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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与社会

2.1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

主题:

人类意志之间的关系──共同体联系和社会联系,语言学的考察

人类意志基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

任何关系都是互动的关系,因为当一方是积极的或施予的时候,另一方就是被动的或接受的。

这些行动有一个共性,即倾向于对另一个意志和生命要么守护、要么破坏;也就是说,要么是肯定性的,要么是否定性的。

在本研究中,我们只考虑相互肯定的关系。

任何这种关系都体现了多元中的统一,或统一中的多元。

其中包括帮助、宽慰、服务,它们在一方与另一方之间来回传递,被视为各自意志与力量的表现。

在肯定性关系上形成的群体可称之为联合体(association),它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都被想象成一种作为单位整体而行动的存在物。

至于关系本身以及所形成的联合体,或者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活──这是共同体联系的本质特征;或者是想象的和机械的结构──这是社会联系的概念。

我们选用这两个名称,是以德语习语中的同义词来表示的。

然而直到今天,在科学用语中,它们仍常常被混淆,被毫无区别地随意使用。

为此,先需要作一番介绍,解释一下两个概念之间固有的区别所在。

我们发现,凡是亲密性的、私人性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都被理解为共同体联系的生活。

而社会联系是公共性的──即世界本身。

在家庭的共同体联系中,人们从一出生就与之休戚与共、祸福相连。

而一个人涉足社会联系,却象到了陌生的国度。

人们提醒年轻人抵制坏的社会联系,但若说坏的共同体联系就背离了该词的原义。

律师或许鉴于社会联合体的法律概念而提出本国社会的说法,但是本土社区或家庭生活却对人类灵魂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力,这每一个人都分享到、感受到。

同样地,所有新婚夫妇都意识到他或她的婚姻是一种完全的“生活共同体”。

而“生活社会”原本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保持和享有与他人的社会联系,而非他的共同体联系。

一个人可以成为宗教共同体的一分子;而宗教的社会联系(社团,或会所)就同别的由特定目的形成的群体一样,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团体或表征为一种理论的概念要素,从外部看有其存在的位置,而与宗教共同体毫无关系。

我们有语言共同体、风俗共同体、道德共同体、或信念共同体;与之相反,社会联系存在于商业的、旅行的、或科学的领域。

就如非常重要的商业上的社会联系(协会或公司),即使生意伙伴可能彼此熟识而存在共同体联系,但人们恐怕还是难以接受商业共同体的说法。

而象“股份合资共同体”的说法会让人反感。

但另一方面,对农田、森林、草原的拥有权可以形成共同体联系。

夫妻的财产的共同体则不能称作财产的社会关系。

如此,这两者间的差别便甚为明显。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说有一个包括了全部人类的共同体,就象教会所希望的那样。

而人类的社会联系仅仅说明彼此独立的个人的并存关系而已。

近来,“社会”发展成为与国家不同而且对立的概念,本文也将这样使用这个概念;但若要充分地解释“社会”概念,就只有从它与“共同体”相对立的意义出发才可能做到。

共同体是古旧的;社会是新近的;无论是作为名称还是现象都是如此。

一位教授政治科学的作者已经意识到这点,他的讨论未深入到这门科学的基础,不然就涵盖了政治科学的所有方面。

布伦谢利(Bluntschli)写到:

“在社会和政治的意义上,社会联系的整个概念的天然基础尽在于第三等级的习俗、道德和理想之中。

它并不是人民大众的概念,而是第三等级的概念。

……第三等级的‘社会’已经成为舆论的源头与表现。

……无论哪里,只要城市文化欣欣向荣,‘社会’就是绝对必要的组织器官;而乡下人对此是懵懂无知的。

”但在另一方面,所有对乡村生活的颂扬也表明,人们之间的共同体联系在乡村更强大、更有生命力,这是人们共同生活的持久的和真正的方式。

与“共同体”相反,社会联系却是短暂的、肤浅的。

因而,共同体联系应理解为活的机体,社会联系则是机械的聚集体,是人为的产物。

“共同体”理论

萌芽或发生的形式

共同体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意志的完美的统一,并将它视为一种原始的或自然的状态,尽管意志实际是分离的,此原始的和自然的状态仍被维系着。

由不同境况下人们之间关系的本质所决定,这种自然状态因而存在多种形式。

其共同的根本点在于出生后生命成长的一致性,以及这样的一个事实:

人类意志,就他们的任何一个都联系着特定的肉体而言,必然会通过父母承嗣和性的关系或别的必然性联系而彼此联系的。

这种紧密的相互联系,作为直接的相互肯定有三种强烈的表现形式。

即:

1)母亲和她孩子之间的关系;2)在自然意义或一般生物学意义上的夫妻关系;3)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至少在是那些彼此知道对方是同一母亲后代的人们之间的那种关系。

如果在个人的种种亲密关系中可以设想共同体联系的萌芽或倾向或力量会深植于个人意志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就是上述三种关系,共同体联系在它们中最强有力也最可能得到发展。

但每一种关系的重要性都是独特的。

(A)母子关系是最为深刻地扎根于喜爱或纯粹本能之中。

而从肉体联系转化为精神纽带的过程也是明显的。

但是肉体联系越显著,它与出生的关系也越密切。

这种关系意味母亲必得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喂养、保护及教育她的孩子,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

随着这种发展,母子间关系本质逐步丧失,母子之间的分离变得越来越可能了。

然而,通过母亲与孩子的日益习惯对方以及油然而生思忆对方所给予的快乐,尤其是母亲关心照顾孩子的艰辛使孩子满怀感激之情,这种分离趋势可以被抵销,或者至少被遏制。

除了这些直接的相互关系,其它间接的关系包括:

快乐、习惯,以及对生活环境的愉快回忆。

同样包含共同记忆生活中那些亲密的、有助益的、可爱的人们,比如父亲——如果他与母亲一起生活,还有兄弟姐妹或叔叔阿姨。

(B)性本能并不在任何时候都能使永久的共同生活成为必然。

而且,在其开始时,它会导致一种既定的相互关系,即对妇女征服的片面关系。

由于妇女天生比男子柔弱,妇女会被降低到仅仅是被占有或被奴役的对象。

由此,男人与他妻子的关系,如果被看作独立于亲属关系以及基于其上的各种社会势力,那么支持他们的关系就只能主要通过彼此相互习惯,从而把他们的关系塑造成相互肯定的关系。

除此以外,先前提到过的那些因素也会帮助增强这种纽带,这是很容易被理解的。

尤其是作为共同结晶的孩子,以及共同的财产和家庭。

(C)在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如同母子之间与夫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本能的以及自然形成的好感或爱慕。

这确是事实,尽管夫妻关系与兄弟姐妹的关系会很相似,我们还有很多理由相信,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在一些部落里的情况也常是这样的。

但是必须记住,在这些部落中,只要后代仅从其母亲一系来考虑,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在称谓上和在情感上都发展为相当于表亲关系。

这项惯例实际上如此普遍,以至于在表亲概念中,如同在许多其他概念中一样,其更限定的意义只到后期才发展出来。

正是通过在最为重要的族群中的类似发展,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渐渐被认为是违禁的,在外婚制流行的地方,婚姻关系和氏族成员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相互排斥。

因此,人们会被要求正当地考虑兄弟姐妹之间的相爱,尽管这种爱所基于的是被视为人际间最“人性”的血亲关系。

与上文所讨论的两种关系相比较,这种关系的知性性质也甚为明显,这是因为当本能的作用很小时,知性记忆力创造、保持和巩固心灵间纽带的作用就成为首要的。

对于某一处同一个母亲的孩子们,在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同时,兄弟姐妹也共同生活着,每一个孩子对愉快的印象和经验的缅怀必然会包含着他的兄弟姐妹及其活动。

愈是如此,则这个群体将结合得愈是紧密,尤其是受到外界威胁时,将不得不在斗争和行动中保持一致团结。

并且,习惯了的生活也会更轻松和更亲密。

同时,在兄弟间可以期望最大可能相似的性格和一样强壮的体魄,即便在作为纯粹人性的或精神要素的智力和经验方面不难察觉他们间的种种差异。

其他关系与基本关系的统一性

其它许多不那么亲密的关系都与最基本的和最亲密的关系类型相关联。

在父亲和孩子的关系中可以发现这些关系的完整的和完满的形式。

父亲与子女通过肉体的承嗣,还联结着子女的智性存在。

这一有机基础的存在使父子关系在最重要的方面近似于先前提到的母亲与子女的联系,不同之处只在于父子关系在本能部分上较为脆弱而已。

由此,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的结合方式极为相近,并且更容易被认为是强制性的。

但是丈夫对妻子的感情,就其持续性而非强度而言是不如母亲对子女的感情的,而父爱之不同于母爱正好相反,是强度而非持续性较弱。

因此,在任何考虑得到的程度里,藉心灵的性质父爱是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相似的,与后者不同的是,父子之爱受制于自然的不平等,尤其是年龄和智力上的不平等。

因此在共同体内,权威观念充分体现为父权或夫权。

然而,这个意义上的权威并不意味着以主人的利益占有和使用权威;它意味着为了养育子嗣而做的教育和指导,即与孩子分享丰富的人生阅历,逐渐成长的孩子则回赠父辈的恩惠,并从而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共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长子具有一个天生的优势──他最亲近于他的父亲,而且当他年老的父亲离去以后占据这个位置。

因此,完全的父亲的权威,在他的长子一出世时就预示着要传给他。

因此在父子一代代的继嗣中,不断更新的生命力得到展现。

我们知道继嗣的规则并不是原初的规则。

母权制度及兄弟从母规则明显是先于父权制度的。

即使旁系继嗣制也是先于长子继承权的,但这种先于的地位也只建立在与上一辈的关系基础上:

继承者并不是从他的兄弟身上得到权利,而是从共同的父亲那里得到权利。

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意缘共同体

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

血缘共同体,表明人类存在的统一性,而区别于地缘共同体,后者是基于共同的居住地。

一个与之区别更大的是意缘共同体(Gemeinschaftofmind),它意味着仅仅为了共同目的而进行的合作和一致的行动。

地方性共同体可视为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意缘共同体可视为精神生活的共同体。

与其他共同体类型相比较,最后一种类型的共同体反映了真实的人,是共同体的最高形式。

第一种共同体或亲属关系共同体,展现了对人自身的共同的和分享的关系;第二种共同体则通过对土地的集体拥有而建立起来;在第三种共同体里,关系的纽带是共同的圣地和共同崇拜的神灵。

所有三种共同体类型既在空间上,也在时间上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它们既在单一的现象及其发展中彼此相关,也与一般人类文化及其历史相联系。

不论何地,人类只要他们的意志是通过有机方式相互联系,而且相互肯定对方,那么我们都可以从中发现这三种共同体类型中的一种或是另一种。

早先的共同体类型中可以包含后来的类型,后来的类型中则通过发展而独立于早先的类型。

因此,可以把1)亲属关系、2)邻居关系和3)朋友关系视为共同体原始类型的确定的和有意义的衍生物。

屋宇划定了亲属的范围,规定了亲属成员。

人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分享财产和快乐;他们吃同样的食物,坐在同一张桌子边。

亡灵受到供奉,虽然不可见,却仿佛仍具有力量,保护着家庭。

共同的恐惧和共同的荣誉因而确保了安宁的生活与互助。

然而,意志和亲情并未被房子的墙壁所限,也不为身体的接触所限;但在这种最为接近和亲密的关系中,如果亲属关系是强大而生气勃勃的,共同体就能自我维持,只靠记忆就能兴旺,通过情感、亲密的意象以及共同的行动,就能克服任何距离。

而且,人们在物质生活中尽可能地亲近,不放弃任何机会,单是这种亲近就可以满足人们对爱的渴求。

因此,普通人——最终和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生活在家庭和亲人之中,会感到最大和最多的欢悦。

他融入了他自身的世界中。

邻里关系描述了乡村共同生活的一般特征。

邻近的住房、公有的田地、甚至仅仅是所有物的接近,都使人类接触成为必然,而且彼此导致习惯、知根知底。

他们也必然合作开展劳动、维持秩序和实施管理,并共同向那些会带来福祉或灾祸的神灵和精怪祈求仁慈和宽恕。

尽管在本质上是基于居住的接近,然而这种邻里类型的共同体仍能在与居住地分离期间坚持下来,但是这样一来,它们仍然比以前更需要明确的重新联合的习惯以及神圣习俗的支持。

朋友关系是独立于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之外的,它缘于工作和理智态度的共同性。

当人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或技艺时,朋友关系就很容易地建立起来。

然而,这样的联结,必须通过方便的和频繁的集会才得以形成并维持,这在小镇里是非常可能发生的。

在共同精神世界中被创造出来的受人们崇拜的神,对于维系这一纽带极为重要,因为只有神能够予之充满活力和长久持续的形式。

因此,善的精神,并不依附于任何地方,而是生活在崇拜者的意识之中,并在他们游历别的国家时也能时刻伴随着他们。

因此,那些具有共同信仰的兄弟们,在每个地方都被精神纽带所联结,为共同的目的而合作。

都市的生活社区可以被归为邻里类型,家居生活的社群也是如此,非亲戚关系的成员或仆人也参与其间。

与之截然不同,友谊是精神性的、不可见的,只能由艺术的直觉和创新的意志来维持活力。

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朋友和同志关系时,具有最少的有机性质和内在必然特征。

他们具最少的内在性,更少基于邻里生活习惯。

与前几种关系相比较,他们的精神本质是建立在机会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之上的。

权威和服务-不平等及其限制

一切权威的特征是特殊的和增大的自由与荣耀,因此代表了一种特别的意志领域。

它必定是从总的和均分的共同体意志中引出的。

这可推论服务乃是一种特殊的、减弱的自由和荣耀。

如果就其特殊性来考虑的话,权威可当作服务,服务可当作权威。

意志世界,亦即共同体的意志,整个儿就是既定力量、权力或权利的总和。

而权利,本质上是可行的或被允许的意志、以及作为义务或责任的意志。

这是意志的所有衍生领域的本性,其中,权利和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干脆就是同一客观事物的权利或力量的主观模态。

因此,通过增加和减少责任与权利,各种现实的不平等在共同体中藉其意志存在并发展了。

然而,这些不平等的扩大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过这个限度,作为不平等存在物的统一体的共同体就会解体:

倘若上层的法定权力变得太大,就会与共同的权利领域的关系变得无关紧要,没有价值;而若下层的法定权力太小的话,它们间的关系也将变得既不真实也不重要。

在同一共同体中结合在一起彼此发生联系的人越少,他们作为有意志和能力的自由行动者,彼此的对抗就会越多。

这种自由越少依赖于作用于个人自身的先决条件的意志,也就是说越少依赖或受制于共同的意志,自由就越大。

因为,除了继承下来的力量和本能,在决定每一个人的习惯和性情的状况和形成中,共同体作为一种教育和引导的意志,其影响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

家庭精神尤为重要,而其它与家庭相似并具有同样影响的所有精神也是重要的。

共同意志-理解-自然法则-语言-母亲的语言-一致性

互惠的互有义务的感知,作为共同体的一种特有意志,我们可以称之为理解。

它代表了特殊的交往力量和同情心,使人们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而联系在一起。

由于人类天赋的东西都与理性相联,并要求语言能力,这种智力即可视为理性能力,而与理性的这种关系十分重要。

例如,在父母与孩子之间,仅在可以想象孩子具有语言、智识和推理能力的限度内,这种智力是存在的。

同样也可以说,任何与共同体联系概念一致的事物,和在此情形中具有意义的事物,就形成其法则。

与共同体联系概念一致的事物也被视为是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适当的与现实的意志。

娱乐和劳动的区分是依据个体的天性和能力,当一方在这个意义上是领导的,那么另一方是遵从的,这建构了保障群体生活秩序的自然法则,它对每个意志规定了范围和功能、结合了责任与特权。

正是基于彼此的亲密知识,产生了理解。

而这种亲密知识产生的条件和增进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他人生活的直接兴趣并准备着分有他人的欢乐和悲伤。

因此,人们之间的素质和经验越是相同,或者自然气质、性格和智识态度越是相近或和谐,理解则越是可能。

理解的真正官能是语言,借助语言理解得以展开和改善。

通过姿势和声音所发出的语言,使痛苦和快乐、恐惧和欲望,以及所有其他的知觉和情感的表达能够被传递,并且被理解。

我们知道,语言并不是发明出来的,可以说它是一种人为使自己得以被理解而约定俗成的方法和工具。

语言自身在其内容和形式上,就是活生生的理解。

与所有其他有意识的表达活动相似,语言现象是深刻的感情和流行的思想的无意结果。

它并不单是一种人为的手段,用以弥补理解上的自然缺陷,也不仅仅服务于使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目的。

在那些的确相互理解的人们中,语言纯为一种符号系统,一如其它约定俗成的符号。

所有这些表现形式既可以表达敌意,也可以表达友好感情。

这证明某个一般命题是正确的:

友好的和敌对的情绪和情感都基于同一些或非常相似的条件。

然而,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敌意,一是因自然纽带断裂或松动而发生的敌意,二是其他类型的缘于陌生、误解和不信任之上的敌意。

二者都是内在的,但第一种是愤怒、憎恨、不快活;第二种是害怕、厌恶、不喜欢。

第一种的症候是急性的,第二种是慢性的。

当然,语言像心灵间交流的其他手段一样,并非缘于这两种敌意——这只是一种非自然的病态情况——而发生于亲密、多情和爱慕。

尤其是出自母子间的深厚理解,母亲的语言发展最容易,也最丰富。

反之,公开的敌意连着切近的理解,在这下面,我们总是能设想某种友谊和统一性。

统一性的现实基础以及随后产生的共同体的可能性,首先在于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的亲近,其次是身体的接近,最后──对于人类来说──是智识上的接近。

由此在这种分类中发现了各种各样理解的源头。

现在,我们可以建立起关于共同体的几大主要规则。

1)亲属之间、夫妇之间彼此爱着对方,或者彼此相互调适。

他们在一起交谈,用相近的思考方式思考。

同样,邻居和其他朋友也是如此。

2)在相互爱着对方的人们之中存在相互理解。

3)那些相互爱着、相互理解的人们居住在一起,组织着他们的共同生活。

决定性的共同意志的混合的和复杂的形式已经变得如同语言本身一样自然,并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理解的感受,而这些理解是由这种意志的尺度衡量的,我们称这种形式的意志为和谐,或称为家庭精神。

理解与和谐是同一件事;也就是说,共同体的意志,在其最基本的形式中,包含对它们各别关系和行动的相互理解,以及它们整体力量和天性中的和谐。

“社会”的理论

社会”的基本特征,否定性──价值等同──客观判断

“社会”理论解决的是关于人类集合体的人为构造问题,仅仅是在个体和平共处的意义上,社会才在表面上类似共同体。

然而在共同体中,人们本质上是团结的,尽管也存在种种分立因素;而在社会中,人们本质上却是分裂的,虽然也有种种联合的因素。

与共同体形成对比的是,在社会中我们发现没有行动是从一种先验的和必然的整体性出发的;因此,没有行动可以显示整体的意志和精神,即便是个别地表现也没有;就行动系个人所为而言,没有行动是为着联合了行动者在内的人群的利益而发生的。

在社会中这类行动不存在。

相反,这里每个人都是为己的、孤立的,时时处在与所有他人的紧张对立中。

他们活动和权力的领域彼此完全分离,以致于每个人都拒绝其他任何人干涉和进入,倘若有的话,就被视为是敌对行为。

在社会中,这种对他人的否定性态度已成常态,而且成为这些被赋有权力的个体之间的关系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社会其它方面的特征;没有人会施惠于他人或为他人生产什么,他也不会有慷慨施惠于其他个人的倾向和意愿,假如没有在礼物和劳务方面他认为至少等价于其付出的对等交换的话。

人的欲求总多于他本该拥有的,这甚至成为必然的了;因为只有当他得到了看上去更好的东西时,他才会转而脱手自己的物品。

由于每个人都抱有这种意愿,以下道理就是自明的了:

对个体B而言,物品a可能会比物品b好;相应的,个体A可能认为物品b比物品a好;A和B要发生关系,就只有当a比b好且同时b又比a好的时候。

这促使我们提出一个问题:

在何种意义上,一个人可以撇开上述关系而谈论事物是否值得或它有无价值。

答案如下:

在这里提出的概念中,一切物品都被视为是分离的,同时也是其拥有者的。

一旦某人拥有和享受某物,这种拥有和享受对于所有他人就是排斥的。

因此在现实中具有共同价值的事物不存在。

然而通过个人的虚构就会导致这种共同价值,这意味着这些个人对此涉及一共同价值的虚构,必须投入共同的人格与其意志。

这样一种操作必须觅得一个充分的机会才得以保证。

当我们设想,某人作出一个给物的简单行动而被另一个人接受时,机会就来了。

因为这里发生了接触,产生出一个共同的领域,它是这两人所共同欲求的,并且在“接触”发生时会延续同样长的时间。

这一时段可以短到忽略不计,但也能无限延伸。

无论如何,在这段时间里,从这个共同的(行动)领域中分离出来的某物,就不再处于“A”的排他性的支配下,也不会开始完全置于“B”的支配下:

它仍在“A”的部分支配下,并已经在“B”的部分支配下。

假如他们的意愿是一致的,某物就依赖于他们两个人。

只要给予和接受的行为持续着,情况就是如此。

在这段时间里,某物就是一个共同的物品,并提供了一种社会价值。

现在,指向这一共同物品的这种意志是联合的和交互的,而且也可视为是同质的,因为它由两人维持着实施双方行为的指令,直到其全部完成。

就这种意志被视为一种人格,或被投入一种人格而言,该意志必须被看作一个整体;因为设想某物存在或设想它为一物,与设想它为一整体是一回事。

但我们必须小心分辨这样一种“人为物”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只有理论上的存在,即只存在于科学思考中,是否及在何种条件下它也被移植于思考它的个体的思想中。

这最后提到的可能性实已假设个人已经具有共同意志和共同行动的能力。

因为如果他们被想象为在某项在科学意义上视为客观的事物——所谓客观事物,是因为在确定条件下,“每个人”都不得不如此设想它——之原创者中仅为参与者的话,这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现在我们必须承认,在刚才论及的意义上,每一个给予和接受的行为都暗含着一种社会意志。

除非联系其意图和目的,即收到补偿的礼物,否则这些行为是不可思议的。

由于接受回馈的行为须以同样的方式发生,没有行为可以先于其它行为而发生,它们必须一同发生。

换言之,接受等于给予一个令人可接受的补偿。

因此,考虑到交换为一种统一的和单一的行为,交换本身体现了所假设的社会意志的内容。

因与这种意志相联系,被交换的物品就具有了相同价值。

这种等值就是这种意志的判断,它于两个体都有效,因为当他们意志一致时就认可了这种同等价值;因此它仅在交换行为发生的当下或交换仍在继续的时段内有约束力。

为使这种判断即使有此限定也能成为客观的和普遍有效的,它必须显现为一种为“每个人”都认可的判断。

每个人必须具有这种单一的意志;换言之,交换的意志成为普遍的;即每个人成为这单一行为的参与者并进而确认了它;这样它就成为一种绝对和公共的行为。

反之,社会可以否认这一行为并声称“a”不等于“b”,而是小于“b”或大于“b”,意即客体并非依据其真正的价值来交换。

真正的价值被解释为每个人都归之于一物的价值,从而我们视该物为一取决于社会的普遍物品。

因此真正的价值是有待查验的,如果没有人依据它物来估算某物究竟是价高还是价低的话。

仅在涉及可感知的、正常的和真实的事物时才能产生一种每个人都认可的普遍共识:

一个必然的而非偶然的共识。

由于所有个人都揣有一种心思,我们可以想象他们浓缩为一个人:

一个权衡有方,富有见识的裁判,他给出客观的判断。

这种判断必须能为每个人所承认,而每个人又必须遵守它,因为他们自己都赋有判断力和客观思考,或者形象地说,因为他们都运用同样的尺度和衡量标准。

作为客观特性的价值——必要劳动的数量

现在我们面临下列问题:

在这刻意的比较过程中,我们的尺度和标准是什么?

我们了解“性质”(quality)——它是通过不断作比较的对照物从量上决定的——并称之为“价值”(value)。

然而,价值与“worth”(译成中文也是“价值”,两者的区别请看作者下面的分析——中译注)必定不是同一件事,因为worth是具体的个体感知到的性质(quality)。

更进一步地说,具体的个体对同一个对象所感知到的价值(worth)差异乃是合理交易(reasonableexchange)的基础。

然而我们关心的是在对不同物体的客观判断中找到价值(value)的对等性。

在自然而朴实的估算中,个人把事物归于同一范畴,以作比较。

这种估算采取问题的形式,事物按这样一种比较理念来评价,答案有强弱程度不同的肯定的评价或否定的评价。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有益的(或有用的)事物的一般范畴。

有些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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