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全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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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

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3.4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4规定的内容记录。

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7规定的内容上报。

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将整个城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

(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

和夜间平均值

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

(1)

式中:

——表示

(或

),dB(A);

Leqi——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dB(A);

n——有效网格总数。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

表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

dB(A)

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50.0

50.1~55.0

55.1~60.0

60.1~65.0

>65.0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40.0

40.1~45.0

45.1~50.0

>55.0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4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4.1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

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

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及变化规律;

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选点原则: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

特大城市≥100个;

大城市≥80个;

中等城市≥50个;

小城市≥20个。

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m。

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2规定的内容。

4.3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分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记录车流量(辆/20min)。

4.4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5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8规定的内容上报。

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

(2)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

……………………………

(2)

——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dB(A);

——监测的路段总长,

,m;

li——第i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

Li——第i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Leq,dB(A)。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2进行评价。

表2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单位:

等级

≤68.0

68.1~70.0

70.1~72.0

72.1~74.0

>

74.0

≤58.0

58.1~60.0

60.1~62.0

62.1~64.0

64.0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5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5.1功能区监测的目的

评价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

反映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

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5.2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

常规监测中功能区监测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定点监测法。

测点选择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

(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

(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

(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

(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

(5)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

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

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

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3规定的内容。

5.3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每小时等效声级Leq、小时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5.4功能区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监测数据应按附表6规定的内容记录。

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9规定的内容上报。

将某一功能区昼间连续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按式(3)和式(4)计算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

……………………………(3)

……………………………(4)

Ld——表示昼间等效声级,dB(A);

Ln——表示夜间等效声级,dB(A);

Leqi——表示昼间16个小时中第i小时等效声级,dB(A);

Leqj——表示夜间8个小时中第j小时等效声级,dB(A)。

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进行独立评价。

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5.5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

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

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

6监测点位调整

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位置与高度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当所设点位现状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在数据报送时注明。

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

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加设点位。

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50%时,可重新布设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新调整点位的起始时间为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

7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概述:

概略性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2)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与评价。

(4)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

(5)相关分析。

(6)结论。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监测人员要求

现场监测每点位测量至少有2人参加。

凡承担噪声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8.2测量要求

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方式等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应要求。

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须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将测量仪器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声级计或传声器单元可手持或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距水平基础支承面1.2m以上,离任何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与操作者距离不小于0.5m。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声环境质量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

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鸣笛声等),均不得视作异常噪声而予以排除。

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待出台噪声自动监测规范后按其相关要求报数。

8.3监测记录

按要求完整记录和填写相关监测表。

8.4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审核

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相关要求。

附录(资料性附录)

附表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2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3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4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记录表

附表5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记录表

附表6 功能区噪声二十四小时监测记录表

附表7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8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9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年度:

城市代码:

监测站名:

网格边长:

(m)建成区面积:

(km2)

网格代码

测点名称

测点经度

测点纬度

测点参照物

网格覆盖人口(万人)

功能区代码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功能区代码:

0、0类区;

1、1类区;

2、2类区;

3、3类区;

4、4类区。

附表2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测点代码

路段名称

路段起止点

路段长度(m)

路幅宽度(m)

道路等级

路段覆盖人口

(万人)

备注

填表日期:

[注]路段名称、路段起止点、路段长度:

指测点代表的所有路段。

道路等级:

1、城市快速路;

2、城市主干路;

3、城市次干路;

4、城市含路面轨道交通的道路。

路段覆盖人口:

指该代表路段两侧对应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覆盖的人口数量。

附表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

附表4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记录表

监测站名:

监测仪器(型号、编号):

声校准器(型号、编号):

监测前校准值dB:

监测后校准值dB:

气象条件:

网格

代码

声源

Leq

L10

L50

L90

Lmax

Lmin

标准差

(SD)

测试人员:

[注]声源代码:

1、交通噪声;

2、工业噪声;

3、施工噪声;

4、生活噪声;

5、其它噪声。

“月、日、时、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附表5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记录表

测点

Leq

车流量(辆/20min)

轻型汽车

重型汽车

[注]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车辆;

重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超过3.5t的车辆。

附表6功能区噪声二十四小时监测记录表

测点名称:

测点代码:

功能区类别:

监测前校准值dB:

监测时间

小时开始时间

附表7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功能区

[注]“月、日、时、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附表8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

车流量

(辆/20min)

审核人:

附表9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时段划分:

昼间时至时夜间时至时

[注]监测时间中“时”为0~23,“0”表示0~1时段、“1”表示1~2时段,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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