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合同标准本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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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合同标准本版解析
景观设计合同模板(方案-施工图)
甲方: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日期:
年月日
华润项目景观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景观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2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
2.3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管理规章、条例
2.4
2.5有关该项目的规划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文件)
2.6
3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及设计服务范围:
4
4.1项目名称:
4.2
4.3工程地点:
4.4
4.5项目占地面积:
4.6
4.7项目预计景观面积:
4.8
4.9项目产品类型:
4.10
4.11设计服务范围:
4.12
4.12.1设计内容包括红线内公共景观、市政道路两边绿化及人行道、套私家样板庭院(200平方米左右)的概念至施工图设计,以及标识系统的方案与初步设计。
具体工作范围见附件一。
4.12.2
4.12.3设计服务分为5个阶段(详见附件二),设计工作时间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均须按附件五约定之时间完成各自之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或甲方要求的设计及进度完成。
4.12.4
4.12.5乙方的设计师将在甲方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协调其他顾问,以确保设计进度及图纸内容的完整一致性。
4.12.6
4.12.7乙方的设计师按甲方书面列明之设计要求作为设计过程中之基础,并有义务帮助甲方将施工费用控制在甲方要求的预算范围内。
4.12.8
4.12.9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委托而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立即按阶段进行设计工作。
4.12.10
5设计阶段
6
6.1第一阶段——总体景观概念设计
6.2
6.3第二阶段——总体景观方案设计阶段
6.4
6.5第三阶段——分期景观初步设计阶段
6.6
6.7第四阶段——分期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
6.8
6.9第五阶段——分期景观施工基本服务阶段
6.10
各设计阶段成果要求参见附件二,具体时间安排参见附件五。
7合同总价
8
本项目合同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设计费用明细见下表:
设计内容
设计面积(m2)
设计费单价(元/m2)
设计费总价(万元)
红线内公共景观
市政道路两边绿化及人行道
私家样板庭院(每套200m2左右)
标识系统
总计
备注:
合同执行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各阶段、各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各期的实际设计面积以国家相关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暂定差异在正负6%以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超过6%的部分面积根据约定设计单价进行结算(以实际完成的设计图纸范围面积为准,计算方式为红线范围内的总用地面积扣除建筑基底面积,建筑架空层和屋顶花园面积如有需要设计则另行计算面积)。
8.1此合同总价为乙方负责园林景观设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本项目有关的设计费、差旅费、过程图纸、通讯、传真、邮寄、图纸晒印等设计费用支出及需交纳的税费等所有费用,还包括在整个设计过程中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另行聘请的建筑、结构、机电设计机构等进行设计协调工作的相关费用。
8.2
8.3合同总价中已包含设计服务周期内10次以内的项目汇报交流和会晤等服务。
其中,前期现场踏勘1次,概念汇报2次,方案汇报2次,初步设计汇报2-3次,施工图交底3次。
乙方派出进行上述服务的人员,必须是本项目的主创设计师或项目经理(其中概念、方案、初步设计的汇报必须由主创设计师进行)。
8.4
8.5上述费用包含本项目建设周期内10次以内的1~2位设计师赴现场解决问题等服务。
乙方派出进行现场服务的人员,必须是本项目的主创设计师、各专业负责人或现场经理。
以保证可以及时的解决、协调设计图纸中的问题。
主创设计师赴现场解决问题的次数在5次以内。
其中,5次现场服务(大树选苗、放线阶段、大树定位阶段、样板段审核阶段和苗木补种阶段)为必需的服务阶段。
8.6
8.7超出4.2和4.3款约定的服务次数,费用按主创设计师每次RMB4000元/人(大写人民币:
肆仟元整/人),其他设计师每次RMB2000元/人(大写人民币:
贰仟元整/人)计算,每次服务天数不少于2天。
8.8
8.9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额外增晒或增印图纸文本的成本费,不计入合同总价,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包含送达上海市内甲方指定地点的快递费用)支付(人民币):
8.10
4.5.1蓝图:
A0幅2.40元/张,A1幅1.20元/张,A2幅0.60元/张,A3幅0.30元/张,A4幅0.15元/张。
4.5.2白图:
A3幅复印0.5元/张。
4.5.3彩图:
A3幅(120克纸,单面)打印2.8元/张。
4.5.4装订:
A3幅无线精装130元/本,A3幅大圈铁环简装16.00元/本,A3幅小圈铁环简装12.00元/本。
8.11增晒增印费原则上每三月结算并支付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盖乙方发票专用章)。
8.12
9付款方式
10
10.1设计费由甲方分7期支付给乙方;
10.2
10.3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进度和比例为:
10.4
10.4.1第一次(预付款):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文件,审核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
10.4.2
10.4.3第二次:
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一阶段(概念设计)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10.4.4
10.4.5第三次:
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
10.4.6
10.4.7第四次:
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三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并得到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10.4.8
10.4.9第五次:
乙方向甲方提交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得到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
10.4.10
10.4.11第六次:
乙方完成第五阶段(施工基本服务)工作并得到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10.4.12
10.4.13第七次:
项目整体施工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10.4.14
具体支付方式见下表(单位:
万元):
阶段与比例
设计内容
预付款
20%
概念
10%
方案
15%
初设
20%
施工图
25%
现场配合
5%
竣工验收
5%
总价
红线内公共景观(含标识系统)
示范区
按各期完成的设计面积单价各阶段付款比例
非示范区
市政道路两边绿化及人行道
私家样板庭院(每套200m2左右)
合计
10.5如本项目中各子项设计进度要求不同,则经甲方书面确认,上述款项可根据各子项设计费按上述比例支付。
10.6
10.7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之设计文件及设计文件的修改均不再另行计费,乙方不能于本合同生效后因任何原因和理由要求增加合同总价,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8
10.9乙方在完成每阶段工作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提供设计费付款申请文件(详见附件六),甲方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以支票或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该阶段相关的费用,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提交的设计费发票及设计图纸,均不作为甲方对乙方设计成果完成的认可及款项支付的确认。
10.10
11甲方责任
12
12.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数据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12.2
12.3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与甲方重新讨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12.4
12.5甲方变更设计委托事项或因提交的数据错误,或对所提供数据作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返工,除需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2.6
12.7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工作的,须退还甲方已付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乙方返还甲方预付款,同时甲方根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已完成的设计量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2.8
12.9甲方指定为项目设计负责人,邮箱,联系方式,甲方所有就本项目致乙方之函件必须经本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否则该函件对甲方无法律约束力。
因特殊原因,如要更换本项目设计负责人,甲方须提前两周以甲方名义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12.10
12.11甲方有权参与或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乙方的方案设计优化评选,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方案设计。
12.12
12.13甲方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设计配合工作,对于乙方现场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现场设计人员提出更换,同时更换乙方现场服务设计人员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12.14
12.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若逾期支付超过30天,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当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暂不提交当期设计成果直至收到上阶段设计报酬为止,但乙方应当保证最终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
12.16
12.17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安排的前提下检查乙方的工作及工作效果。
12.18
12.1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咨询意见。
12.20
12.2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甲乙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12.22
13乙方责任
14
14.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14.2
14.3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设计文件错误或遗漏,乙方负责及时修改或补充,并负责向施工单位做设计交底,对此乙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如因乙方设计缺陷使甲方蒙受金钱、时间或工程质量上的损失,除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缺陷部分的设计咨询服务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损失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14.4
14.5如在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则乙方应对甲方选择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进行设计交底、成果监督及完善其它工作,配合设计过程,以确保乙方设计意图得以完整地贯彻、实施。
14.6
14.7在景观施工阶段,乙方负责向甲方选择的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及施工图内容,并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图纸会审和出席甲方召集并提前预告的有关会议。
如乙方超过两次未按上述要求出席会议或提供现场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RMB1000元/次(大写人民币:
壹仟元整/次)的违约金,但乙方以其他方式及时解决了甲方会议问题或现场问题的除外。
14.8
14.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派设计人员参加设计阶段成果汇报会议或赴施工现场解决相关设计、选材等技术问题,并参加重点工程验收,施工中发现设计中存在的不合理、不适用问题的,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改。
14.10
14.11乙方须根据甲方意见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修改。
14.12
14.1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预付款,承担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扣甲方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4.14
14.1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数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款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16
14.17当甲方提出修改局部的细节设计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须修改的,乙方应及时修改原图纸并出具新的修改图纸。
14.18
14.19乙方有责任提供本项目范围内的材料样板及供应商信息。
14.20
14.21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延误达15天以上或不足15天但当时交付设计成果对于甲方已没有意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款项,不支付本阶段的任何费用,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应当支付的设计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14.22
14.23乙方保证全部独立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外包或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也不得将本合同赋予乙方的权利让给任何第三方,或由第三方继承。
但因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部分工作必须委托第三方完成,或者权利和义务必须转让,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4.24
14.25乙方必须为本项目的设计组建设计项目组,项目组成员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专业设计师等人员。
设计组成员必须具备承担本协议设计任务的能力,设计资格也应满足发包要求。
本合同后附乙方“项目人员名单”(附件三)。
14.26
14.27乙方指定为主创设计师(邮箱:
,联系方式:
)参加各次会议,汇报或工作组讨论,负责总体景观构思设计,控制景观效果及设计质量,重点参与方案、扩初设计阶段,并在施工阶段进行定期审核。
为本案的项目负责人,邮箱:
联系方式:
负责与甲方的沟通、联络。
乙方所有设计文件必须经主创设计师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乙方如需更换主设计师或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14.28
14.2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名单中乙方主要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未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撤销及更换。
如甲方认为乙方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人员更换。
乙方应保证人员更换后的工作交接流畅,设计思路得到有效传递。
本合同履行期间,在合理的设计时间内乙方需保证其设计团队的全体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按合同约定时间来完成本项目。
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14.30
14.31如乙方项目人员发生离职、死亡、意外、疾病等特殊情况的,甲乙双方须共同协商重新确定主设计师或项目负责人。
如双方协商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甲乙双方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作量结算相关费用。
14.32
14.33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必须由主创设计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主责完成,如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以上人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14.34
14.3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组织召开设计会议时,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参加,乙方不得随意变动或缺席。
乙方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参会人员,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对于临时、非正式方案汇报及设计方案交流工作会议,乙方应指派相应人员积极参加、配合,具体的时间及地点以甲方届时通知为准。
乙方在设计阶段,如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设计师休假或外出2日以上时应提前发邮件知会甲方。
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14.36
15各设计阶段文件的确认
16
16.1乙方在提交每一阶段工作文件后,必须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否则视为乙方未完成该阶段工作。
16.2
16.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过下述期限后不给予回复,视为确认: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概念设计后10个工作日内,方案设计后10个工作日内,初步设计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设计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审查设计档的时间及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修改档的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工期内,但乙方应当保证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6.4
16.5概念和方案过程中的设计调整,乙方不再另行收费。
但如方案设计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时,甲方有重大方向性调整或提供的基础设计条件发生重大调整,由此而引起的修改设计图纸工作用时量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的情况,乙方可与甲方另行协商增加费用事宜。
16.6
17知识产权
18
18.1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一切文件、图纸和说明书,以及一切设计及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草稿、讨论稿、修改稿、定稿等全部阶段)之所有权和著作权(版权)、专利权等之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制定的规范标准和使用的案例分析内容除外)。
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方式,无须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无须取得乙方同意。
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如乙方需使用本项目工作成果或利用其他方式进行对外宣传等活动,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8.2
18.3乙方承诺甲方不会因采用乙方的设计成果而在专利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方面受到的来自任何第三方的请求、异议、仲裁、诉讼或索赔。
18.4
18.5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对其完成的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设计成果不得用于第三方设计或其它项目设计;否则甲方有权索赔,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30%。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于甲方指定期间内返还甲方所有商业秘密资料、信息,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
另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对合同终止前乙方提交的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
18.6
18.7项目竣工后,乙方有权到现场摄影项目效果,甲方应给予配合。
18.8
18.9本项目设计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运用于其它类似项目设计。
18.10
19保密条款
20
10.1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所谓商业秘密指甲方在其经营中使用的、未公开的可授予专利或不可授予专利的技术或非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工具、设备、设计包装、工序、程序、项目、产品、开支、财政数据、营销计划、客户和供应商名单或经营计划等),对于上述商业秘密资料,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外泄、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乙方也不得在本合同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要求乙方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若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的,则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2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
21违约责任
22
11.1乙方有下列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款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1.1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或因为乙方的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11.1.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换主设计师或项目负责人的。
11.1.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主要设计工作不是由双方共同约定的设计团队(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三)完成。
11.1.4若乙方的服务或设计工作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方面的要求,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或更正的。
11.1.5乙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
11.1.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1.2本合同所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11.3乙方各阶段设计文件经三次修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仅支付前一阶段的设计费用且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
11.4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乙方的设计周期相应后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合同所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23合同解除
24
12.1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签署解除协议解除本合同,除解除协议约定的外,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必须提供由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任何一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解除协议解除本合同,除解除协议约定的外,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工作的,须退还甲方已付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25停建、缓建、延期
26
13.1当甲方终止或中断该工程及其项目,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则定为停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甲方按照付款阶段和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在各阶段已完成的工作量和部分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乙方收清相关费用后,本合同解除。
13.2甲方暂缓或暂停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暂缓或暂停原因消失后,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恢复本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工作,双方比照本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成果的期限,除非设计范围或内容有重大变更的情况外,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设计费用。
13.3如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终止开发或改变开发性质、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甲方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在各阶段已完成的工作量和部分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27不可抗力
28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9争议解决
30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