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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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一)未获立项批复;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要求进行招投标;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报批;

(四)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六)项目超概(预)算,且未按规定报批。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监理、施工、科研等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第三、四、五部分内容,并参照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川交办[2002]245号文要求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料。

(五)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验收工程内容的工作总结(附件七)。

(六)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检测意见。

第九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符合第八条

(一)至(五)项条件的公路工程合同段,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第八条

(一)至(五)项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及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对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一并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三)质量检测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派员对该工程项目(合同段)是否完成第八条

(一)至(五)项内容,是否具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条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发出工程质量检测通知,并及时组织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进行交工质量检测。

对于交工验收时因隐蔽等原因而无法检测的分部工程检测项目,检测工作可在监督过程中分阶段进行。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抽检项目按附件一要求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后(需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见附件三)。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合格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后20日内组织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工验收。

对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不合格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质量检测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参加单位有项目管理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由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厅公路局及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交工验收进行监督,其余项目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交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备等项目,项目法人可特邀专家(5-7人)提供交工验收咨询意见供项目法人参考。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复核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1、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报告;

2、检查各合同执行情况;

3、核查工程完成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4、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5、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二)审查和听取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宣读质量检测意见;

(四)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进行审定,并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同时完成“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附件四)或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五)。

(五)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办法对每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附件八)。

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参加单位职责

拟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监督的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存在问题或验收程序不合法,应要求项目法人整改或停止验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监理单位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同段(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是否可进行交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审定结论应包括是否同意监理单位对合同段(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是否同意进行交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在最后一个合同段验收的同时,完成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附件五),提交交工验收负责单位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交工验收负责单位按下式计算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评分。

(注:

以上公式中投资额可采用施工合同价)

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格式签署“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附件四)或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单位备案。

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单位在15日内未对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和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限期修复、补救,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其工程质量监理仍由原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由原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落实管养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两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隐患已经返修;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发布〈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川交办[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中确定竣工资料内容(附件二),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文件等档案资料;

(四)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附件三);

(六)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对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竣工验收的工程满足第二十四条

(一)至(五)项全部条件后,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同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二)工程质量鉴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并核查有关情况后,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鉴定。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内容对重点指标的工程质量衰减情况进行复测,并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对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需经审核的应以审核后为准)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以建设项目为单元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

在交工验收的检测基础上,对规定项目按规定频率进行复查,确定各分部工程复查得分。

结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及内业资料检查情况,确定各单位工程质量得分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得分。

外观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加大竣工验收质量抽查项目的复查率。

对实体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过程中,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负责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初步查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行文告知申请人,并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负责单位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各参加验收单位。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行文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三)听取和审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养护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特邀专家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接养单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人数为7~9人。

专家组协助竣工委员会对主体工程质量、沿线设施、环保、竣工图表等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向竣工委员会提供工程质量评分咨询意见,并将名单附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九)中。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一)验收委员会评分。

验收委员会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附件九)”进行评分。

(二)项目工程质量评分。

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附件九表)”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植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参建单位综合评价。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75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在交工验收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基础上,结合竣工验收情况完成对各单位的综合评价(附件八)。

评定的等级划分为:

综合评价得分大于90分且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

小于90分并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综合评价。

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植为0.3分(项目法人项占0.15、设计、施工、监理项各占0.05)。

设计、施工、监理有多家单位时,分别采用设计、施工、监理的算术平均值进入建设项目综合评分。

评分表格详见附件九。

评定得分大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

小于90分并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九)。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验收结论及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按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十)。

经厅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厅质量监督机构签发。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继续投入使用,由验收主持单位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经整改符合要求后,由项目法人按照本细则之规定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整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整改和责令停止运营,拒不改正的,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对项目法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运营。

第三十八条 对试运营3年以上,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而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或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而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各市、州交通局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营。

收费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责令停止收费。

第三十九条 质监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由各级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单位)在质量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由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对检测机构(单位)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交工验收及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和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按本细则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解释。

第四十四条 2004年10月1日以后完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本细则组织竣(交)工验收,2004年10月1日前完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交通部交路公发[1995]1081号文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略)

附件二: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

附件三: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四: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略)

附件五: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略)

附件六: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略)

附件七:

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监督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总结(略)

附件八:

公路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综合评价表(略)

附件九: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附表1、2、3)、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略)

附件十: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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