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及问责管理办法修订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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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及问责管理办法修订Word下载.doc

3.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当事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主任应全程参与,尤其在由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做出医评(责任认定)后,当事医务人员需参与决定赔偿数额。

4.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全院各科室医务人员应密切配合医院的纠纷处置工作,如需要参与协助处置纠纷时,必须马上到位。

二.重大医疗纠纷问责处罚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问责处罚责任医务人员必须全面评估造成患者伤害

和引发纠纷的各方面因素,重点依据责任医务人员在造成患者伤害过程中的参与度和责任度、患者的损害程度,同时客观分析医院和责任医务人员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因素,综合做出问责处罚方案。

2.问责处罚必须考虑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的配合度,和责任医务人员对纠纷责任的认知程度。

因此,在纠纷处置完毕后,先由责任医务人员在限期内写出纠纷案例分析和检查材料,然后再行拟定问责处罚方案。

3.如果责任医务人员在纠纷成因中存在明显的责任疏漏和违反诊疗及手术规范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4.问责处罚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二)行政处罚

1.取消评优选先资格:

重大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医务人

员在处罚当年,取消其年终考核、院内外评优选先的资格。

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取消院内外评优选先(集体)的资格。

2.延迟上一级职称聘用:

重大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医务

人员延迟一年聘用上一级职称;

对于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等极其严重后果,责任度大于50%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医务人员延迟二年聘用上一级职称。

3.暂停处方权或暂停执业活动3-6月。

对于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等极其严重后果,责任度大于50%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医务人员需要暂停处方权或暂停执业活动3-6月,由院务会讨论决定,暂停处方权或暂停执业活动期间责任医务人员由医务科安排学习待岗,停发绩效工资。

(三)经济处罚方案

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根据其责任度和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并参考医院赔付患者的总金额,限定在赔偿金额的2%-10%的范围,按照问责处罚基本原则,分为以下处罚方案:

1.轻微责任或责任度小于等于20%,无责任疏漏和违规行为,赔偿数额在5万以内(含5万)的纠纷,对责任人员处罚金额比例为赔偿金额的2%,总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2.轻微责任或责任度小于等于20%,但存在明显的责任疏漏和违规行为,赔偿数额在5万以内(含5万)的纠纷,对责任人员处罚金额比例为赔偿金额的5%以内,总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3.轻度责任或责任度在20%-50%之间,无责任疏漏和违规行为,赔偿数额在5万-10万(含10万)的纠纷,对责任人员处罚金额比例为赔偿金额的3%以内,总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4.轻度责任或责任度在20%-50%之间,但存在明显的责任疏漏和违规行为,赔偿数额在5万-10万(含10万)的纠纷,对责任人员处罚金额比例为赔偿金额的5%以内,总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5.对于造成患者肢体严重功能障碍、死亡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大于10万,但责任度小于或等于50%的医疗纠纷,对责任人员处罚金额比例为赔偿金额的8%以内,总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6.对于造成患者肢体严重功能障碍、死亡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大于10万,责任度大于50%的医疗纠纷,对责任人员从重处罚,总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说明:

如果赔偿支付总金额和医疗纠纷医疗责任度与上述六种方案不一致时,原则上首先考虑医疗责任度对应的比例,再行参考赔付总金额及其它因素,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四)经济处罚其它管理办法

1.科室作为医疗纠纷集体,应承担处罚金额比例的10%(扣罚科室绩效)。

5.科室主任、副主任及护士长作为科室管理者,应适当按比例承担经济处罚结果,具体比例或数额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6.低年资医生的上级医生作为临床业务的指导者,应适当按比例承担经济处罚结果。

低年资医生如果没有明确的上级医生,则由科主任及科室副主任承担。

具体比例或数额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7.医院院长和分管院长,作为医院管理者,应适当按比例承担经济处罚结果。

8.因多点执业专家或经由医院同意的外请专家引发的医疗纠纷,免于对责任医务人员处罚。

但科室或医务人员个人自行邀请的院外专家引发医疗纠纷的,邀请医生作为间接责任人员,承担50%的处罚结果。

9.对于经医院审批同意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当年可免于对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

10.对于医疗纠纷高危专业如产科和新生儿,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对责任医务人员的经济处罚按照经济处罚方案金额标准的50-80%执行(具体比例依据处罚基本原则,由院务会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不变。

(五)医疗纠纷问责处罚的执行程序

1.医院对纠纷责任医务人员做出问责处罚方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同时由医务科负责通知到纠纷责任科室主任,并由科室主任通知到责任医务人员。

2.医疗纠纷问责处罚方案公示期暨通知责任医务人员三天内为申诉期,责任医务人员和科室主任可书面提出申诉理由,交医务科,由医务科提交院务会再次讨论。

3.如果责任医务人员和科室主任对纠纷问责处罚方案无异议,或经院务会讨论后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改变处罚方案后,纠纷问责处罚方案生效。

如果院务会讨论后认为申诉理由有效,可以对纠纷处罚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再次公示。

4.纠纷问责处罚方案生效后,须以简报形式全院通报,并在医师大会或全院职工大会通报。

5.纠纷问责经济处罚,落实为绩效工资扣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扣除,扣完为止。

三.医疗纠纷处置及问责管理特别条款:

1.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当事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主任必须服从医院管理,在纠纷处置完毕后必须接受医院的问责处罚措施。

2.对于拒绝接受医院问责处罚的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向医务科及分管院长书面申明,由当事医务人员自行主导处置医疗纠纷,医院仅提供必要的配合。

根据处置后的结果,决定是否免责免处罚:

处置后,实际赔偿数额低于医调委或司法认定数额的20%及以上比例时,医院不再问责处罚。

处置后,实际赔偿的数额为医调委或司法认定数额时,当事医务人员仍需要接受问责处罚,处罚额度按照60-80%执行。

处置后,实际赔偿的数额高于医调委或司法认定数额时,医院对结果不予接受,由医院进一步处置,当事医务人员必须接受问责处罚,处罚额度按照100%执行。

3.对于未提出书面声明自行处置纠纷,但又拒不接受纠纷问责处罚方案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交由卫生局和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拒不接受纠纷问责处罚的科室主任,或在纠纷处置中不积极配合工作的科室主任,医院将予以解聘。

四.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名词说明:

1.重大医疗纠纷:

包括所有患者问责医院,经医院同意、医调委调解或司法判决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对患者身心造成一定损害,需要支付赔偿的医疗纠纷。

2.低年资医师:

指住院医师(含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医师)和调入我院工作不足三年的主治医师(含调入我院后未满三年即聘任主治医师的人员)。

3.医院同意的外请专家:

指手术科室为开展疑难手术或新技术手术,以医院的名义邀请,由医院支付专家费用,并经过专家所在医院同意后,到我院主持手术的专家。

4.本办法中关于医疗纠纷责任度的认定均以医调委专家“医评”结论和(或)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五.护理工作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置及赔偿管理参照护理部制定原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后处理的医疗纠纷,均参照本办法处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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