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的相关探讨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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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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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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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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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一)、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二)、一些岗位忙闲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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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
(四)、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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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方法简单化·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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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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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考核的功用,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作用·
(五)实行分类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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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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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探讨
作者:
指导老师:
摘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技、廉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本文对我国现当前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中得出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念,那就是——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
公务员;
考核制度;
管理
ABSTRACT
Abstract:
Thisarticlethequestionwhichexistsonourcountrypresentstageofficial'
ssystemofexaminingandassessmentanalyzes,obtainsintheinspectiontopresentthereasonwhichtheunfairphenomenonforms,aswellasceasesintheofficialsystemofexaminingandassessmenttheunfairphenomenonoccurrence,shouldadoptcountermeasureandmeasure.Throughthefulltextthreebiga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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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yopia:
Systemofexaminingandassessment;
Management
前言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质的不同。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
在这二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的行政组织活动。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公务员的考核在各国的称谓不一,有的称考评、考绩、鉴定,有的称绩效评估、工作评价等,但考核的内容和作用大致相同。
它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的考核,主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实绩,从而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使这些工作科学、合理、公平,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对于发现人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
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以干部考核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酝酿阶段(1985—1989)。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建立公务员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85年起草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1987年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年中组部与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方案(试行)》,使干部考核走上正确的轨道,同时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2)试点阶段(1989—1993)。
1989年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率先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
国家机关和地方上的试点为推广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了经验。
(3)全面实施阶段(1993—至今)。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1994年3月《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
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
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汲取了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慢慢趋于成熟。
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以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
它与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程序更合理,内容更全面。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
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
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
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
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
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
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
新《规定》中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由于条款给定了具体的优秀人员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为了不让名额浪费,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只要有指标就会产生相应比例的优秀人员数量,结果把那些其实达不到优秀标准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
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
新《规定》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以上两条相比,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
另外对连续被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的物质奖励偏少,称职与优秀的等次差别不大,难以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建议对连续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双倍物质奖励。
例如第一年获得了优秀等次,享受了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年又获得了优秀等次,那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就应该加倍,以此类推。
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
(2)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
(3)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
(4)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
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
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
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
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
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
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三)、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和旧《规定》相比,虽然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称职和不称职之间有了一个过度,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激励功能弱化。
例如:
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人事局公布去年全市公务员考核结果:
全市有111879人参加考核,优秀15806人,占14.12%;
称职93733人,占83.78%;
基本称职34人,占0.03%;
不称职42人,占0.04%。
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
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
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
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四)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新《规定》第二章第四条首先规定: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接下来的有关条款只是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些定性说明,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无从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我国各地区和各部门是在1994年全面开展考核工作的。
考核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人事部在先期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后,又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考核法规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
然而,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与量化考核有关的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
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需要重点考核的绩效无法落实。
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际绩效。
而机关工作本身难以量化,考核指标难以确定,加之有些单位在实施公务员考核中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
而仅仅凭印象、靠感觉,就会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晕轮效应”、“宽容与严厉误差”等现象。
缺乏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测评标准。
当前考核的考核体系中,仍存在着等次设置不合理,缺乏衡量干部实绩的具体标准等问题。
而缺乏定量考核的支持,又会导致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要求和标准进行把握,最终影响了考核的质量。
可以说,正是量化考核的“缺失”,才导致了考核标准的模糊和难以估量,进而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等结果,影响了公务员考核所应起的作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形式主义,降低了奖惩和提升公务员的可信度,严重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所以,对现行考核制度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
所以只有健全并完善与时俱进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公务员考核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素质好、懂经济法律和管理的新型公务员人才。
(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
比如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的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责任大小都不同,对他们的考核采用同样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新《规定》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该条款规定了不称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加强了对考核中公务员的权力保障,但对其他等次的公务员却没有规定有这项权利,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认为工作认真,完全达到称职等次,那么他的权力就难以保障。
二.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一)、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
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
十年动乱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
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
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二)、一些岗位忙闲不均。
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
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
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
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
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
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
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
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
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
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四)、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
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
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
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
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五)、考核方法简单化。
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
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
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