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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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科

通防科

安全科

地测科

机电科

机运队

调度室

生产副总

机电副总

通防副总

地测副总

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

矿长

目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6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危害告知制度10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1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3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4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6

八、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7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0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1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3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3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制度25

十四、煤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7

十五、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9

十六、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34

十七、防尘供水管路管理制度36

十八、矿井噪声监测制度及降噪措施36

十九、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7

二十、工会工作制度41

二十一、定期清扫、洒水灭尘及防尘制度42

二十二、巷道冲刷管理制度43

贯彻学习签字表44

一、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严格要求矿各科室落实整改。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事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是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科室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年度规则,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科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8.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9.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四)、安全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班组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班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五)、财务科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七)、通风科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全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通风科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铜室温度的检测。

(八)、机电科职责

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或集团公司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九)、供销科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落实,按照质量、卫生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工作,保留好相关证件。

(十)、地面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每月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提供检查情况的总结。

(十一)、各科室职责

1、各科室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班组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职业卫生保护。

2、全矿干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安全科、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煤炭工业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

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高庄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

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6、7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全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返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

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

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

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矿供销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

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

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下井工作服,防尘口罩,水鞋,安全帽等),经常检查是否下井穿戴,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监测噪音、粉尘。

2、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

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4、煤矿必须对噪声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矿井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地面的主要通风机房、压风机房、副井绞车房;

热交换室、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煤场风选等地点必须进行噪声监测。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并建立台账和记录;

5、矿井粉尘监测地点:

地面煤场装煤点、风选点、装载机室、锅炉房、风机值班室、机修房、皮带走廊值班室、给煤机室、皮带机头、破式机机头、掘进机机头、割煤机回风侧、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等。

6、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2次/月,地面测定1次/月,粉尘分散度1次/6月,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1次/3月,呼吸性粉尘监测1次/月,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测定1次/6月。

粉尘中游离SiO2次/6月,变更工作面必须测定一次,且测定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

采样方法:

每个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

7、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8、煤尘(游离SiO2<

10%) 

总粉尘浓度最大4mg/m3,呼吸性粉尘浓度最大2.5mg/m3,电焊烟尘4mg/m3,矽尘:

10%≤游离SiO2含量≤50%,总粉尘1mg/m3,呼吸性粉尘0.7mg/m3,50%<游离SiO2含量≤80%,总粉尘0.7mg/m3,呼吸性粉尘0.3mg/m3,80%<游离SiO2含量,总粉尘0.5mg/m3,呼吸性粉尘0.2mg/m3。

八、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下发此通知: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五、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限期完成并拿到批复;

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限期前完成并拿到批复;

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4、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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