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交通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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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湘市交通局发文“质监站2010年度综合考核责任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职能工作:

对通畅、通达项目,2010年新建的通乡公路(不含市公路局项目),危桥拆除重建项目、渡改桥项目中的中、小桥建设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其他危桥改造项目(主要指加固维修桥梁),大、中修工程和安保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关于职责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七条明确:

各县(市)区质监站的职责主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范围: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质量监督;

小型渡改桥质量监督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项目的质量监督;

接受岳阳市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

(四)、监督检查受监工程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

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

监督检查受监工程质量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

(五)、对受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书;

(六)、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七)、定期向岳阳市质监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信息;

(八)、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其它职责。

四、关于权限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八条明确:

各县(市)区质监站的权限主要如下:

(一)、对逾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下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有权责令停工;

(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清退出场;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修;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质量整改情况报告》,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工通知书》;

(五)、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和检测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消其资格,收缴证件,列入黑名单;

(六)、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相关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有权参加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

有权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

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

(七)、有权检查承担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

五、关于监督内容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明确:

各县(市)区质监站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转情况;

(三)、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工作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七)、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关于监督实施办法

1、湘交质监【2008】127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报监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三十日之前,根据相关要求,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严格实行质监受理、办理制度。

2、核查施工、监理等主要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3、按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实施巡查质量监督。

4、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对质量进行鉴定,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5、依据临交发【2008】114号“关于印发《临湘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支付监督程序:

资金支付按工程进度拔付的原则,业主单位按进度计量申请工程款,填写资金拔款单,由计划、质监、财务签认,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字拔付。

最终拔付须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合格证书。

质监部门具有计量支付的建议权。

七、关于收费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

交通主管部门应为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监督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收费标准附后:

湘交财会字【2007】548号《转发物价局关于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八、关于行政处罚

(一)、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第七章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2、第七章第四十二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质监机构除责令有关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处,还必须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况竞标;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1、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第81号)

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关于通村公路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和职责明确的建议

一、改变过去的开报告制度为施工许可制度。

二、现农村办应定性为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属于从业单位之一。

应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计划编报、审批;

资金的筹措、使用;

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等具体日常组织管理)。

并分级进行目标考试、履行相应职责。

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三、临湘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在临湘市交通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主要采取:

项目质量监督申请批复、巡查、工程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主要依据如下:

1、交通令【2004】14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2、厅办字【2006】57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

并分别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3、岳交发【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本指导性意见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4、岳交发【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

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关于2011年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职责。

理顺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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