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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

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

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

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

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

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

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合同的相对性:

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具体引出三个规则:

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其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③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

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功能:

①保护功能;②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合同自由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合法原则;④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包括两个方面:

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包括: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设立的必要性:

①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②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③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冲突、为解决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

 合法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

①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③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合同正义和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①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①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②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双方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③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④合同的解除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由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⑤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12合同成立的意义:

①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②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③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合同的成立要件:

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3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件:

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②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交叉要约:

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4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②依法律规定区分;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④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⑤根据交易的习惯区分。

15要约的撤回:

是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间,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

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①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②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就没有限制。

16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7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要件:

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8缔约过失责任:

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特点:

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①发生的阶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②违反的义务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③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0先契约义务:

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

具体包括:

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⑶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⑷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

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22合同条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3合同解释:

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原则:

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②体系解释原则;③历史解释原则;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⑤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⑥合法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①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②统一解释原则;③限制解释原则;④调和解释原则;⑤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①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②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③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④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要具体化。

25合同漏洞发生的原因:

①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②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但未获协议;③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26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①合同债权是请求权;②是给付受领权;③是相对权;④具有平等性;⑤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债权的效力:

一项完全的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27合同的主要条款:

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从几个方面:

①有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③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8合同义务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它们的区别:

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受到损害时,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9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

书面合同的要求:

①有某种文字凭证;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③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

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③合同确认书;④格式合同。

30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和意义:

①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②构成要件不同。

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合同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1附条件的合同:

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两者异同:

⑴相同点:

①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②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⑵不同点:

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2效力待定的合同:

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其特点:

①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②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33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①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

其后果是: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4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其特点:

①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②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权、超越代理权范围以及在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③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35追认:

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其特点: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②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③一旦作出追认,在法律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催告:

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催告权行使的条件:

①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②要求本人自1个月内作出答复;③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撤销权:

是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①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之前而撤销;②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③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36表见代理: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

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由代理权,构成这一条件须符合的要求:

①相对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②相对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③确定一种权利的外观是否存在,关键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

37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在表见代理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表见代理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8无权处分合同:

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特点:

①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②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③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④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9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①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②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

而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

  40善意取得制度:

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要使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但如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独立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二)本人的承认权

  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

 (三)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五)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分行为有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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