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渔业行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表部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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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
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报市局备案。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1.(法定)
无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
1、拟从事渔业捕捞(公海)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公海)》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长期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农业部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第11条、《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17条《山东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4条
1、单位或个人(淡水年育苗能力5千万尾以下,)向县渔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审查后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
2、淡水年育苗能力5千万尾以上的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生产许可证。
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1、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393号。
2、收费标准:
详见计价格〔2000〕393号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按最高标准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16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3条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植物捕捉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捕捉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将工商营业执照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需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3、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跨省捕捉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有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捕捉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申请特许捕捞许可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捞证前,须经同级。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驯养繁殖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第20条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3、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29条
1、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运输《申请表》,并付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任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厂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3、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4、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用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5、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
出售、经营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计价格〔2000〕393号文第二、三、四、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持工商营业执照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利用者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3、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计价格〔2000〕39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23条
1、进出口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进出口合同书记有关证明材料,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材料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后,签发核准文件转报农业部审批;
4、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出县境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省境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1、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调查踏勘: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批准: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真审查,确认无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二、行政处罚类共19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1
1.(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行政处罚类共1项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2
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二、行政处罚类共1项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3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4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5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吊销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6
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7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8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9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10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11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12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13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的处罚14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15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的处罚16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17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18
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19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统计表
1.邹平县ⅹⅹⅹ(法定)2.邹平县ⅹⅹⅹ(授权)3.委托机关:
ⅹⅹⅹ受委托机关:
ⅹⅹⅹ
保留、取消、下放依据
拟保留审批事项(共项)
行政许可事项(项)
1、许可名称ⅹⅹⅹ
2、许可名称ⅹⅹ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项)
1、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ⅹⅹⅹ2、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ⅹⅹⅹ……
拟取消审批事项(共项)
1、许可名称ⅹⅹⅹ
2、许可名称ⅹⅹⅹ……
1、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ⅹⅹⅹ
2、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ⅹⅹⅹ……
拟下放审批事项(共项)
2、许可名称ⅹⅹⅹ……
七、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表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
1986.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3.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8.1.1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
2003.1.1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2.9.1
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
2005.12.2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2011.5.1
部门规章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10.5
填表人: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