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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活性炭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全厂所有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控制方法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3职责

3.1安环办负责监督和指导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

3.2全厂所属部门、车间、班组广大干部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3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生产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4各车间广泛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3.5各部门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3.6党政、工会、团委在开展“安康杯”、“安全活动月”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3.7工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冒险违章。

4控制要求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

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

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

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

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

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4.2不安全行为性质界定原则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4.2.1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2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3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3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4.3.1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A类)

(1)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及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2)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3)破坏厂内安全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5)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吸烟、动用明火、未经审批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人员。

(6)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7)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8)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9)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2严重不安全行为(B类)

(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机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而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施工后没有及时恢复的。

(4)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5)擅自跨越设备或在设备上站立停留者。

(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7)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未挂牌、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8)用水冲洗电气、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及设备传动部件,或用水浇轴瓦降温的人员。

(9)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

(10)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11)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2)用起重升降设备提运人的操作者和升降人员。

(13)危险化学品装运作业违反规定或装卸危化品车辆存在问题的操作工和责任人。

(14)未经许可擅自操作非本岗位机械设备的人员。

(15)非专职电气工作人员擅自安装、操作、检修电器设备者。

(16)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3一般不安全行为(C类)

(1)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的责任人。

(2)交接班、点巡检等各项记录填写不规范,未定时进行巡检或巡检流于形式的人员。

(3)生产场所不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耳塞、面罩、安全帽不系帽带)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人员。

(4)违章占用消防或应急通道的相关责任人。

(5)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6)厂内车辆在厂区超速行驶的司机。

(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非本岗位工作人员。

(8)动火作业完毕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混运,暴晒、搬运时碰撞、滚动的操作者。

(10)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动火点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11)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或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12)对于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规定巡检、定期保养、维护而导致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人员。

(1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1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5)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4不安全行为预防

4.4.1各级管理部门应发挥最大潜能为员工提供有效的技能培训,配置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消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诱因和土壤,为员工创造自觉规范作业的条件,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4.4.2某厂承担本单位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把员工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安环办应为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提供保障,把不安全行为管理纳入业务保安职责,将不安全行为预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室。

4.5不安全行为检查

4.5.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人员不安全行为的主体监督检查机构,其它部室均负有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车间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有现场监督和提醒不违章作业的责任。

员工个人要履行按章作业的义务。

4.5.2不安全行为的检查要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在各类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夜间督查中均要将不安全行为纳入检查范畴。

4.5.3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作业环境确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检查重点。

4.5.4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均有责任和义务反映到安环办进行处理。

4.5.5所有检查信息均要纳入本安系统考核。

4.6不安全行为认定

4.6.1安环办要依据《焦化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进一步重新梳理完善不安全行为表现形式,并做好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工作。

4.6.2现场检查中,要按照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不安全行为认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4.7不安全行为纠正

任何人发现不安全行为后,均要及时制止,同时告知当事人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后果,并明确正确的方式、方法。

4.8不安全行为的治理

不安全行为的治理应遵循“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严惩与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4.8.1不安全行为治理的基本措施

(1)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

要根据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做好员工的知识技能培训,特别要针对不同岗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的培训。

(2)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要持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消除员工头脑中对安全生产的一些错误倾向性,克服不安全的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4.8.2不安全行为治理的针对性措施

(1)对单次发生C类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现场纠正和说服教育,同时本月的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2)对单次发生A类、B类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除按照本条第

(1)款处理外,还要组织不低于8学时的停职培训,必要时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需要罚款的由安环办开具罚款通知书,由综合办公室在工资分配时直接从车间总工资中扣除。

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并取消个人年度安全先进的评选资格。

(3)对出现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行为,要对其所在部门责任人进行连带警告或降职处罚;具体如下:

a.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2次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当月安全工资不予兑现并罚款500元,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两人次不安全行为,对班长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和班长批评教育。

b.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3次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当月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并罚款1000元,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三人次不安全行为,对班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和班长进行批评教育。

c.对于月度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的不安全行为人员,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同时本单元或班组出现三人次以上不安全行为,建议车间对班长给予撤职,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

4.8.3对于公司安监局、设备中心部查处的人员不安全行为按照神新公司3号的相关要求来治理。

4.8.4对不接受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4.8.5对因不安全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据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8.6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4.9不安全行为人员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不包括该部分处罚。

4.10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活性炭公司安环办。

4.11本办法自2013年4月26日起执行。

活性炭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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