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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docx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兴都公司诉伏牛公司违反委托合同

[案例摘要]

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时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

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中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的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并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

为什么?

 

[点评]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

所说的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似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本题中,根据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表明纺织厂负有先行交付50%货款的义务,因纺织厂未履行该义务,兴都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了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

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二、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

[案例摘要]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

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

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

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送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M软件的出租权?

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

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合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总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

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为什么?

 

[点评]

1.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大学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乙公司与丙大学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如果从甲乙丙三方的合同关系看,乙为行纪人,该合同关系这行纪关系,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故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

丁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电脑,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作为电脑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电脑出租。

对于电脑中所附的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24条规定,均不为侵害M软件的侵权行为。

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

因为乙公司是与丙大学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20台电脑,为向第三人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公司应以丙大学为被告,请求其支付货款。

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秘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题中,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该约定有效,应依约定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或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侵犯商标权行为,或侵权行为)。

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

在本题中,甲公司为合法的“金太阳”商标使用权人,某外国企业为“金太阳”商标权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故甲公司、某外国企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戊公司为“银河”商标权人,乙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戊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李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对所出卖的产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其产品已经构成权利瑕疵,侵害了李某的利益,故李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

5.有权双倍索赔。

因为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6.不能。

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行为

[案例摘要]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点评]

1.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四、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案例摘要]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点评]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案例摘要]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点评]

1.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虽超越权限订立机床买卖合同,但相对人若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行为有效。

2.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

3.可以。

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能。

因为丙公司已不占有机床,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六、抵押的效力

[案例摘要]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

3:

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财产应如何清偿?

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为什么?

[点评]

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该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因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虽有内部合伙协议对执行合伙人的业务决定权有限制,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合同无效。

 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因为依《担保法》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事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

依《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银行、庚、己同时向"满意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

(1)因银行与合伙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故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满意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依合伙企业法的相关理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换言之,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的请求。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因为依《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七、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

 [案例摘要]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点评]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八、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例摘要]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

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

另外,乙还与丁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9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

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

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

 

(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

依据何在?

 (4)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

是否可要求甲赔偿?

依据何在?

[点评]

 1、不存在。

设备故障虽属于甲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事,但应在甲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

因乙己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

没有损失40 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

因甲于5 月14 日向乙发出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

乙应于当日解除与丁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甲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乙向戊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甲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甲赔偿。

九、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案例摘要]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点评]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但汽车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登记,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汽车所有权不能转移。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工厂非汽车经营者,甲购买卡车亦非为了生活消费。

4.甲可以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收入的损失,因为经营收入损失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种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同时约定这两种违约金,也未禁止当事人同时主张。

十、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如何处理?

 [案例摘要]

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

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

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

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

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

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

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

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请问:

 

(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

为什么?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为什么?

 (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点评]

 1、已经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是。

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3、不完全正确。

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十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标准

[案例摘要]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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