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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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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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1

第一章

思考题一: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1、答:

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答:

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答:

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

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思考题二: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整理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整理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

1、假如某德国整理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整理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3、某中国整理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整理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1、答: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整理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整理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

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整理的作品。

2、答: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整理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整理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答:

在此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整理的作品。

这是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护期。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整理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整理已去世60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不再受版权保护。

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整理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整理的作品。

思考题三: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1、答: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答:

需要。

这是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答:

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答:

该件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

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思考题四:

某甲觅到一根天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

为什么?

答:

用天然树根整理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

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或可复制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第二章

思考题一:

中国的甲公司仿制了一种乙公司取得A国(WTO成员)专利权的产品a,乙公司没有在中国和B国申请产品a的专利,也已经超过了12月的优先权期限,回答以下问题:

中国的甲公司仿制了一种乙公司取得A国(WTO成员)专利权的产品a,乙公司没有在中国和B国申请产品a的专利,也已经超过了12月的优先权期限,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产品a申请专利?

(2)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在中国生产销售产品a是否合法?

(3)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B国,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是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损失赔偿的责任?

(4)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a出口到A国,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是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损失赔偿的责任?

1、答:

不能取得专利权,因为不具备新颖性。

2、答:

合法。

专利权受地域性限制。

3、答:

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4、答:

一般情况下会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进口权)的侵害,如果已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思考题二:

中国的甲公司生产产品a,需从市场上购买关键部件b作为产品a的配件。

乙公司已经取得关键部件b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关键部件b,但未许可丁公司生产关键部件b。

问题是:

1、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产品a,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2、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销售了产品a,被乙公司发现,乙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

在什么条件下,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3、如果甲公司确实不知道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未经乙公司许可的侵权产品,而从市场上购买了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销售了产品a,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是否应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1、答:

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2、答:

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未经乙公司许可,属于侵权产品。

对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专利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因此,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中的“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3、答: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侵害专利权的认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甲公司能证明其购买的关键部件b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思考题三:

中国的甲公司生产产品a,需使用关键部件b作为产品a的配件,乙公司取得关键部件b的A国专利权,但是没有在B国申请关键部件b的专利。

问题是:

1、甲公司从A国购买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2、如果乙公司没有在中国申请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3、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4、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丙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

甲公司利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生产了产品a,乙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

在什么条件下,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乙公司损害赔偿?

5、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B国购买、进口了在B国生产的关键部件b,生产了产品a,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是否应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1、答:

甲公司从A国购买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2、答:

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3、答:

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也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否则会侵害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4、答:

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丙公司进口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5、答: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和“使用权”,如果已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思考题一:

M国作为wto成员,但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M国的A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为世界范围内的服装品牌,在中国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未在中国注册。

中国境内的甲公司

受Y国B公司委托,以A商标进行定牌加工服装。

如果B公司使用A商标并未取得A公司的许可,

(1)甲公司的加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为什么?

(2)A公司要求中国海关插口甲公司准备出口的一以A商标进行加工的服装,这一要求等否得到中国海关的支持?

(3)A公司要求中国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处理甲公司以A商标进行定牌加工的服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否支持这一要求?

(4)A公司向中国当地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甲公司假冒、侵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否胜诉?

为什么?

答:

1、侵权,因为根据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独占权,以防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中对于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采用有可能导致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标记。

同时巴黎公约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2、不能,因为由于这是违犯其他法律的货物,海关不得支持。

3、不能,因为工商行政管理只能对于商标侵权做出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决定,而查封却需经过诉讼手段。

4、能,因为是WTO的成员国,缔约国应对参加TRIPS协议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予以保护。

思考题二:

2.甲某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A,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

(1)如果在核准注册1年以后,甲某诉乙公司侵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要去乙公司将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产品的全部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甲某的苏松青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2)如果甲某是在3年以后对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如果法院受理,在损害赔偿时效上应该如何确定?

(3)如果甲某在乙公司将美术作品A作为商标注册使用5年以后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乙公司这一商标的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能否支持甲某这一主张?

答:

1、能,因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2、能受理,因为侵犯著作权是从整理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如果受理在损害赔偿时效上应该有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

3、不能,因为已经乙公司先予以使用,保护先使用者的利益。

思考题三:

1、甲某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A,经许可,乙公司将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

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中,许可费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乙公司注册使用该商标以后,注重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较好,产品十分畅销,知名度不断扩大。

(1)甲某认为乙公司的商业成功与使用其美术作品A作为商标是分不开的。

乙公司应按产品销售额适当比例提取许可使用费支付给甲某。

甲某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什么?

(2)甲某提出。

如果乙公司不向其支付提成许可使用费,甲某将退还原许可合同中所规定支付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并不允许乙公司再以美术作品A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甲某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3)如果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以前。

甲某已经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丙公司使用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使用,丙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小有名气。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产品为同类产品,乙公司能否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为什么?

如果乙公司取得该商标注册,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将美术作品A作为装潢使用?

为什么?

(4)如果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以前。

丙公司未经甲某许可,已将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使用,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产品为同类产品,乙公司取得该商标注册后,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使用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

为什么?

答:

(1)甲某的这一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是因为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中,许可费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甲某认为乙公司应按产品销售额适当比例提取许可使用费支付给他,这违反了他们之间已签订的许可合同。

(2)甲某这一请求可得到法院支持,这是因为虽然经合法许可,乙公司将甲某创作的一件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取得了该商标权的合法保护,但不能侵害甲某享有美术作品A的著作权,正如《商标法》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他们之间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3、4款的规定,甲某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因此,如果乙公司不向其支付提成许可使用费,甲某提出退还原许可合同中所规定支付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并不允许乙公司再以美术作品A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他的这一请求可得到法院支持。

(3)乙公司能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这是因为虽然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以前。

甲某已经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丙公司使用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使用,但丙公司并没有申请商标注册,没有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但在乙公司合法取得该商标注册之前,甲某已经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丙公司使用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使用,丙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小有名气,丙公司使用美术作品A已经有了一定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乙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停止将美术作品A作为装潢使用。

(4)如果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以前。

丙公司未经甲某许可,已将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使用,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违背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在乙公司取得该商标注册后,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产品为同类产品,这违背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停止使用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潢。

第四章

思考题一:

工艺师甲,根据一块天然的玉石石材特有的形状和多种不同的颜色的分布,设计、雕刻了一件玉雕产品。

(1)对于该玉雕产品能否申请并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为什么?

(2)对于该玉雕产品能否取得著作权保护,为什么?

(3)摄影师乙未经许可,拍摄了一幅该玉雕产品的彩色照片,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玉雕产品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

(4)摄影师乙对其拍摄的这幅产品的彩色照片能否无条件地享有著作权,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合法享有著作权?

(5)出版社丙,未经摄影师乙许可,将这幅玉雕产品的照片用于该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挂历,出版社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权,侵害了谁的权利?

侵害的是什么权利?

(6)企业丁将根据玉雕产品造型绘制成的图案作为自己生产的纺织品图案,企业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侵害了谁的权利?

侵害的是什权利?

答:

1、用天然树玉石石材特有的形状和多种不同颜色的分布,整理的玉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

这是因为,玉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2、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玉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工艺师甲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作品完成后即可取得保护。

3、不构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

4、不能,只有在经著作权人同意后才合法享有照片的著作权

5、构成,侵害了乙的权利

6、构成,侵害了甲的权利

思考题二:

顾客甲到影楼乙,由该影楼的摄影师丙为其拍摄了一幅其肖像的艺术照片。

(1)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著作权法,这幅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

(2)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这幅艺术照片的底片应当归谁所有?

(3)未经顾客甲的同意,影楼乙将这幅艺术照片放大,放在自己的橱窗内展示,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对顾客甲的侵权?

(4)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洗印了几张分别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

(5)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许可某广告公司用于整理广告,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

答:

1、著作权有摄影师所有。

2、归顾客甲所有。

3、构成,因为未经顾客同意

4、不构成,因为顾客是赠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

5、构成.

思考题三:

由甲作词,乙作曲的一首歌曲,被歌唱家丙演唱,音像出版社丁将其录制为录音制品,出版发行.

(1)未经许可,某广播电台将这首歌曲的录音制品作为广播节目播出,广播电台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2)未经许可,某饭店将这首歌的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播出,饭店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3)未经许可,另一个音像出版社将这首歌曲的录音制品收入该音像出版社汇编出版的另一个录音制品(如CD唱片)之中,该音像出版社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4)未经许可,某位先生借用他人购买的载有这首歌曲的CD唱片,将这首歌曲转录在自己的空白录音磁带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5)未经许可,某数字图书馆将这首歌曲的录音制品作为其持有的音像制品,通过网络向其会员出借或出租,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答:

1、不构成,因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其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2、构成,因为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又以营利为目的。

3、构成,汇编应经的原著作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4、不构成侵权,某先生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5、构成,因为未经许可可以使用,但是出租或出借以营利为目的就构成侵权。

第五章

思考题一:

甲某在乙公司就职期间,参加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

乙公司对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新产品A的开发工作仅完成1/3时,甲某从乙公司辞职,到丙公司就职。

甲某与乙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具有承担对乙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条款。

甲某离开乙公司时没有带走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任何资料。

甲某到丙公司仍然从事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后来将新产品A开发成功,丙公司投产上市。

乙公司发现后,诉甲某和丙公司侵害其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商业秘密。

(1)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什么?

(2)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什么?

(3)在诉讼中,甲某辩称,他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新产品A的开发正在进行中,能否开发成功尚难判定,他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新产品A的技术方案尚未形成,还不能转化为产品,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而且他离开乙公司时没有带走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任何技术资料,因此甲某未侵害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

(1)甲某的行为构成了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这是因为甲某在乙公司参加了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乙公司对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这是因为丙公司不了解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甲某是从乙公司辞职后合法到丙公司工作的,在这个过程中,丙公司也没有以非法手段“挖取”了解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人。

(3)不能成立。

甲某由于在乙公司参加了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对新产品A的设计、工艺及工艺流程、检测方法、原材料配方、工程设计、技术发展预测、与技术有关的管理方法等等技术信息有一定的了解,而乙公司对这些技术信息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甲某到丙公司仍然从事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违反了他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因此他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思考题二:

甲公司从国外引进非专利产品A生产、销售,甲公司的职工乙和丙从甲公司辞职后,合伙成立新公司丁,仿制产品A,开发生产了产品B投放市场。

甲公司以产品B与产品A为同类产品,结构相似,有些部件机械尺寸相同或近似且生产工艺图纸上部分相同尺寸所标公差相同为依据,诉乙和丙侵害其产品A的商业机密。

(1)甲公司的诉讼能否成立,为什么?

(2)一般机械产品的零部件机械尺寸和公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为什么?

(3)甲公司强调其产品A的零部件机械尺寸和公差是属于“非公知技术,因而是商业秘密,这一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

1、能,因为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而且是仿制产品A。

2、不构成,因为商业秘密是不为人所知的有经济利益的信息。

3、能,因为商业秘密是指根据本行业普通工作人员无法得知即可。

思考题三:

1、甲公司生产瓶装调料食品A,瓶贴采用自己设计的具有特定色彩的图案,并标有请他人书写的专用商品名称(手写体文字)。

乙公司在甲公司投产后,也生产瓶装调料调料食品A。

瓶贴采用与甲公司十分近似的图案,也标有相同专用商品名称(手写体文字)。

乙公司的瓶贴申请了外观设计,并获得了授权。

甲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乙公司的食品A以后,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

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为什么?

(2)乙公司以自己的瓶贴取得外观设计权为由进行抗辩。

认为使用该瓶贴是合法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的这种抗辩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3)如果法院以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判决乙公司停止在产品A包装上使用该瓶贴,这个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法院是否有权判决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行使?

答:

1、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投产后,也生产瓶装调料调料食品A。

瓶贴采用与甲公司十分近似的图案,也标有相同专用商品,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服务的来源,是属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公司的这种抗辩不能成立,因为《专利法》第23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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