、市、县三级担保基金对区域内龙头担保企业的直接支持,降低担保行业民间资本的成本和风险,提升担保行业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从而拉动省内外社会资本设立担保机构或投资担保企业,增强其资本实力,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创新政府投资方式。

通过设计合理的省级担保基金管理和运作方案,将当前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方式由一次性、损耗型逐步转化为可循环、滚动持续型。

综合上述,设立省级担保基金,对于进一步积聚担保社会资本、提高财政和民间资金的使用效率、分散担保机构风险、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现实作用。

而且切实行行。

既充分发挥省级担保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又充分利用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引导效果,两个方面同时着手,才能缩短完善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历程、加快壮大我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三、设立担保基金政策依据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规定。

四、担保基金组建方案

(一)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的规定。

我省可从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拨一部分的作为成立省级担保基金的引导资金,首期资金可以控制在1000万元的规模,视运作效果、中小企业需求再逐年分期逐步追加以引导民间闲置资金积极参与。

  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省级担保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以后年度根据担保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吸收民间资本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募集的方向以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及民间闭散资金为主。

担保基金首期认购规模一亿元,共200份,认购完为止。

每份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认购上限为20份。

担保基金发行的份额,由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向认购持有人出具“广东省担保基金持有人证明书”。

(二)管理模式一:

托管(委托省担保协会管理)

担保基金治理架构参照股份制,设立“持有人大会”作为担保基金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持有人按份表决;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选举产生“监督小组”作为监督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委员7~9人,监督小组设成员3~5人,按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及加入基金的时间顺序,由持有人选举产生。

1、持有人大会

担保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全体持有人组成,大会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持有人大会对广东省担保基金的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决策,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持有人出席为有效。

提请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持有人的过半数通过。

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的职责是:

  

(1)研究贯彻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2)审议担保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担保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4)审议担保基金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审议担保基金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担保基金章程及其修正案;

(7)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成员;

(8)讨论决议其他重要事项。

2、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首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会长担任,以后各届主任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主持。

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向持有人报告工作;

(2)执行持有人大会的重要决议并落实持有人大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3)研究担保基金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4)审定年度预决算报告,批准年度担保业务计划;

(5)审定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方案;

(6)审定担保代偿损失核销;

(7)研究担保基金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3、监督小组

持有人大会选出的监督小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督小组组长由监督小组成员选举产生。

监督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持有人大会报告工作。

监督小组组长可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监督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管理委员会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其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广东省担保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2)受理有关担保基金业务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3)对担保基金业务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4)对担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5)检查担保基金财物;

(6)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会章的人员提出罢免等建议。

 

(7)可以列席管理委员会,并对该会议决议事项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4、总经理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首届总经理由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以后各届总经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总经理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2)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担保基金的发展规划草案、年度经营计划草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担保基金业务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提请管理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考核并奖惩副总经理以下的员工;

(6)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7)提请管理委员会审定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方案;

(8)提请管理委员会审定担保代偿损失核销;

(9)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职责。

5、顾问委员会

担保基金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相关政府部门、合作银行的若干委员组成,指导担保基金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

(三)管理模式二:

成立公司(广东省担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架构按〈〈公司法〉〉规定管理,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担保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按份表决;

设立“董事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对广东省担保基金的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决策,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为有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通过。

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职责是:

  

(2)审议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成员;

2、董事会

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工作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

董事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为有效。

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职责是: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议并落实股东大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3)研究担保基金公司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7)研究公司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3、监事会

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督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董事会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其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公司监督规章制度;

  

(2)受理有关公司业务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3)对公司业务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4)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5)检查公司财物;

(6)对基金董事会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会章的人员提出罢免等建议。

(7)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该会议决议事项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公司日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1)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2)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发展规划草案、年度经营计划草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基金业务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5)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考核并奖惩副总经理以下的员工;

(6)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7)提请董事会审定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方案;

(8)提请董事会审定担保代偿损失核销;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职责。

公司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相关政府部门、合作银行的若干委员组成,指导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五、担保基金运营模式要点

(一)引导市、县级担保基金

参照《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验,可以要求地方财政资金与省级担保基金配套,区分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比例珠三角地区不低于1:

1,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

0.5。

具体实施策略如下:

1、“跟进分险策略”。

在对单笔贷款的担保分险机制中,采取省担保基金对市、县级担保基金跟进的方式,即只有市、县担保基金对某笔贷款提供担保分险的前提下,省担保基金才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分险;

没有市、县担保基金的区域或市、县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分险的贷款,省级担保基金不介入。

这样就倒逼市、县两级财政设立相应的担保基金。

2、“差异化策略”。

在珠三角地区,省、市担保基金分险比例不超过1:

1,东西北地区省、市担保基金分险比例不超过2:

1,县级担保基金的分险比例由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灵活规定,但不能缺位。

3、“设置上限策略”。

为了防范省级担保基金的风险,省级担保基金单笔分险比例不超过20%,参与分险的总的融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倍。

在该等比例下,即便参与分险的贷款发生10%的代偿(该代偿率已高于历史数据),担保基金也无流动性风险(50×

10%×

20%=1)。

20%的分险比例已接近或超过当前绝大部分已存续的地方政府担保基金、银行参与分险的比例上限。

这样设计,既保持了对融资供需双方的吸引力,也保证了担保基金的安全。

(二)引导民间资金本参股省、市担保基金

民间资本在广东担保行业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广东担保行业区别于国内其他省市担保行业的重要特点之一。

保护和支持好民间资本,对于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信用担保体系极其关键。

省级担保基金设立之后,必须有对担保机构,尤其是民营担保机构的直接支持。

1、实施担保行业的“天使计划”。

即对业务覆盖面较大、风险控制效果较好的民营担保机构,可以参照我省现有的担保机构补贴办法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额外补贴。

这一政策一方面可以鼓励民营资本介入担保行业;

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担保资本的盈利水平,降低不规范运作的驱动力,间接起到规范民营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激励效果。

2、实行担保行业的“创业计划”。

即对新成立的担保机构,由于没有经营记录,难以进行银行合作的门槛,省入担保基金可对持有基金股份的新设立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确保其能顺利开业经营。

3、实行民间资本的“引导计划”。

适时鼓励民营资本直接介入省级或地方担保基金。

国发〔2009〕36号文明确指出可以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六、省级担保基金的预期运作效果

(一)拉动社会资本

省级担保基金的设立,可以引导政府社会资本和民间社会资本进入担保行业,一方面整体壮大担保原资,另一方面优化担保原资在省、市、县三个层级的纵向结构分布。

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分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担保机构风险都有实质作用。

(二)增加放大倍数

在基金介入分险之后,对同一笔贷款,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降低,进而为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增大提供了空间。

而担保机构的盈利是与其担保放大倍数直接相关的。

所以担保基金体系的建立,通过分险直接扩大民间资本放大倍数,最终降低民间资本的风险、相应增加了其盈利能力,保护了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同理,在担保基金体系内部,省级担保基金通过分险实现放大,也为市、县担保基金起到了增信效果。

若粗略测算,放大效应体现为两个层次。

一是省担保基金本身的放大,前文已提及,即便按照20%分险比例上限、10%的恶性代偿比例测算,基金在安全范围内仍可以放大50倍,即3-5亿元的省级担保基金可以惠及150-250亿元的担保贷款;

二是省、市、县三级担保基金介入分险后,原本需要承担100%担保责任的担保机构只需要承担60%-80%的责任比例,因此担保机构在现有放大倍数基础上得到一个1.25-1.66倍的乘数放大效应,亦即当前担保机构普遍3-5倍的放大倍数理论上将扩大到5-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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