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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校企合作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

人才的成长是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过程。

校企合作使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缩短了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周期,奠定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基础。

第三,校企合作是技能人才供需双方的客观要求。

企业需要优秀的技能人才,院校需要合适的就业岗位满足学生的就业愿望。

校企合作把岗位需求和就业要求提前对接,使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方向性和针对性更强,通过校企合作院校充分了解企业对技能人才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的要求。

在合作中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紧密对接,学生的就业愿望与企业的岗位需要充分结合,避免了院校培养的盲目性。

企业由于全程参与了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相应地缩短了对员工的考察和培养过程,减少了人力资本的投入,降低了生产成本。

同时,在合作中企业又以便捷的方式获取了优秀技能人才,占有了优良的人力资源,增强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实力;

学校则通过合作更快地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缩短了人才培养周期。

校企合作达到了供给与需求、培养与就业的统一。

供需双方的客观要求形成了合作的基础。

(二)校企合作的基础

第一,共同的目标。

院校与企业均以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素质的技能人才为目标,这是合作的前提。

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企业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为经济发展服务;

企业是以产品为载体,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为目的。

在企业诸多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核心的资源。

开展职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增强职工的素质,拥有具备强大技能实力和竞争实力的人才队伍是企业的追求,更是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技能人才培养上企业与院校有着相同的认识和目的,这使合作成为可能。

第二,协调的互动。

企业需求影响着院校人才培养理念的确立。

在合作中,院校教学目标的确立、教学大纲的制定、课程体系的开发、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计划和实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成果的评审和检验等教学活动都需要企业的参与;

院校通过教学的实施为企业“量身定做”技能人才,提供定制服务,形成以院校为中心,辐射众多企业的合作网络。

同时,这种协调互动还体现在随着企业设备、技术、材料和工艺的不断更新换代,引领着合作学校在教学内容、教材开发、课程体系、实训实习手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而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又能在指导学生实习和工作的现场及时发现企业生产中的问题,为企业在生产、技术工艺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促进了企业技术革新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第三,可靠的信用。

校企合作是双方以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协作关系,长久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需要信用作保障。

合作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合作约定,合作的共同目标就无法实现。

如果学校到期不能为合作企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合格技能人才,学校的信用度就要大打折扣,久之,企业必然要中断合作;

反之,企业如果不能履行合作协议,无法为学生提供技能人才成长的必备条件,企业的信用度也将受到质疑,校企合作将难以为继。

可见诚信是校企合作得以维持、深化和稳固持久的基本条件,是校企合作的基本保障。

第四,互利双赢的利益驱动。

这是合作最坚实的基础,是合作的内在动力。

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获取优秀的技能人才,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这是企业肯于合作的强大驱动力。

学校则以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学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扩大办学效果,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其利益所在。

通过合作,校企双方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互利双赢的利益驱动是校企合作的坚实基础,也是推动校企合作不断巩固和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校企合作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伴随着技工学校的产生和发展而一步步地发展起来的。

几十年来,基本是停留在学校与企业自愿结合这个层面上。

近几年,国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高度重视,校企合作这种成功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愈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然而这种模式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合作双方无力解决又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现状

1、由自发到自觉。

我省的校企合作虽然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处于自发的合作阶段。

我省现有的130多所技工院校,虽然都在搞校企合作,但这些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感情和人脉关系维系的低层次的合作,未能形成统一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动,合作的成效参差不齐。

近几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技能人才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我省的技工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校企合作在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而这种高质高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也得到了学校、企业、政府、社会、学生和家长的认可,成为各方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自觉要求。

校企合作也由初期的自发行为逐步发展到有政府引导和干预的自觉行为。

2、由单一到多元。

初创阶段的校企合作,仅仅是一企一校的合作。

现在,我省一大批技工院校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企多校,一校多企的合作网络。

哈尔滨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采用定向双元式、投资合作式、校所联合式分别与中国红豆杉集团、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龙腾口腔工艺技术研究所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该校与龙腾口腔工艺技术研究所通过深度合作,共同开发“定制式义齿制作工”这一新职业,并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制定了该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年底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他们的合作是我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

3、由简单到全面。

我省早期的校企合作,仅仅是实习阶段的合作,即由企业简单地为学校提供实训场所、工位和指导教师,学生进厂实习,完成动手能力的训练。

随着对技能人才需求标准的提高,合作紧密度的增强,职业学校办学理念的转变,校企合作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目前的校企合作已经从简到繁、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由单环节向全方位过渡,其深度和广度都是空前的。

可以这样讲,校企合作的领域已经触及到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发展到了校企共育技能人才的新高度。

我省的齐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数控落地铣镗机床的生产基地,其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5%以上。

他们生产的大型数控落地铣镗机床是军工、航空航天及重型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生产设备,被誉为共和国的当家设备。

我国制造核潜艇、主战坦克、神州六号飞船所需的铣镗机床均产自该企业,中国首台数控机床设计者边润生教授就是该企业的技术专家。

该企业与以企业命名的技工学校携手合作,共同实施高端数控技能人才培养,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合作中,校企双方成立了由企业专家和学校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通过该委员会的组织和实施,学校和企业共同确立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共同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培训计划、考核计划,共同规范教学文件,共同建设实训教学基地,进行了全方位的校企合作。

依托该委员会,学校有计划地为企业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请企业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订,与企业合作编写教材,聘任企业专家任教,与企业合作实习教学和毕业设计,同企业合作进行就业指导、毕业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和毕业生跟踪考核。

由于该校与企业将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校企合作的共同目标和各自的价值追求,该技校培养了一大批高水平的数控技能人才,齐二机床核心产品的制造者80%是该校高级技工班的毕业生。

他们培养的数控操作人才,得到了曾庆红副主席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4、由无序到规范。

在我省校企合作的初始阶段,大多是关系单位之间的合作,有相当部分的合作是口头上的承诺,一拍即合。

这种合作没有明文规定各方的责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没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现在,我省绝大多数的校企合作已由初期随意性较大的约定,发展到细节上的规范,大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权、利,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趋向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合作双方在合作的严密程度上、环节设置的科学性上、各方利益的兼顾性等各方面都更加趋于规范和科学。

哈尔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与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采用投资合作方式进行的合作中,由双方组成合作领导组织,合作协议对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培训成果的分割、事故责任的处置、投资收益的分配、设备折旧与材料消耗补偿等诸多细节作出了约定;

中国一重技师学院与第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定向双元式的合作中,双方严格规定了培训成果的质量标准、培训成果的使用和实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技术学校与企业采用的产品订单式合作中,依托校办工厂,以为合作企业生产终端产品为合作手段,既是技能人才培养合作,又是经济合作,以经济合同约定了合作行为。

这种校企合作既提升了合作层次,又提升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更是一种将生产实习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的典型。

5、由校企自主到政府主导。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省所有的校企合作都是院校与企业的自我联姻,自主结合。

随着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合作对象的不断增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已经不再是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悄悄话”,而是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许多合作成果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肯定,对开展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技工院校,政府在资金投入、政策倾斜、表彰奖励和舆论宣传上,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有力的支持。

省劳动保障厅对成功的合作模式和成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总结、推广,树立了校企合作的先进典型。

我省的校企合作正在由校企自主向政府主导的方式转变。

(二)存在的问题

1、不对等性。

如果说校企合作是一对矛盾,那么企业则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处于优势地位。

目前,一部分企业对于技能人才重招用,轻培养,认为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不大,即使不通过校企合作也可以获得技能人才。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院校合作视为直接的损失,间接的利益,近期的投入,远期的收益。

由于一方是有积极性没有主动权的院校,一方是有主动权没有积极性的企业,本应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双方,在这对矛盾中,却很难达到对等和均衡。

2、脆弱性。

由于合作双方的不对等,合作关系很难长久保持。

在我省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创建了一些成功的合作模式,但建立长久稳定合作关系的学校,还不足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这部分学校中,大多数学校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校办企,要么是企办校,要么是多年的感情,要么是个人的资源,说到底大多是靠“血缘”感情或人脉关系来维系,这种靠感情和人脉关系促成的合作是很脆弱的,是经不起市场经济浪潮冲击的,甚至会因感情的转移、人脉关系的中断而终止。

3、风险性。

一方面,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的情况下随意退出合作,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

在现有体制和制度的框架下,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风险忽大忽小,使合作双方各自盘算,顾虑重重;

另一方面,学生入企实习增大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难度,由于学生的生产经验少,对于操作规程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增加了安全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和纠纷。

特别是有些学校通过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的过程是生产产品的过程,风险性进一步增大。

4、缺乏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

校企合作是决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速度的重要因素,如果校企合作没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则会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软肋。

虽然校企合作倍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已经成为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缺乏统筹规划,统一布局,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从整体上看,合作的层面还比较低,合作的稳定性、长期性还比较差,合作的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

所以这种合作模式还很脆弱,很难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很难形成面的效应,仅能在点上取得突破。

三、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打破双方不对等的合作关系,降低合作风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的稳定性。

而这些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还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只能由政府建立起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以保障,才会使校企合作成为培养技能人才的根本途径和普遍模式。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

首先,要建立各级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要形成省、市、县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分布在各级政府、学校和企业。

政府建立的委员会,应由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组成,同时吸收企业人力资源专家、优秀技能人才代表和职业院校代表。

指导委员会要统筹当地职业学校和企业两种资源,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公共管理优势,统筹规划当地的校企合作,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

学校和企业建立的指导委员会是合作行为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指导校企合作的各个环节,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同时,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手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以保障组织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

要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指导规则、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调查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奖励处罚制度等,保证委员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权威性。

(二)制定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

一是校企合作的实施要求我们必须构建一套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校企合作作为企业应尽义务,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此,对校企合作加以保证。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职业教育法,修改现有的法规,添加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使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得到落实。

二是地方人大和政府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学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规定校企合作双方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确定校企合作中政府的责任和职能。

三是制定完备的政策体系。

我省将要制定《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指导意见》,此意见将确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机制和模式,细化企业、学校在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使用政府投入和政府激励两种手段,充分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推动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设置严格的评价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同时以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通过评估,树立参与校企合作的先进典型。

我省准备对支持技工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实施多方面的激励,承认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授予荣誉,认定其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物质奖励。

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更为科学的奖励形式,如设立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突出贡献奖;

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

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对为社会作出的贡献的企业,授予社会贡献奖,并在企业人才培养创新、技术创新立项上给予倾斜等等,同时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综合实力评估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实施上给予倾斜或奖励。

对开展校企合作良好、成果突出的学校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在重大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建立校企合作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方面,校企合作政府管理体系的运行需要成本,必须建立公共财政对校企合作管理体系的投入机制,保证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校企合作的实施需要资金保证,政府应建立导向性和调节性的投入机制,或者设立校企合作政府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综合运用导向资金,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促进校企合作快速发展。

例如,对实施校企合作的企业,经过对合作效果评估,达到标准的,给予税收的减免或财政资金补贴;

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产品的收入,应适当减免税费。

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的规定。

上述观点,还很不成熟,恳请各位专家、学者、同仁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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