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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融资法与国家基本建设工程方面的投资法律联系在一起,一定要有立法,它对政府投资方向和效益关系重大。

(5)国债要有法律。

发生国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不能带有行政扩张性和任意性,一定要有严格的法律条文和规范。

(6)国有资产管理法,根据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国企改革的需要也一定要有这方面的法律,无论是运行性国有资产,还是非运行性国有资产,都要有严格法律的管理,这是国家财税的基石。

(7)其他法律,如社会保障法。

第二章中国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财政法的地位和特点

(一)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级别和格局。

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有充分依据的。

在试图论证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不得不依照法学理论中传统的、最基础的分类标准,再加上一些新的条件和情况把财政法划分出来,这些标准和条件是:

1、调整对象及其主体的特殊性和调整对象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2、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和手段的特殊性。

3、在财政业务体系、组织体系、执法体系上的特殊性。

以上三个标准是划分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所必须的、缺一不可的。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把财政法从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构成整个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财政法的特点

1、我国财政法是在人民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之后,国家以财政的形式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在财政法主体中,国家是主要的。

财政分配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

3、财政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不是等价有偿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协商对等的,而往往带有强制性特点。

4、我国财政法是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5、我国财政法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所谓专业或专门性,是指财政法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预算、税收、国债等是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所没有的,并且具有稳定性;

所谓综合性,是指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具有交叉性和包含性。

6、财政法由于调整对象始终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的强制性、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建费用和发行国库券除外)的基本特点。

二、我国财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一)我国财政法的任务

1、从财政法与财政职能的关系来看,财政法的任务可以把它表述为,以实现财政职能为根本任务,其组织财政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为执行的法律保障。

2、从财政法与国家政府职能的关系来看,一般说来,财政法是国家各级财政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而以财政法律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实现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监控市场、促进市场繁荣,进行社会管理,实现社会进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巩固民主政权,实现社会安宁。

3、从财政法在不同国家和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任务来看,在各个不同社会形态和同一个社会形态的不同阶段,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深化税制改革,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税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法制环境,按照国家财政和公共财政相统一的要求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我国财政法的作用

1、财政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积累、分配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2、它是促使财政工作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办事,加强经济调节与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完成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预期计划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和保障。

3、它是参与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有着特殊的作用。

4、它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实现民主法治和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

5、它是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的重要工具。

6、它是促进建立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的新秩序,正确调节中央部门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保障安全性,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7、财政法也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关系,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必要条件。

三、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是充分发挥财政法作用的重要保障

(一)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含义和目标

1.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含义。

依法理财与财税法治是同一个意思。

但依法理财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解,从实质上来说,依法理财就是国家财税机关切实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财税缴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税利益。

2、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目标。

(1)在全社会确立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增强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意识。

(2)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完备的财税法律,建立起完善的、运行有序的财税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前提条件。

(3)提高财税缴纳者的法律地位或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财税缴纳者的权益,这是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根本问题。

(4)统一严格执行财税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并从源头上控制腐败现象,这是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中心环节。

(5)实现财税管理手段信息化与法制化相结合,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与水平,这是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重要目标。

(6)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对依法理财的严密监督,形成良好的财税法律环境,这是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社会基础。

第三章分税制与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

一、实行分税制与公共财政体制及其财政立法的发展(1993—2001)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

1993年和1994年以后,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条件下实行的,也是新老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数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

结合我国的特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的含义是:

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把关系到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把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地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适应地方经营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把有关收入稳定、数额较大的主体税,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实行分税、分征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同时,2002年12月26日国务院又同意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通知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执行。

结合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现对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2、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

3、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

4、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5、根据乡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财政管理体制。

6、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公共财政体制的提出

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1999年提出了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的思路,并获得了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批准。

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发展市场经济转变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方向。

所谓“公共财政”,是指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商品的政府财政。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与必然要求。

故人们把它称作是弥补市场失效,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

“公共财政”的内容大致包括:

(1)政府财政支出体现为公共支出;

(2)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

(3)政府公共收入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量上是一致的。

(三)分税制与公共财政体制的结合

从1993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国引进和改革了公共财政体制。

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我国的财政体制必然是实行分税制与公共财政相结合的财税体制。

同时,经验也告诉我们,在整个财政体制中,始终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解决:

一是财政的内容既包括财权的分配,也包括财力的分配;

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权与财力的划分;

三是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的处理。

第四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

一、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一切财政法律法规中或财政立法、执法、司法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体现财政内容和性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本质和规律的集中表现,是实现和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依据和保障,也是财政立法的基础和执法管理、处理财政关系的依据。

二、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的主体性与为国家职能服务相结合的法制原则

国家主体性与为国家职能服务相结合的法制原则,是我国财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国家始终是主体的一方,没有国家主体地位就没有国家财政,没有国家职能也就没有国家财政。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调节经济,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国家的财政体制主要是分税制和公共财政框架,因此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具有公共收入的性质,无论是税收、国债、行政收费都视为公共收入。

其支出也是为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而进行的支出,无论是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采购办公设备等,也是为实现政府职能即调节经济、公共服务之用。

(二)财政的民主性与法制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原则

1、财政民主性。

没有民主与法制,国家财政不能成立,这是财政成立的必要条件和程序。

财政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财政决策的民主性、财政事务的公开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财政事务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才是财政民主最根本的标志,而财政事务的公开透明是民主决策的条件,有效的财政监督则是财政民主决策得以实现的保障。

2、财政法制性。

财政法制原则的基本内容概括为:

财政职权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收支形式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等五个方面。

(三)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财政分权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财政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也是财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实行一定程序的中央财政集权也应同时保持一定的地方财政分权。

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财政在体制上的法制原则,是贯彻责、权、利原则的体现。

财税结构的合理与均衡是最终判断一个国家财税优劣的根本标准,也是税制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

第一层面是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新税制改革要强化中央税制,同时要合理分权完善地方税制。

中央税制与地税制相结合的税法体系。

现阶段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集中表现在1994年起我国实施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和支出的划分。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依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四)财政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1、财政公平。

财政公平原则是财政平等对待和差别待遇的有机结合。

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和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以及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是财政公平原则的客观依据。

财政公平原则包括:

财政征收方面税收的公平、收费的公平以及发行国债而产生的代理公平问题。

财政公平主要包括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2、财政效率。

财政效率原则的内容包括:

财政行政效率的法律保障措施、财政行政程序和方式的简化、财政效率评估和预算管理办法的改进、以及财政征收的经济效率和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率及其法律控制机制的完备。

效率包括:

(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2)征纳费用最小化原则;

(3)确实简便原则。

3、财政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要注意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分配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病急乱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五)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是客观调控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仅要考虑财政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而且还要考虑到财政与信贷物质之间的综合平衡。

财政的综合平衡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在编制财政收支计划的过程中,通过对全部资源(人力、物力、财力)同需要的对比分析,全面反映与安排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各项比例关系对财政的要求的工作。

重要内容是物资平衡、财政平衡、预算内与预算外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外汇平衡)和信贷平衡等。

三、我国财政法的适用原则

财政法的适用原则,又称财政法的现行原则或一般原则。

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比较起来,这些原则或者是贯彻在某些财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和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所采取的,或者是从财政法基本原则派生出来的。

它虽然不是在财政法所调整的一切领域和各个方面都能适用和起作用的普通原则,但是也是财政法所遵循的一些重要原则。

主要包括按比例原则、转移支付原则、国际收支平衡原则、干预协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得重复征收原则。

(一)财政的比例原则

所谓财政的比例原则,也就是财政作为调整分配的手段,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调节分配的标准、条件以及各种各样的比例与平衡。

一是把行政法的平衡原则运用到税法中来,提出了财政的比例原则。

二是包括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中央财政占整个国家财政的比例,税收、收费、国债、外债各在财政中的比例等等,这都带有一定的确定性,都有一定的界线,有的还有警戒线。

(二)国际收支平衡原则

所谓国际收支平衡原则,主要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是顺差还是逆差,逆差有多大,外债与外汇的平衡,外债与外贸的平衡等。

(三)转移支付与协调一致的原则

所谓转移支付,实际上是由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财力,支持发展不平衡地区的一种支出,这种制度也是财政协调一致原则的体现。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所谓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是指财政的收入不要竭泽而渔,不要只吃卯粮,要放水养鱼,要把蛋糕越做越大,要留有后劲。

(五)财政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多年来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有效抵制通货膨胀的一条重要经验。

宏观调控原则,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而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第五章我国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预算法的颁布

(一)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1、预算法的基本概念。

预算是指经批准核定的一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收支的预计,它是国家基本的财政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法是有关国家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后,进行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财政法中的基本法。

财政法与预算法的关系,从预算法的广义上来说预算法就是财政法;

从财政法的狭义上来说财政法就是预算法。

预算和预算法的关系。

预算是国财政的基本计划。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国家预(决)算报告及其通过的预(决)算议案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还属预算工作性质,而预算法是国家组织预算收支、管理预算工作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预算法也是预算的组织法和管理法。

2、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各级权力关系、国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财政职能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相互之间,在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企事业单位等相互之间,在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策以及预算管理与监督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的预算分配关系。

同时,还调整国家财政机关和国家中央银行在执行预算中发生的业务关系。

从上述对预算法调整对象的概括中,可以看出三点:

(1)预算法所调整的预算分配关系,是在国家组织预算收入、分配预算资金和进行预算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社会关系。

(2)这种预算分配关系从价值形态来说,就是组织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实现国家预算资金的支出运动。

(3)参加预算分配关系的主体包括:

审批机关(即权力关系)、执行机关(即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构成预算单位的企事业组织)、监督机关(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专门机关)。

(二)预算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的预算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应该是以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前提。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共11章79条,分为总则;

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编制;

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

决算;

监督;

法律责任和附则。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预算的组成

(一)我国预算和预算立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国家预算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1、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和政权建制的要求,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省以下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预算。

2、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

我国预算法规定: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编制不列赤字。

3、预算的法定原则。

我国《预算法》规定: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宝程序,不得改变”。

4、实行分税制的原则。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5、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相统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等也是在预算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管理原则。

(二)预算的组成和级次

1、预算的组成。

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国家预算结构的组成,分成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预算。

从纵向方面说包括:

(1)国家总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即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单位预算,及其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所属县(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总预算组成。

(3)地区(地级专区)总预算,包括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本级预算和地区所属县区级总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总预算,包括县本级预算和乡(镇)预算组成。

(5)乡(镇)预算,即乡镇本级预算。

从横向方面看,它包括:

(1)各级总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本级预算和下属一级政府的总预算组成。

(2)部门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主管部门的自身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中的预算拨款计划组成。

(3)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预算级次之间的关系。

我国实行五级政府、五级预算。

总预算、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之间的关系是:

单位预算要服从部门预算,部门预算要服从本级政府预算,本级政府预算要服从总预算,地方预算要服从中央预算,中央预算对国家具有全局的意义,是国家的大局。

三、各级人大和政府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是: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应的法规(行政的地方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二)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5)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7)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和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应的决定命令;

(9)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预算编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四)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五、预算的审批、执行和调整的规定

(一)预算审批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执行是指按各级权力机关审批后的预算盘子或预算额度,由相应的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行为。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三)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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