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干部任免规定同名4537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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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干部任免规定同名45377

派驻干部任免规定(同名45377)

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迪庆州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方案》(迪办发〔2008〕10号)、《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监察局关于对州纪委州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办发〔2006〕28号)以及迪庆州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州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是干部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派出(驻)机构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等工作,并会同州委组织部、州委党校等部门开展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干部任免

第三条州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县处级干部人选,由州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州委组织部考察,经州纪委常委会研究,由州委组织部报州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州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配备,由州纪委监察局提名,经州纪委干部室考察审核后,由州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动、提拔和任免。

第四条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县纪委书记可参加州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

第五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一)原则上任职满三年需继续留任或不再留任的;

(二)因私出国或出境半年以上、公派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而不再留任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岗位职务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六)本人要求辞去职务被批准的;

(七)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的干部,被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

(八)其他原因使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

第四章交流轮岗

第六条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干部交流轮岗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干部任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委局机关与派出(驻)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

第七条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一)因工作安排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已满3年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八条干部交流轮岗范围:

(一)机关内设室之间;

(二)其他派出(驻)机构之间;

(三)州直部门;

(四)县区。

第九条州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驻)机构处级干部的交流由州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报州委任免。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交流由州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按程序任免。

第十条州纪委监察局将有计划地对派出(驻)机构处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交流和轮换,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现职满3年的实行交流。

第十一条州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调入调出,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根据用人需求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州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派出(驻)机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和部门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由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部门纪委书记,除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公安局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

从州直部门、三县一区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委局机关、派出(驻)机构、州直部门或县级任职。

第十四条州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驻)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州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干部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管理业务知识等。

第十七条派出(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州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

工作需要进行其他进修培训的,由派出(驻)机构报州纪委监察局审批。

第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参加培训的干部要把自己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条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州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

第六章干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干部选拔、培训、任免、奖惩、交流等工作的必要前提。

第二十二条考核干部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表现。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派出(驻)机构干部,列入州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员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

其年度考核,根据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报州委组织部审批,考核结果留存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目标管理考核。

州纪委监察局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驻纪检组、部门纪委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

年初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与州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以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半年一次,听取州纪委监察局室主任、派出(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州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机构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州纪委监察局统一考核后,报州委组织部审批。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州纪委监察局统一考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述职述廉制度。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和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分局长及部门纪委书记每年一次向州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

同时,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深入到负责和联系部门对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长,部门纪委书记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测评,听取有关单位党政领导对派出(驻)机构干部工作的评价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考核结果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向派出(驻)机构通报。

民主评议时,派出纪工委书记和部门纪委书记要向州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在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出(驻)机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州纪委监察局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诫勉谈话制度。

州纪委主要领导会同组织部领导对派出(驻)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不定期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州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

派出纪工委书记、部门纪委书记对负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奖励和惩处。

(一)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给予奖励。

(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审批按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条规严肃处理:

1.玩忽职守,酿成错案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2.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3.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4.歪曲事实,篡改、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法规条例,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严禁向被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监督检查情况,泄露机密,或与被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监督检查。

(三)严禁接受被监督单位、被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吃请,接受礼品、纪念品。

(四)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有亲友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要自觉申请回避。

(五)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六)工作时间严禁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不准参与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九)严禁越权批办。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组织关系。

州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党总支,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成立党支部,由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党总支直接领导。

同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成立工会小组,隶属于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

第三十二条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州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机构处级干部人事档案由州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州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科级以下(含科级)的人事档案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建立干部管理档案。

干部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材料、考察材料、考核结果、任免情况、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州纪委监察局每年召开四次工作例会,每季度一次,派出(驻)机构处级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州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州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

主要内容: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传达贯彻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州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    听取派出(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前一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严格请销假制度。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请假,需先征得分管的州纪委常委同意,报州纪委书记审批,干部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由纪工委书记审批,干部室备案。

请假应写出书面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假满返回时,应按程序销假。

第三十七条派出(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州纪委监察局报告。

外出参加其他活动,须经州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州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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