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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管理的几点要求:

重点要加强收费及其他收入的管理。

中小学校的收费问题是舆论热点和焦点,乱收费是中小学校任何时候都触碰不得的一条“高压线”,而且乱收费往往与小金库、账外账等相伴而生。

第一,要依法组织收入。

所谓合法,即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政策和制度规定执行。

下面按照泉价〔2014〕40号《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给大家介绍一下。

1、幼儿园收费政策: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价﹝2016﹞101号)的规定:

见课件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膳食点心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收取膳食点心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建校费”、“教育基金”等。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

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2、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学期不得向学生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确需组织学生体检、看电影的,体检费、电影费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严禁各中小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教育基金、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严格执行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向学生强制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按照泉价〔2017〕50号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2017年5月18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闽价费〔2017〕115号)的规定自2017年秋季入学起取消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和伙食费项目的通知》(闽价费〔2012〕236号)同时废止。

午托管理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学校可以代办伙食费,学校开展午托服务所需费用在财政安排学校的公用经费中由学校统筹解决。

3、普通高中收费规定:

(闽价[2004]费1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按学期收取。

(闽价费〔2012〕41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学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学校所收的学费、住宿费、会考费以及中外合作班学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费标准一级达标中学每学期950元,二级达标中学每学期850元,三级达标中学每学期750元,一般普通中学每学期650元。

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和《关于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安装空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99号)的规定向其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的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发文核定安装空调后的住宿费。

4、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结合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收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按照闽价费〔2013〕40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以及闽教财(2009)15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8月起,全省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

校长公告书应于校内醒目位置榜文(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

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

校长公告须于公告之前按隶属关系报送教育局备案。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

服务收费、代办费及结算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优惠措施也应进行公示。

学校可以通过校务公开栏、校园网、致家长的一封信及有关会议等形式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告知收费内容。

各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价格服务进校园”“阳光价费”公示专栏收费、校长公告格式见课件。

(我区在这方面做得不错,可以少讲)

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亮证收费。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更不能违反国家的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学校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代替,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填写收费票据要按规定填写清楚,并加盖学校公章和经手人印章(或签名)。

接受社会捐赠的收入必须使用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四,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店面租金收入、租赁收入、食堂和小卖部承包收入等各种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即全部纳入学校法定账目管理),由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1、“收支两条线”:

即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会考费等)按规定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同时,学校需要使用资金时,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核准后,从财政专户拨付。

2、坐收坐支。

坐收是指收取的款项不入账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

所谓坐支是指学校从本校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如某学校收取学费100100元,上缴财政专户50000元,直接坐支50100元,应全额上缴。

3、所谓私设“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根据闽纪发〔2009〕8号文的规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如某小学将社会捐款、教辅余额、保险回扣、卖废品收入等总计40万元直接存入学校某教师的私人账户上,由学校自行用于操场硬化、多媒体教室建设及工作餐费用等,实际属于私设“小金库”。

例子见课件。

①2013年12月安溪县教育局通报了墩坂中学在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秋季学期期间将学生代办费结余、初三年段学生夜自修费用、其他零星收入等放在账外私设“小金库”,合计金额14.82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奖教补贴等。

安溪县纪委给予墩坂中学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成县教育局免去其墩坂中学校长职务;

给予时任该校总务处主任、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②2012年8月,南安市纪委立案调查的某完全中学校长王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其中从2008年起,该中学未将收取的学生借读费、择校费、复读费依法上缴财政专户或按规定退还给学生,而由该校多个老师管理,私设学校的“小金库”,让该校校长任意使用,最后该校长挪用“小金库”中120多万元的公款,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③安溪县感德中心学校原校长、党支部原副书记王某2009年至2015年间伙同该校原副校长王某、原校长助理王某、校总务处原主任陈某、原副主任姚某等人,通过虚增工程基建开支、日常开支和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套取公款69万余元设立“小金库”,并对其中的41.44万元进行私分。

2015年12月,王某等五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④2015年初,长乐市文武砂中学校长郑宝春等人研究决定,将学校食堂和小卖部承包金3.72万元截留私设“小金库”,其中2.69万元用于补贴教师午餐费。

此外,郑宝春等人还虚列名目,套取上级拨付的学校食堂工、宿舍管理员的工资共计4.42万元,用于个人聚餐及电话充值等。

2017年1月,郑宝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方面、支出管理:

1、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严禁冒领、挤占、挪用经费。

我们市的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学陈某违2012年至2015年在担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自行发放试卷编写补贴8100元,县纪委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县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书记程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违规为本单位9人发放试卷编写补贴共计7200元,县纪委给予程某党内警告处分。

南安市某中心小学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李某2013年8月间主持该中心小学会议研究决定违规发放补贴,该校至2015年2月共违规发放补贴126110元。

2、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见课件。

泉鲤政财[2004]2号文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监﹝2003﹞72号)第四条“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第九条“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

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要求我们报账员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

报账员对原始凭证应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学校经费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是合法合规的,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须积极向商家索取正规税务票据或财政票据。

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和填制的日期、填制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位及金额、填制单位公章(财务、发票章)也可以。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避免出现“白条”,核算中心也不会给予核销。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制件代替。

单位自制的工资津贴等人员费用凭证须有:

发放日期、项目、标准、金额、领款人签章、制表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单位领导签章。

报账员应对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根据经费来源按用途、会计科目进行整理、归类,提出收支的会计科目及经费渠道,并清点原始凭证张数。

课件演示。

3、严格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1)学校的财务报销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泉鲤政财[2004]2号文{这段不要念}{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监﹝2003﹞72号)}和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鲤城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及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所有的报销发票,都须有本单位的经办(或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名及领导审批,并注明其用途方能报销。

原始凭证不能只签姓名,应写清经办人员和证明人(或验收人)身份,领导签批应明确意见,如同意报销或同意借款。

支出发票的报账程序是:

经办人签字¬

—验收或证明人签字¬

—报账员初审签字—学校负责人审批签字—核算中心报账。

(2)要实行行政审批与财务审核相结合。

会计行业中有种说法比较流行:

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

因为按常规的审批程序,一笔支出业务,必须先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审核(格式、标准)、再校长审批,然后交出纳人员付款,最后才是会计人员入账。

而对于领导已审批通过的票据和业务,部分会计人员就不会或不敢有异议,否则就可能被看作对领导“不尊重”。

因此,有些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入账,即使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情况下,明知领导已签字的票据不合规定,核算中心必然会予以拒报,也尽可能进行“技术处理”后办理结报。

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的有些具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给予核报。

但是,并不是结报完就没事,有些财务人员认为中心给报了,中心要负责任。

事后追究责任,我们财务人员是要负第一责任,学校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学校这种先审批后审核的程序,不但使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严重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违规收支和虚假业务。

因此,在学校收支审批过程中,要使行政审批与财务审核有效结合,要实行“先财务审核、后领导审批”的程序,以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

4、专款专用。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专项经费的用途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除另有规定外,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和与专项经费项目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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