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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图文稿

集团文件版本号:

(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学院:

人文学院

学生姓名:

包阿如汗

专业:

法学

年级:

法民12-1

指导老师:

乌云职称:

副教授

摘要

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

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遇到这样的事情:

刚买的新房还不到几分钟,就有装潢公司打电话来;商店开始营业,就可能有很多不知道哪儿得到信息的有关商家将会员卡寄到商店;只要一买新车,保险公司就来电咨询要不要买保险等事件发生,买保险、买房以及买车等有关的个人信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之人收集并利用,因而个人的生活以及工作会由于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的缺少而受到了极大地的影响,目前法律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我国虽然从已经开始着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是有关个人信息的有关决策分歧一直悬而未决,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此外有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目前在理论界都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本文将会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1个人信息的概述

1.1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

个人信息的内容是指:

人们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个人的特征、个人的性别、个人的学位、个人的身高、个人的生日、个人的血型、人种、个人的声音、个人的健康状况、个人的头衔、个人的年龄、个人的职业、个人的地址以及个人的姓名等很多能够间接或者直接知道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头发、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生物指纹、医疗数据、银行账号以及户籍等别的生物识别信息都为个人信息的范围。

个人的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最主要是几种比如;信用卡数据、网上银行账户以及人们的私人邮箱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

人们的生活情况报告,例如是否拥有健康的身体、心理健康、婚姻财产情况、生活阅历、信仰以及健康情况等问题。

如今消费者为了完成基本网络信息会按照服务商的需要提交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甚至包括婚姻、工作单位、职务、收入、这些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的私密信息主要包括照片、短信消息、视频消息、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通讯信息等等。

社会关系信息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好友、工作单位等存在的关系。

所有的信息涵盖了人们的家庭、生理、文化、个体、社会、经济以及心理等所有方面的信息。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了财产、与个人人身有关、专属于个人以及尊严等领域有关系的有利用价值的信息。

从这些个人信息的分布就可以知道,这些信息基本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个人的很多详细信息。

因此,如果这些信息发生泄漏,将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正如前面介绍的一样,当你的信息发生泄漏后可能会有很多的产品推销电话打到你的手机上,而且,如果一旦你的重要信息落入到不法分子手中,他们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的生活造成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好个人信息不仅可以为自己减少很多的骚扰,而且也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在我们生活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网上“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却变得严峻起来。

除了通过网络泄漏自己的信息,还有可能通过公司应聘、活动登记等泄漏个人信息,在求职的时候往往会投递简历,公司在收取简历以及后期处理中,可能会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泄漏,或者人们在购物后,可能会有登记活动,同样有信息丢失的风险。

因此,就应该开启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主要分为了法律保护以及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方面介绍。

1.2.1法律保护

通过网上搜索频率发现我国有接近200项左右的规章、30项法规和40项法律间接以及直接关系到保护个人信息。

利用保护个人隐私的对应概念去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很早以前就存在的就比如:

在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了与个人隐私有关系的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要求了有关人身权的内容也包括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中要求遇到和个人隐私有关的案件,同时年龄在14到16岁之间的没有成年的人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对外公开审理等等。

可是实际意义发现有个人信息内容的很具有代表性的规章以及法律主要包含了三个除了在案例研究里面有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同时含有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条文详细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全过程说涉及到的详细内容进,能够被看作中国的个人信息立法道路上的重要大事件,为中国出台的最早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人肉搜索”就是违反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行为,可以认为如果相应的网站没有采取对应的措施保护个人的信息,那么该网站就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除了这个还包括别的很多个有关特别规定的区域性法律条文等亦或是跟人们的个人信息有间接以及直接联系的内容。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部分内容就这么要求“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需要对利用了身份证得到的公民的相关身份信息保守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的第十二个条文要求“有关的护照发证单位以及里面的工作者利用护照取得的人们的个人身份信息需要承担保密的责任”。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已经有很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可是根据法律条文质量考虑会发现很多问题,比如内容分散以及低层次缺乏一个独立的以及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法是抓住要领、简明扼要的,很幸运的是现在中国对于开始了对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流程也出现很多专家建言献策。

1.2.2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逐渐在我国出现,越来越被认可比较有代表性。

第三方的保护插件以及保护软件保护个人信息是这些软件的主要功能,它为人们提供保护信息的方案,用户能够利用软件设定自己面对的危险级别,同时,默认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使用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时网站的时候,这个时候系统就会提醒用户这个网站具有风险,也可以屏蔽这个网站,让用户不能访问。

对用户做出提醒甚至禁止进入该网站。

比如微信和微博等在线信息互动工具利用自带的第三方面的插件,可以满足用户自由的配置空间信息的开放水平,满足用户在默认环境下还能够为好友开放,因此不仅仅帮助用户体验到网络给人们送来的乐趣,还能够进行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

还有一种就是手机安全软件比如360等等它可以设置黑名单功能来保护你的个人隐私,可以自动扫除部分陌生号或者是垃圾短信陌生人的电话等等,这是一种现在很流行的办法,根据了解情况,部分保险跟房地产公司对其感到深恶痛觉,这是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最大福音。

有时候人们通过第三方软件平台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时候,自己并没用察觉到,这样就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

在这个网络时代,每当大家上网时就可能弹出各种三方窗口,里面的大多数内容都是广告,而一旦你注册里面的会员就可能导致自己的个人信息泄漏。

这就要去用户在浏览第三方软件以及插件时,要倾向于自己熟悉或者使用范围很广的第三方软件以及插件。

目前针对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泄漏还没有一种广泛有效的办法,除了上面提到的不要使用不可靠的第三方软件插件,还应该减少使用第三方软件插件

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2.1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

现在,中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所以,中国尚没有产生比较统一的针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保护中国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依靠的是单行法律的保护,对于单行法中制定了特殊规定进行相应的限制和保护,当前,针对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的安全威胁依然不容乐观,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目前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的主要缺陷以及不足主要有如下多个方面:

一是没有能够执行的、完备的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出发制度。

目前,中国还没有提出这两个方面的责任承担标准,同时行政处罚相关的标准没有进行合理的量化,很难确定“信侵权”言行是不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制度水平不高,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没有有效的程度地位,因此导致获得证据的比较困难,难以很快有效的确定谁应该负责,从而使得实际的司法实践变得很困难。

其三,目前的法律效力制度水平较低,没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法律条文,当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更多的是行政法,法律结构比较分散化,在合理性上也不足,很难达到打击以及惩罚治理“信侵犯”行为的目的。

中国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的现状让人略有些担心,这是由于很多的因素导致的。

一般情况为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分散和狭隘的适用范围,同时,没有统一的执法制度以及机制等。

不能够有效的以及全面的对个人信息形成保护。

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拥有公共权力的单位、公司企业都必须承担起保密个人信息的道德义务,不能够利用转售、披露等手段将个人信息出卖给他人,同时应该适用妥当的措施,以防个人信息的损失以及别的安全事件,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被投机分子利用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即使我国开始了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程序,可是根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需要来考察,依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以及统一法律制度去保护个人信息。

对于哪些方面的信息可以作为合法以及合理的使用、哪些方面的信息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而将那些使用到不正当途径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很少有对应的法律条文。

使用法律来规范以上讨论的问题,需要制定专视只是个人隐私在《民法通则》中只是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而被保护,纵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把侵犯人民的拥有隐私的权力从名誉权里面分离以后,同时上升到了合法利益阶段。

与此同时,目前使用的法律已经不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因为仅从个人隐私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

比如你讲自己的简历发给你要应聘的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有义务和责任替你保护好有关你的个人信息,假如这个公司泄露了你的个人信息,让别人获取或用于商业等,不论是有意丢失还是正常的过失行为,该公司就是违法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纵然是那些一般意义上部署于隐私的东西。

现在中国有关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对个人的隐私信息的保护,也包括对个人涉及到隐私的保护,如果单单只有有限的以及简介的隐私保护,跟外国比起来,远没有满足提供切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同时,中国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一种因为别人对自己已经做了某些侵犯行为后的一种消极事后的挽回手段,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销售、获得、使用、持有以及获取等流程,目前都没有出现很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非法收集、营销和别的不法方式利用别人的个人信息,形成犯罪的,也可以被归入刑事犯罪体系,依法追究责任。

2.2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不可以营造出一个有效利用个人信息的氛围的法律,同时还需要某一个具备了权威机构去完成这部法律的执行,以此才可以达到人们预期的要求。

要不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使再完善即使再美好也仅仅为一纸空话的法律而已。

我认为还不如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系统的,统一的,权威的,高效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机构。

明确这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限制。

成立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执行部门只有使用权以及严格标准统一的执法程序为中国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处理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执行部门的主要问题。

下面举几个例子。

例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近几年经常遇到的问题电信诈骗,我相信我们都并不陌生,电信诈骗的团伙在一天内打都少个电话来骗人,每天都有好多个电话来骗取你的钱财,让你心感情愿的把钱送出去。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但也是双刃剑,骗子都是利用互联网来骗取财产的。

每天都有很多新闻比如那哪个地区的某某女士被骗多少,上新闻的肯定是破案了的,但是没有上新闻的那些人呢?

并没有哪个执法机关来管他们,就算是报案了也没人管,执法机关根本不把你当回事儿,这些个人信息被揭露都是因为立法不足,更是执法部门的缺陷而导致,这就是我国的执法机关的腐败现象。

中国目前还不能够成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委员,针对公务机关使用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管理,成立个人信息的保护人,针对非公务机关使用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管理。

同时,非公务机关使用个人数据需要成立专门的内部监管机制-信息保护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者根据各单位根据对他们的个人的道德品行以及专业的知识素养考察决定是不是对其进行任命。

信息部门作为需要保持内部资料保护人员的独立自主的工作地位,有关他们执行监督给予积极支持,并且明确要求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对其进行一些不利于他人的事情。

还有就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类似信息管之类的职务,如果有的话信息管可以良好的处理个人信息及持有者对其进行违法侵害时的保护作用,帮助和建议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施行,信息官还能够要求那些已经或者违背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信息处理人员的暂停以及改善他们的行为与法律的要求以及规定。

这对保护于个人信息的法律的违法者信息官能够进行行政的处罚决定。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3.1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保护个人信息,不但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律保护体制,让人人都懂法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此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概念等,还要注意协调妥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间的联系。

民法体系里面的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范畴,关键在于处置自己的信息,需要彻底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依法的操作流程规范化,也就是要仔细规定个人信息权力所有涵盖的内容、个人信息权利享受的人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义务承担人应该尽的义务,需要彻底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需要承担责任认定方式的规范化。

只有依靠法律以及遵守法律才可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才可以对损害人们的隐私信息的操作采取更加严格的惩处手段,且将各方违法的操作在其根源就加以扼制,防范违法犯罪的影响进一步加大。

中国需要执行统一规范化的立法形式,同时加强自律保护模式完善。

其理由如下:

其一,能够和中国的立法传统相默契的是统一标准的立法,这样可以帮助中国在立法上保持法制建设的统一。

虽然中国从不对外宣扬自己的立法传统为成文的法律体系,中国目前为成文的法律体系是毫不用质疑的,因为成文的法律体系应该从内涵以及精神实质上来看。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意识不够充足,相应的针对纠纷的解决办法也没有发展完善,直接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个人信息收到侵害以后的保护方法,但是中国有关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条文目前还没有发展完善,因此,实际操作起来会遇到很多的阻力。

所以,就一定要出台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母法,成为别的法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让这样的母法渐渐成为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别的相关部门以及单位的总法则和常规性的规定,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实际前提以及依据,从根源上加强对保护个人信息举措做出全面、系统和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法律,这样更符合我国的法制传统。

其二,繁杂同时范围很广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领域,以防止很多个单行法发生冲突和重叠所以要统一立法标准。

现有的基本法中规定“只要是有关一个复杂同时范围广的立法邻域都可以解决。

让信息化社会由于不停进步的信息科技,以不能够超越的速度迅猛向前发展,包括了医疗服务、科教文化、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等多个学科领域,行政机构的行政领域同时具有对个人数据的获取以及使用,但是在高速的信息化时代获取以及使用信息化社会中保护人们的个人数据会波及到很多的领域同时他们的关系都错综复杂。

除此之外,不但包括网络虚拟的形式还包括书面这一传统方式而信息化社会中个人。

根据上面的描述,中国目前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由民事法、刑法、行政法到民法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因此,要完成切实有效的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确实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困难。

所以,防止所有涉及这些法律的部门之间的单行法产生重叠或者严重到导致冲突,就需要用统一标准的法律制定方式,来完成对保护个人信息法律的建设。

其三,统一标准的法律制定方式同时结合自律的比较法律法规下,根据别的国家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的宝贵经验而得到积极有效的选择。

统一标准的法律制定模式将会更加严格的保护个人权利,将会更加严格的控制信息的自由获取,但是却不方便社会的信息化道路的发展;纵然综合了自己已经完善的行业自我管理传统,但是它的分散立法方式在某些时候将会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权利表现出捉襟见肘。

所以,学习了他们两个的好处,且考虑综合本国的基本国情,使用统一标准的法律制定方式同时结合自律的法律制定模式。

中国的行业组织建设程度不一样,行业内自我守法的习惯目前没有彻底的形成,自我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中国全国上下都没有行业自我约束的环境,因此,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当在统一标准的法律制定的时候,要察觉到自我约束模式的效果,让行业自我约束作为中国保护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

不管在法律制定保护,亦或是行业的自我约束,都不能没有信息承载者对保护个人信息意识的加强,尤其是当现在的法律规范以及技术手段缺少的信息时代环境下,信息承载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就变得特别的重要了。

例如在网上参与注册申请的时候,应该尽最大可能减少填写,如果非要填写就应该使用匿名信息,防止个人信息丢失。

3.2执法机构的设置

中国在成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执法部门能够使用统一标准的监管模式以及分散的监管模式。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设立实施机构和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公安部门作为最接近公民的执法部门,拥有了公民最主要的个人数据,例如人们的姓名、头发、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生物指纹、医疗数据、银行账号以及户籍等别的生物识别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盗取将会引起人们的切身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有的损害有可能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

所以,公安部门需要大力采取切实可能的方案,出重拳严厉打击有关损害人们个人信息的有关犯罪:

首先,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并严格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

公安部门在履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能时,都应该获取并处理有关公民的大量的个人数据。

这些操作都需要有系统里面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要求,但是因为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同时内部执行没有达到相应的指标,是的这些机构以及部门有关于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得不到控制以及技术手段不到位,甚至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而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贩卖出去。

所以,公安部门需要楚天对应的监管制度,同时要开展执法人员公安机关保密措施培训,守法从公安机关的内部开始,且出台严格的工作流程的保密措施,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达到确保安全、责任分配到人、从严管理以及严密防范等要求。

然后是堵住信息泄露的源头。

预防和打击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主要是做好“源头”控制,将问题在摇篮时就处理好。

公安部门作为控制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国家公共机构,应该担当起人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以及义务,应该建立更加健全的制度,清楚不同的岗位以及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当工作人员在查找、调取以及调用公民的个人数据的时候,应该要采取审批制度,防止个人信息泄漏,假如他们的行为超过了权限范围,那么他们就是在违规操作。

如果他们的条件比较好,那么就能够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完成角色分配以及授权等,达到确定审批流程的目的。

此外,还要建立查询信息的备案和登记记录。

所有的单位都需要定期检测核实所有的工作人员在这段时间内查询的信息情况,最好是可以在信息系统的后台保存工作人员的访问记录以及痕迹,方便以后的倒查工作,明确所有的工作人员的访问记录。

假如单位出现了自己的工作职员以及人员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漏或者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换取了不法的收入,单位也应该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受害者需要提供一定经济上的赔偿,减少他们的损失。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

公安部门应该在平时履行职能以及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要注意获取、处理以及保存公民履行的个人数据。

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体系,即为拉高有关公民信息获取、保存以及使用的标准,成立对应的信息资源管控部门,同时,在所有的公安部门成立保护管理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专职工作人员,成立专人执行专人负责的制度体系,且要强化对责任以及惩罚的强度,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

最后,要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让公民增强防范个人信息被盗的意识。

公安机关等相关的功能部门能够各种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操作的主要特征,通过广播电台、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以及宣传海报在特定时间合理的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布一些预警消息,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使用所有的宣传手段对公民开展处于信息化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所有的公民意识到防止个人信息被别人盗用的重要性,了解怎样预防自己的信息被不法分子侵犯。

公民必须要利用正确的方式让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用轻易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暴露给无关人员,只要了解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很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需要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

结束语

在过去,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因此,当处于信息时代的时候,人们往往对于个人信息侵害的自我防护意识淡薄,不能够有效应对。

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以及网络的逐渐普及,人们的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经历了从以前的空白到现在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可是依然还有很多的缺陷以及不足。

我国政府需要大力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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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79-80页

【3】杨咏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吉林:

吉林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毕业论文.2013年.

【4】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10-17

【5】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J].政法大学评论,2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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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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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129.

【8】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J].政大法学评论,2000(64).

【9】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致谢

本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受到了乌云的精心指导,感谢乌云教授在工作和学习中给予我的无尽关怀和激励。

乌云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识,忘我的工作精神无不让我终生受用,并激励我不断进取。

借此论文完成之际,对老师辛勤的关怀和耐心的指导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此向所有给予过我帮助和支持的老师和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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