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炼厂吊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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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厂吊具管理制度
冶炼厂吊具管理制度
冶炼厂的吊具种类较多,使用频繁,为加强吊具的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别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吊具的概念及范围:
吊具系指起重设备吊钩与被吊运物之间的各种吊运工具。
包括:
生产工艺吊具、维修吊具、铁水包。
1、在生产工艺流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生产产品以及生产工具、大型工具之间的专用吊具。
如:
吊链吊钩、吊环、夹钳、钢丝绳扣等统称为生产工艺吊具。
2、在安装、维修过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重物之间的各种吊具,如:
倒链(手拉葫芦,千斤顶等)、吊环螺钉、钢丝绳扣、专用枪杠、抓斗、料盘各类起重的滑子(各类起重定、动滑轮组)、各种起重环(索具、卸扣或卡环)、各类钢丝绳夹、卡套及其它专用检修吊具等统为维修吊具。
3、铁水罐的耳轴,由于直接威胁着设备和人身的安全,所以列为吊具管理,统称为包罐耳轴。
二、吊具的管理范围及职责分工
1、吊具的选型、设计、制作归口由设备处负责管理,材料供应归口集团总公司的物资公司负责。
2、凡属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吊具归口生产调度处管理,属维修、检修、大中修所使用的专用吊具归口设备科管理。
3、各车间、工段、所使用的各类工艺吊具、安装维修吊具、包罐耳轴均由车间工段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各车间工段要建立使用管理台帐和管理细则,在分工上遵循“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原则。
4、各归口处室和吊具使用单位均应配合并由专兼职人员管理,各专兼职人员应分别对各类吊具进行选型、制作、验货、检验、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5、各单位自做的各种吊具需经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认可,确认批准后方可制作;否则,承担因吊具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
6、集团设备与安全管理处将全面负责全公司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的检查、监督。
7、吊具的管理,车间、工段需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并做到定期检查,要建立吊具管理使用台帐,并标明工作的规格/型号、起重量、用途、生产厂家、启用时间等主要参数和内容,吊具使用后放在指定位置并排放整齐。
三、使用吊具的十不准
1、不准在吊具吊物下作业或停留。
2、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吊具或勒令停用的吊具。
3、不准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有死弯的钢丝绳、有裂纹的链环或有其它严重缺陷、隐患的吊具。
4、不准用钢丝绳吊运盛有高温液态的物品。
5、不准用普通螺钉作吊具螺钉使用。
6、不准使用没有标明允许起重量等技术参数的吊具。
7、不准在吊具的任何物件上任意施行氧焊、电焊(含氧气切割)。
8、不准超负荷使用吊具、吊物不清不得使用吊具。
9、不准在吊具上乱压重物或压放有棱角的物品。
10、不准把吊具挪作它用。
四、吊具的日常点检及定期检查
1、定检的期限,每季由设备科牵头,组织联系集团设备与安全管理处负责人员,对大型工具使用状况,小型工具的使用状况及日常检查的台账等,以及吊具管理制度一并检查,并由设备科将每季检查结果汇总记入台账,违规使用吊具和没有台账记载的要进行考核。
2、各类吊具除进行日常点检外,还要进行定期检查、每次检查,要将检查的结果记入台账。
2.1、初始检查:
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相应条款和吊具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2.2、经常性检查:
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或借助检测工具进行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或超出技术要求规定值外的,应停止使用,及时予以修复;在不能恢复其使用性能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定期检查:
由使用单位根据吊具与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具与索具经验使用寿命时间,确定合理的定期检查周期,并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且检测仪器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做出安全评价。
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检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尘垢时,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
2.4、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4.1、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2.4.2、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2.4.3、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2.4.4、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滑轮、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冶金加料起重机挑杆、动力传动装置的联轴器、减速器、开式齿轮、滚子链、电动夹钳的空心轴、螺旋轴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2.4.5、回转、摇动、滑动部件动作是否灵活以及润滑状况;轴、轴套、轴承、销轴、连杆、滑槽的磨损超限、裂纹、损坏等异常情况;
2.4.6、制动器、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超限、松动、裂纹、动作迟钝或动作失灵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2.4.7、操作吊具的控制系统、显示装置工作性能是否正常;、
2.4.8、液压系统油的清洁程度、滤油器、油箱内壁腐蚀状况,安全阀、溢流阀、平衡阀等液压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系统(含管路损坏、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状况;
2.4.9、气动系统的真空装置、阀、密封件、气动元件等工作失灵、动作异常以及系统(含管路损坏、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状况;
2.4.10、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超限、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2.4.11、临时用绳止制作绳扣,绳卡数及间距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公称直径
7~16
19~27
28~37
38~45
绳夹最少数量(组)
3~4
4~5
5~6
6~7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离绳头不应小于150MM。
卡子要方向一致,U型螺栓在副绳(绳头端)侧,压板在主绳一侧,卡子要紧到将钢丝绳(非金属芯结构)压扁1/3左右。
2.4.12、电气系统的电器设备与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绝缘,接地状况,供电电缆、端子箱是否损坏;
2.4.13、其它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5、有关吊具的定期检查时,用肉眼观察不到的,设备处可根据吊具使用的期限进行精密检查,如铁水包用磁粉、渗透或超声波等方法探伤检查裂纹,设备处可申报集团外委有资质的探伤站进行,各单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探伤情况记录,探伤数据由设备处存档。
需要进行探伤检查裂纹的主要零部件:
2.5.1、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
2.5.2、吊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板钩心轴;
2.5.3、盛液态金属或渣的铁罐耳轴(含焊缝);
2.5.4、根据使用寿命,需要探伤检查判断是否已产生裂纹的零部件。
3、新投产的大型生产工艺吊具和维修专用吊具,必须收到经探伤检验的合格证通知,使用单位方可进行接收并投入使用;根据生产情况,对使用频繁的大型生产工艺吊具和维修专用吊具每年进行一次探伤检验,使用不频繁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探伤。
注:
铁水罐耳轴的探伤周期为一年。
五、吊具管理上的隐患治理
1、因吊具造成的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或未遂事故要立即报技术科、生产调度、设备科及厂部领导,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对事故的分析讨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管理上的隐患,具有隐蔽性、顽固性、误导性以及对事故的诱发性。
往往是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导致操作者的隐患和物的隐患,造成事故发生。
所以,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有利于从管理上消除事故的根源。
2.1、落实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公司到班组、从公司领导到员工,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安全职责必须明确,都必须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2.2、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企业各分管领导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安全工作协调有效。
2.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深化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辨识隐患、控制事故的能力。
2.4、公司安全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作用,对管理上的隐患必须严格惩处,以绝后患。
六、吊具的关联术语
1、额定起重量:
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2、极限工作载荷:
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吊索:
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塑性变形:
在应力超过一定限度的条件下,材料或物体不断裂而继续变形的性质,在外力去掉后还能保持一部分残余变形。
5、安全工作载荷:
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6、C形吊钩:
端部做成C型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7、夹持吊具:
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8、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9、主环:
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10、中间主环:
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
11、连接环:
装在链条端部的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
12、中间环:
用以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链环。
13、下端部:
装在吊索肢端的链环,环眼吊钩或其它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
14、环形吊索:
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
七、吊具的贮存与维修
1、吊具的贮存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
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1、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1.2、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1.3、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1.4、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1.5、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1.6、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1.7、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2、吊具的维修
2.1、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2.2、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2.3、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2.4、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2.4.1、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2.4.2、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4.3、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八、吊具的修复和报废
1、原则上各单位使用的各类吊具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个别专用吊具的部件达到报废标准,但还有必要进行修复的必须由各单位停机修复;申请方案经设备科、技术科认可后,经厂部领导批准后方可修复使用。
2、严格执行吊绳吊具报废标准。
吊绳吊具投入使用后,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将出现各种各样的隐患,如吊钩磨损、塑性变形,开口增大,钢丝绳断丝断股、磨损、腐蚀等等,如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废,将酿成事故。
所以,除应坚持前面所述的采取安全检查,对隐患进行动态跟踪控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吊绳吊具报废标准,如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钢丝绳断股或断丝磨损超标等等,必须报废。
报废后的吊绳吊具应回收,严禁流回现场使用。
九、吊具的考核制度
1、各车间工段都要建立吊具管理台帐及管理制度。
不建立台帐和制度的处罚20—50元/次,并责令限期内建立。
2、对使用不合格的吊具,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20—50元/次。
3、用钢丝绳吊运高温液态的现象,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50—100元/次。
4、对超负荷吊运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50—100元/次。
5、对专用吊具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10—50元/次。
6、对报废的吊具继续使用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30—100元/次。
7、凡因吊具造成的各种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情节轻重进行考核(50—1000元),直至开除。
8、对吊具的考核除当事人外,还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连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