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偷税案例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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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偷税案例分析文档格式.docx

一是提前进入“角色”。

接到检查计划后,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重点学习了相关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提前进行相关稽查业务的“充电”准备。

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地了解了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纳税等情况,并结合实际,明确了主查人员、拟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工作分工、提出了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是账内检查“查深、查透、查细、查实”。

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内部往来等收入构成、各种涉税凭证及发票多等特点,坚持不放过任何与税收有关的细节,做到“疑点必查、循序渐进、由表及里、逐步深入”,以尽快发现深层次的偷逃税问题而“切中要害”。

三是注重“账内检查”与“账外侦察”相结合。

检查人员入户后,注重询问,多方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首先听取被查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情况介绍,重点了解其主要业务及财务核算方式。

在此基础上,结合账簿检查,从中寻找出各种疑点问题。

进一步核实与查对各种信息,对各种疑点问题进行逐一排查,检查实施全面细致,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透、不留死角”。

四是经过账面检查及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发现企业取得按揭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入账造成少缴各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租赁业)6487.2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专家产品评审费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9380元;

6606665.03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64518.39元。

3、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4.11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4、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94.62元。

5、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29.75元。

6、调增项目:

贴现息、高温费、安全经费等共计1709620.49元记入财务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1709620.49元。

专家产品评审费共计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46900元。

调减项目:

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7265.74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313.6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查补税额总计518477.62元。

(二)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1、专家产品评审费共计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

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690元。

2、应付职工薪酬6606665.0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2259.20元。

3、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

该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470.69元。

4、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437313.69元,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不缴少缴,处以0.50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8656.85元。

罚款总计259076.74元。

以上税款518477.62元、罚款259076.74元、滞纳金150408.09元,合计927962.45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

(一)案例分析

一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的检查要注重多方位开展,对账内、账外全面开展检查。

在检查中注重对关联性的问题、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确保查深查透。

二是注意提高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落实“首查责任制”等考核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检查人员的稽查“压力”,从而也极大提高了检查人员的稽查“动力”,在检查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执法尖兵”作用,严肃查处,大胆执法,进一步发挥出检查人员查处案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稽查建议

一是找准稽查突破的“切入点”。

通过对典型案例评析和研讨,注意收集整理当前偷逃税的“倾向性”问题。

针对典型的偷逃税特点,在今后对同一行业的税务检查工作中,应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入手,力争做到“以点带面”、“有的放矢”,找准稽查突破的“切入点”,依照被查企业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稽查。

拓宽查账思路,改变传统、僵化、肤浅的稽查方式,充分利用调查信息,力争达到“顺藤摸瓜”发现疑点,善于发现涉税线索,一查到底,要创新检查思路和手段,提高稽查方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保证检查质量;

其次,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与查对各种信息,力争做到把各种疑点查深、查细、查全、查透,以进一步向纵深“延伸稽查”。

三是征收管理要做到“底数清”。

从检查情况看,好些问题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应知应会的问题,只是由于是税务管理人员的疏忽或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造成的少缴税款。

因此,征收管理机关应更深层次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做到“底数清”。

四是强化征、管、查“良性互动”机制。

加强征收机关和税务稽查的协调与合作、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减少工作中的阻力。

总结归纳不同行业主要涉税违法“新动向”,针对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和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征收管理部门,提出征管建议,促进稽查成果的积极转化,强化“以查促管”职能,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以建立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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