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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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

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指引

1总则

1.0.1为有效指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各方主体参考使用。

1.0.3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基本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

2.1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安全管理

2.1.1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下同)。

小散工程涉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实施,具体资质资格要求见《深圳市小散工程资质资格指引》。

2.1.2小散工程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1.3应按要求向施工方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符合技术要求。

2.1.4应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对地下管线、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1.5应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1.6应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2.1.7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1.8工程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并按要求落实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2.2.1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2施工作业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当按规定完成编制、审核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2.2.3施工或作业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2.2.4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在现场检查,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

2.2.5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规范标准,并配置、发放到位;应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

2.2.6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作业平台、登高设施、吊具、索具等应经验收合格;消防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并按规定验收。

2.2.7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应落实到位。

2.2.8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2.9工人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档案应齐全;大型设备的相关证书、档案资料应齐全有效。

2.2.10工程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情形的: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3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2.3.1监理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各项监理制度。

2.3.2监理人员应到岗履职。

2.3.3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管理人员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进行审查。

2.3.4应对施工单位的各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2.3.5应对重要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2.3.6应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3.0.1小散工程内容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细则》)中规定情形的,各相关单位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包括:

严格执行危大工程管理程序,严格编制、审核、批准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实施和验收等。

3.0.2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涉及危大工程的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备案纳管,组织日常巡查、专业检查,组织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3.0.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认真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提供资金保障。

3.0.4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0.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0.6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0.7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3.0.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安全生产基本技术要求

4.0.1安全生产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18,各责任主体应按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5常用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5.0.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其他相关文件。

5.0.2小散工程中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组织编制、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须专家论证。

现场应按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按规定组织验收。

5.0.3小散工程中装饰装修工程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要求,组织设计施工,落实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5.0.4小散工程中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常用建筑机械的相关规范、规程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等。

其他施工机械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范、规程执行。

5.0.5小散工程高处作业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及其他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0.6小散工程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0.7小散工程使用脚手架作为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的搭设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常用的脚手架相关规范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DB44/T1876-2016)等。

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5.0.8小散工程使用施工模板的,应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铝合金模板技术规范》(DBJ15-96-2013)等规范要求执行。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应按5.0.7条所列的相关规范执行。

5.0.9拆除工程应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要求执行。

5.0.10施工现场的消防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要求执行。

5.0.11基坑开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应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要求执行。

5.0.12常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应分别按《安全网》(GB5725)、《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标准执行。

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范执行。

5.0.13小散工程临时建筑物的搭设和使用,应按《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执行。

临时板房不得超过两层。

5.0.14文明施工管理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作方案》(2018年)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文明施工管理还应按各级政府部门的最新管理要求及时落实相关措施。

5.0.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粤建安字[2008]85号)执行。

以上文件未涵盖的特殊工种,应参照其他行业安全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5.0.16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工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要求,请按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等执行。

附件1通用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2高处作业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3安全防护用品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4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5施工临时用电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6施工机具施工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7基坑、沟槽工程施工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8脚手架施工作业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9模板支架施工作业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0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1电、气焊(割)作业(动火作业)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2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3人工拆除施工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5高处坠落风险防范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6触电风险防范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7物体打击风险防范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8坍塌风险防范基本技术要求

附件1

通用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1.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

2.应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张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告示牌、警示牌。

3.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安全生产备案回执》。

4.应有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5.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6.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作业。

7.高处、密闭空间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同一垂直做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8.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2

高处作业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1.高处作业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2.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正规医院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3.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噪声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使用的工具应有防坠落措施,用完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4.作业平台、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措施。

5.高处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

1。

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

1。

操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

6.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应有可靠的防坠落安全绳悬挂点。

7.高处吊绳作业,必须采用操作绳、安全绳双绳作业,且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牢,绳子下端必须接触地面。

8.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设施,需经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班组人员逐一检查、验收合格,每次作业前应再次检查确认。

9.高处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并安排专人监护,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11.高处作业还应满足:

同一梯子不得两人同时作业;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子踏步不得缺失;脚手架操作层严禁架设梯子作业;在轻质型材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附件3

安全防护用品基本技术要求

1.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全网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

安全网应有产品合格证明。

(2)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为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

(3)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安全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单位应统一采购并及时发放合格的安全帽。

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帽应及时更换。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施工现场安全帽宜有企业标志,分色佩戴。

(3)安全帽应正确使用,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3.安全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符合《安全带》(GB6095)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安全带寿命一般为3~5年,使用2年后应做批量抽验。

(2)安全带应做到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3)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4)班前应仔细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

4.绝缘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在带电工作场合工作时,必须穿着绝缘鞋。

绝缘鞋应符合《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B12011-2000)标准的要求,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绝缘鞋适宜在交流50Hz、1000V以下或直流1500V以下的电力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穿着使用。

工作人员使用绝缘皮鞋,可配合基本用具触及带电部分,并可用于防护跨步电压所引起的电击。

(3)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4)绝缘鞋注意勿受潮,受潮后严禁使用。

一旦受潮,放在通风透气阴凉处自然风干,以免变形受损。

鞋底被异物刺穿后,不能做绝缘皮鞋使用。

(5)绝缘鞋不宜在雨天穿,更不宜水洗,否则容易发生断线,脱胶、脱色、泛盐霜等现象。

(6)绝缘鞋不能与油类、酸性、碱性及尖锐物质等相接触,以防腐蚀、变形、受损。

5.绝缘手套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在带电工作场合工作时,必须穿戴绝缘手套。

绝缘手套应符合《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T17622)标准的要求。

(2)绝缘手套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充气检验,发现有任何破损则不能使用。

在作业时,应将衣袖口套入筒口内,以防发生意外。

使用后,应将内外污物擦洗干净,待干燥后,撒上滑石粉放置平整,以防受压受损,且勿放于地上。

(3)绝缘手套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室温零下15℃至30℃、相对湿度50%至80%的库房中,远离热源,离开地面和墙壁20厘米以上。

避免受酸、碱、油等腐蚀品物质的影响,不要露天放置避免阳光直射,勿放于地上。

附件4

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1.临边作业时,临空一侧应设置不小于1.2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3.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4.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防护栏杆底端应固定牢固,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附件5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第2、3条规定。

5.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6.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7.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

8.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两级及以上漏电保护。

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配电装置等的金属箱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9.保护零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断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10.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3.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4.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5.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16.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相或三线”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

附件6

施工机具施工安全基本技术要求

1.施工机具是指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

2.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接地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

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接地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4.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5.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6.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

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8.施工现场中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地线。

10.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I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接地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

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11.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上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12.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地线。

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15.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16.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17.夯土机械地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18.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19.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

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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