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质押合同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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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质押合同最新版

合同编号:

(2011)银权质字第号

 

质押合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及账户:

XX银行南京XX支行

质权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为确保乙方与(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1.1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中的:

(大写)。

第二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2011

起至

2012

日止。

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

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2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垫款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出质权利

3.1甲方以本合同附件《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所列明的权利向乙方出质,该质押权利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孳息。

质押权利须进行评估的,由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其面值/评估现值

(大写),

质押率为

%。

本合同所述之出质权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

根据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质押率高于前述的比率,甲方有义务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前述的质押率。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4.1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中的万元。

第五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5.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5.3设立本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4甲方提供的与出质权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5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该出质权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挂失、止付、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如质押权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6甲方承诺: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

6.2甲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基金份额、股权,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甲方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6.3甲方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甲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存。

6.4甲方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甲方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甲方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出质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该等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6.5款、第6.6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8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质权利发生被查封、扣押、挂失、止付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情况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9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6.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基金份额、专利和商标的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等),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7.3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出质权利。

7.4乙方处分出质权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乙方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出质权利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7.5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将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退还甲方,如依法进行了登记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7.6出质权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处分出质权利,并将处分出质权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7.7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因此减少或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7.8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

第八条出质权利凭证的交付和质押登记

8.1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及相关资料、文件移交乙方占有、保管。

8.2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9.1质权的实现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处分质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物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9.1.1折价方式。

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双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

双方约定的评估机构为:

9.1.2变卖方式。

乙方可自行转让出质权利,也可以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转让出质权利。

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9.1.3拍卖方式。

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下列拍卖企业依法拍卖出质财产。

乙方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

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质权。

双方约定的拍卖企业为:

9.2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的任何行动。

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质权。

第十条权利的累加性

10.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义务的连续性

11.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效力

13.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2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4.3如因甲方过错致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4.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4.4.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受清偿的;

14.4.2甲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14.4.3出质权利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乙方权益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14.4.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7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14.4.5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7.1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18.3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18.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有关部门留存

/

份。

18.5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

质押权利凭证清单

编号:

序号

质押权利

凭证名称

质押权利

凭证编号

质押权利

凭证数量

面值/评估

价值(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本《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是合同编号为的《权利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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