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复习笔记】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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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特殊行政行为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行政相关行为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行政证据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行政依据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行政违法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64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647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武汉大学826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武汉大学823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行政和行政权

1.行政的概述

(1)概念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①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②行政的核心是体现国家行政权的运行;

③行政是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国家活动。

(2)分类

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

a组织行政;

b人事行政;

c公安行政;

d司法行政;

e民政行政;

f经济行政;

g科技行政;

h教育行政;

i军事行政;

j外事行政等等。

②根据行政所涉的范围,行政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内部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隶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

外部行政主要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社会上的人财物的管理,它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监督。

③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属于外国的法人、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就是涉外行政;

相反,行政相对人属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那就是国内行政。

④根据行政的主要功能,行政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的特点在于,国家的行政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任务;

给付行政的特点是体现国家的福利功能,主张国家行政不仅要维持社会秩序,更应提高人民的福祉。

(3)特征

①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行政具有执行性;

③行政具有法律性;

④行政具有强制性。

2.行政权概述

(1)行政权与相关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行政权与政权

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而独立就表现为它的主权。

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内容。

②行政权与权力、权利

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

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

③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被具体定位到职位上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2)行政权的内容、类别与特性

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内容有:

①行政规范制定权;

②证明、确认权;

③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

④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

⑤对争议的处理权。

行政权的分类与特性与行政的分类与特性完全一致。

二、行政法的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特征

(1)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是确定的,即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3)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3.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指它在法律体系中担任的角色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我国对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看法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即:

“行政法是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涵义:

①行政法仅次于宪法;

②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

(2)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

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如下功能:

①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②行政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

③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

④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

①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②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③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④行政法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⑤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规范。

三、行政法的内容和渊源

1.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的内容亦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即被行政法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

涉及行政组织制度、公务员制度等。

(2)有关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

涉及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3)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涉及行政决定与行政规定等。

(4)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涉及行政程序法等。

(5)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

涉及行政赔偿等。

(6)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

涉及行政复议等。

2.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条约和行政协定

(7)有关的法律解释

(8)规章

中国行政法渊源表

四、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主要表现如下:

(1)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

(2)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比行政关系窄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下列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国家行政机关;

②其他国家机关;

③企业、事业单位;

④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⑤公民;

⑥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该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

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其类型有这几种:

(1)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的关系;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

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国家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与行政权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行政法律关系。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形成),是指行政主体之问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在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直接的原因:

①一定法律事件的发生;

②一定法律行为的发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该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该关系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内容发生变化。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五、特别权力关系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追溯到十九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后传入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2)“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由德国学者波尔·

拉贝德建立理论之雏形,而由奥托·

梅叶集其大成,树立完整之理论体系。

传统意义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种类,它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

这种关系是直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一种特别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会负有一种法律以外的特别服从义务。

二战以后,这种理论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均遭受到强烈的批判,理论主要在于它违背了“法治”原则。

(3)在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几乎在所有的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教材或著作中,都找不着它的“影子”。

六、行政法学

1.行政法学、行政法、行政学概说

(1)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联系表现在:

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归属不同;

②对象范围不同。

(2)行政法学与行政学

行政法学属于法律学科,行政学则属于管理学科。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

(1)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

①“作用论”。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英国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控权论”便由此提出。

②“范围论”。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特别是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与其他法调整的范围如何划界。

③“本质沦”。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

④“目标论”。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旨在解决“行政法的目标是什么”。

(2)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要观点

①为人民服务论。

该观点认为: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

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

为人民服务。

②马克思主义政府论。

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

③公共权力论。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公共权力论。

理由有三:

a.公共权力论由行政法的本质所决定;

b.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c.公共权力论是说明行政法历史发展的理论基础。

④公平、效率、稳定论。

行政法律观念由三个观念组成,即公平观念、效率观念和稳定观念。

⑤平衡论。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

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3.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1)宪法学体系、行政学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

中国学者们开始修正上述两种行政法学体系(即宪法学型和行政学型),重创具有行政法学自身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还有许多关系需要解决。

(2)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应该是,与行政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行政法学总论与分论

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理应包括总论与分论。

总论系指行政管理各领域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理;

分论则指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

(4)制度行政法学与原理行政法学(静态与动态)

根据各学者是把制度还是原理置于行政法学的重点而区别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学体系:

制度行政法学或原理行政法学。

(5)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

(6)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

“双线体系”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端”出发,以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为“一线”,以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线”,两条“线”并行贯穿行政法学的始终。

“单线体系”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端”出发,仅以管理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为“主线”贯穿于行政法学的始终。

(7)内线体系与外线体系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而国家行政管理又可分为对外(即对社会)管理和对内(即对国家机构和国家人员本身)管理,于是国家行政有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之分。

(说明:

本章无课后习题)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与现状

1.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与现状

中国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

1986年以前,以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主,1986年以后,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主;

从内容上看,l990年以前,行政法基本原则相对分散、混杂,1990年之后,行政法基本原则就相对集中,并且以“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为主要内容。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第三部分专设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

①合法行政;

②合理行政;

③程序正当;

④高效便民;

⑤诚实守信;

⑥权责统一。

3.中国台湾学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分歧状态,在台湾学者的观点中,主要有“一项原则论”与“多项原则论”之分。

(1)“一项原则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项,即“依法行政原则”。

(2)“多项原则论”者认为,行政法不应当只有一项基本原则,它应当有多项基本原则。

但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哪几项的问题上,存在许多版本。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有提更多项原则者。

4.国外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

(1)英国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2)“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是美国宪法的三项原则,同时也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法国人把“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看待,并认为该原则包含3项基本内容:

①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③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4)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

①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

②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性。

(5)日本法治行政原理包含3项基本内容:

①法律保留原则,它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依据;

②法律优先原则,它坚持法律高于行政;

③司法救济原则,一切司法权归属于法院,法院具有行政纠纷的终裁权,公民合法权利遭受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与确立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3)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性。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与确立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它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它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

(4)行政法基本原则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

行政法治,或称行政合法主义,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它由法国行政法院在长期的行政审判过程中通过判例形成。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英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2)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3)在法国,由长期的行政判例所确立的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了三项基本内容:

(4)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①法律至上;

②法律要件。

(5)日本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亦称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项:

①法律保留原则;

②法律优先原则;

③司法救济原则。

(6)中国台湾学者由于受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的影响,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即法律优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7)中国大陆学者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基本内容的探讨由来已久,但至今缺乏共识。

3.行政职权法定与行政行为受法约束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①行政职权来源合法;

②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

(1)行政职权来源合法

行政职权来源合法应当包含诸多要素:

①职权由法律设定;

②职权由法律授予;

③职权的委托以法律许可为前提。

(2)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

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①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仅对行政相对人,而且对行政主体本身也有约束力,非有法定事由,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回。

行政行为依法被变更或撤回,行政相对人非有过错的,国家应对相对人作合理补偿。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

世界各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和理论基础上成立的。

(1)在英国,自然公正原则便是合理性原则的另一种表达。

(2)美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虽在时间上稍晚于英国,但合理性原则的精神是相同的。

(3)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德国。

(4)中国自1949年以来大量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理性精神。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标准

(1)“合理性”与其说是个客观标准,不如说是个主观标准。

但排除众人所公认的“不合理”,也许正确立了“合理性”标准。

为此,英国一些法官确立了一些“不合理”的标准。

在美国,关于“不合理”的标准比英国更为具体。

(2)德国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规范比普通法国家更为系统,更具成文化标准。

德国行政法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三项具体原则,即:

①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

③比例原则。

(3)日本司法界和学术界在评价l953年“蜂巢城案”中对“合理性”所作的解释是:

就是非法律规范的条理和道理,即按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质的状态。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我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由三项下位原则所组成,即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①最小损害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有多种决定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牺牲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小而最接近实施行政法目的的行为;

②罪罚相当原则。

如果相对人犯有违反行政管理而应当被处罚时,行政主体所决定的处罚应当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相当。

(2)平等原则

我国的行政平等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①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法规范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歧视;

②针对同样的法律适用条件和同样的案情,应当作出同样的决定;

③在无法律标准的条件下,针对同样案情,以前的处理标准应当约束以后处理决定。

这也就是行政上的“遵循先例原则”。

(3)正当原则

正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

或者说,应当符合人们公认的“情理”标准。

4.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3)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为,也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但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羁束行为。

(4)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是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但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一、案例分析

原告:

姚毅

被告:

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

北京市社团住宅合作社

李明东

2001年11月5日,北京市社团住宅合作社与姚毅签订《社员成本建房集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①住宅合作社为姚毅分配康宁居住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执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但未明确该文件的文号(相关文件有两个)。

②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级机关进行调解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02年5月28日,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权属科应住宅合作社的申请,以科室名义核准其报送的《康宁居住宅小区1号楼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房屋土地权属科”公章。

姚毅等人对该审批行为持有异议。

2002年7月10日,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权属科应住宅合作社的申请,再次以科室名义对《分摊说明》进行核准,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部位作了局部调整。

7月10日的核准方案,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住宅合作社均未向康宁居小区社员公示。

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核准新的分摊方案时,虽将2002年5月28日核准的《分摊说明》的原件收回,但未经法定程序撤销。

住宅合作社部分社员已依据5月28日分摊方案的实测结果结算了房价款。

姚毅等人针对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月28日的核准行为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2年9月24日,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5月28日的核准行为。

姚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5月28日的核准行为。

康宁居小区1号楼业主李明东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于2002年11月4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法院准其申请。

李明东同意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宁居小区工程属于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性质的建设项目。

对该性质的房屋应如何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审批管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法规也未授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故被告的受理核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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