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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献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此指标为省考核指标,以市下达为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石油开采、化工、电镀、制革(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年3月底前,配合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促进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

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县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

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

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乡镇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

(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

6、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

根据省市文件内容,我县既是产粮(油)大县又是蔬菜产业重点县。

2018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

(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2018年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

(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

(县农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

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管理。

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

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

(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控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

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加强盐碱荒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

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结合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

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工业锅炉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

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

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1、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

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

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

(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参与)

24、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爱卫办等参与)

25、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

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

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

2017年底前,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

(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6、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

(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7、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

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参与)

28、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

2018年1月底前,选取1个产粮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

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

(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

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2018年起,在产粮(油)重点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

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参与)

3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2018年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3、组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

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2020年底前,全县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

(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七、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和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

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

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各乡镇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35、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6、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序,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

对重点行业中今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沧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

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金融办参与)

37、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

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

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

(县环境保护局、县人民银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局等参与)

八、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38、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

依托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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