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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试题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1999-2007年真题归类精解

刑法分论(第五版)

第四编罪刑各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11题)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2004年试卷二第9题)

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放火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刑法分则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将本罪修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本题答案:

B

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

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

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A、非法出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要注意配备和配置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是配备,出租或者出借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是配置,要求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对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宽松。

本题答案:

D

3.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

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

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

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乙均无罪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配备枪支又出租、出借的,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只要一旦出租、出借就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称行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也是这样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持有就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私藏枪支罪上,一定要注意:

非法持有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的,而非法私藏的行为人一开始则是合法占有,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除之后,行为人不交出枪支,仍然持有枪支。

本题答案:

D

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

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实施特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题之所以不定投毒罪(现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因为甲投毒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有的话,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处罚,传统观点认为,一般以某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话,按照重罪处罚,相比较而言,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为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导致死亡的结果,本身就不是那么严重,这从另外一个侧反映了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我们还可以比较他们的法定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将死刑排在最前面,这说明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是重罪。

本题答案:

AD

5.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

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

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

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

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

(1)-(3)题。

(2002年试卷二第81-83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在重婚罪中,行为人有一方拥有两个婚姻的,在这两个婚姻中,如果两个都是法律婚(准确地说,后面的法律婚也仅仅具有登记,但不能说这种婚姻就是法律婚,因为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后面那个婚姻肯定是非法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实质条件,仅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具有实质合法性),肯定构成重婚罪。

前者是法律婚,后者是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

但是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法律是不保护先前的事实婚的。

本题中A与c女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构成了对A与B法律婚姻的侵犯和冲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当然这里还要注意一点是,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比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宽松,只要又与军人的配偶有同居关系,就可以构成对军人婚姻的破坏。

本题答案:

ABCD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结合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抵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本题答案:

ABCD

  (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本题答案:

BCD。

6.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范围是在公共交通领域,犯罪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本案件发生的范围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而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作业的过程中。

本题答案:

C。

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

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

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

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

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乙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情节,而且由于逃逸而导致行人丁死亡,可以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又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同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该解释虽然能够比较好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该解释明显违背了刑法的规定,已经不是对刑法的解释,而是一种新的立法,是一种无效的解释。

但是这种无效的解释,在却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

因为在法官眼中,只有司法解释,哪怕这种解释是违法无效的,而这种做法架空了法律的规定,直接削弱和减低了刑法的权威性。

那么,如果不按照司法解释认定,甲和乙逃逸致使丁死亡的行为也许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应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公民生命、身体的健康与危险,从而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是包括一切需要救助的人)或者像日本刑法中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8.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2007年试卷二第9题)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由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

选项A并非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可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关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甲追杀乙,不小心撞上了丙,甲为了继续追杀乙,没有理会丙,丙死亡;甲撞乙重伤,不救人,开车去交管局自首;甲撞乙重伤,不救人,也不跑,看着乙死了,甲撞乙重伤,让车上的其他人开车回家,自己背着被害人上医院,结果路途过远,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车逃,人未逃)。

实际上,命题人正是通过这个选项来揭示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不妥当性。

为了使答案不具有争议性,命题人特意在题干中加了“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限定条件,考生应当特别注意。

选项B属于《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B项错误。

选项D属于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选项D错误。

本题答案:

C。

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试卷二第58题)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分。

本罪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的兜底条款,即一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被上述四个罪名评价,但危害性有与四个罪名相当的危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291条,A项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现实的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114条,B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意该项不构成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C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根据2003年《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问题解释》第1条,D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有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结论值得探讨,因为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此,AC项错误,BD项正确。

本题答案:

BD。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

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2004年试卷二第5题)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关系,二者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者构成,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没有任何身份上的要求。

而本案中,甲仅仅是一个个体户,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题答案:

A。

2.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4年试卷二第10题)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

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

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

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具体规定。

一定要注意,要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的必须是出口的行为,如果是进口,没有申报关税,则直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而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则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一定要注意有些犯罪是结果犯,有些犯罪是危险犯、尤其要注意刑法第149条关于法条竞合关系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应的具体犯罪,可以按照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普通条款进行处罚。

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仍然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法定刑要升格。

本题答案:

B

3.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3年试卷二第5题)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要注意相关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

2001年4月5日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8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答案:

B

4.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

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6题)

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这一节罪的普通条款,具有拾遗补缺的弥补功能,其他都是特殊条款,二者之间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但是如果完全适用这一适用原则的话,由于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有些行为可能无法适用特别条款,从而出现法律漏洞,尤其是在适用特别条款可能导致刑罚偏轻或者罪责刑不相适应,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普通条款。

因此,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两个罪名,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本来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如果这样,可能会出现刑罚的不公正。

因此,可以在两个罪名之间选择适用重罪名。

本题答案:

BCD

5.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0年试卷二第26题)

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

本案中,甲与乙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还进行买卖(以假币8000换真币1800元就是一个买卖的行为),一方已经构成出售假币罪,另一方则构成购买假币罪。

当然,如果他们像使用真币一样使用假币,即没有“打折”或者“兑换”,乙就可以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

本题答案:

C

6.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2006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使用假币罪中“使用”的含义和判断。

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的行为。

A项中,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属于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的行为。

B项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C项中,甲的行为并没有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但是可以构成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假币罪。

D项中,甲的行为属于出售假币罪,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汇差”,不是简单的使用行为,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出售行为。

本题答案:

A。

7.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

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

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

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1999年试卷二第29题)

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走私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一定要注意,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要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的必须是出口的行为,如果是进口,没有申报关税,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直接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而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则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

本题答案:

C

8.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4年试卷二第52题)

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有: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题答案:

ACD

9.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4年试卷二第54题)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主观方面。

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既然是故意犯罪,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明知是假币,这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至于刑法对运输假币罪强调要有明知,这仅仅是提示性规定(注意性规定),强调提醒法官在认定运输假币罪到时候要注意运输人主观上要有明知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任何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因此,立法者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出售和购买假币不需要明知,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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