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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

  劳务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之前提到的各式工种无外乎使用这两种合同,而最终总结为以下的三种用工形式:

  劳务工:

劳务工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的是劳务合同,只需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就可以得到劳务报酬,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务工购买五险一金,或是提供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

  (劳务合同)

  合同工:

合同工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

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工对于用工单位的成本及责任是最小的,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想方设法的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来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

但是法律对劳务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反而会得不偿失。

  篇二: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

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

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

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自从19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依法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篇三: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

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篇四:

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

  谈谈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亲爱的战友们,一年了,大家都在彷徨中期待。

不管过线还是没过线,大家都要放平心态!

我是连排就没过线。

当然不是我没考好,是档案分数太低。

大家肯定都关心公务员喝事业编的问题。

个人总结了一下发给大家。

愿有所帮助借鉴。

其实,说实在的,很多朋友并不是很分的清楚,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

我把我知道的大概说下,说的不对,大家补充吧。

  一,先解释什么是公务员。

根据新出台《公务员法》,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国家公务员。

1,吃财政。

2,行使国家行政权利。

3,在编在职(行政编制)。

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者,才为公务员。

公务员分两种,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我们一般都说的是后者,两类公务员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前者为官,实行任期制;

后者为大头兵,实行常任制,在公务员中称非领导职务,具体又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是领导。

就这么

  简单的解释下吧,说的太详细,一页都说不完。

  二,什么是事业编。

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

第一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全由自己单位的收入来支付。

第二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负担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单位的收入负担。

第三种就是你的工资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的事业编制就从形式上和公务员是一模一样的了。

这里,大概得说下行政编

  和事业编的区别,两者比较明显的区别,并非待遇和工资等方面,而是,行走路线不一样。

行政编,走级别制,比如,副科,正科,副处,正处,一直往上。

事业编,走职称,前几天人事部刚下发了事业编级别分类,分了10级,分别对应公务员级别。

大家可以搜索着看看。

我就不说那么详细了。

还有其他的区别,都不是很大,理论上,事业编是不能任领导职务的,如果你是事业编,假如升你为处长,那么你的编制自然就转为了行政编制。

这点大家务必分清,再有,事业编在省一级人事主

  管部门里,是无人事备案的。

  三,什么是工作人员。

如果抠字眼的话,工作人员也分2种第一种,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称为机关工作者。

其实他们是有编制的,但各地情况不一样,所以不好区分,有的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习惯上称呼他们为机关工作者。

有的地方他们可能是事业编制,但是他们肯定有编制。

绝不是合同工。

第二种,某单位自主招考的同事业编待遇的工作人员。

这种工作人员,要看招考单位在招生简章上的说明

  篇五:

聘用合同工协议书

  聘用合同工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

  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六:

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

  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

  20XX年09月20日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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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某报刊发一篇有关农民工的报道,说的是某大型企业的农民工通过刻苦地学知识、学技术,或成为技术骨干或评上劳动模范或跻身企业管理层,终于修成了“正果”——“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

该报道的初衷,是要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学习,争当知识型工人。

但是,它却犯了一个法律常识性的错误,误解了“农民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酿成政策性的笑话,令人忍俊不禁,大跌眼镜。

据报道介绍,这里所说的农民工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

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定义,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都是单位的“正式工”。

什么“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云云,不是胡扯淡吗?

  实事求是地说,报纸采编人员之所以会犯此常识性的错误,也是有原可谅的,因为“合同工”的称谓在存继了数十年,且性质几经嬗变,演变太过复杂。

要扒拉清“合同工”的来龙去脉,还需将日历翻回至上世纪60年代。

当时的企业,清一色地姓“公”,除了国营的就是县属大集体的。

企业用工没有自主权,一律由劳动部门直接招录,往企业介绍。

企业的用工形式,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还有少量的“临时工”。

“临时工”又有“计划内”和“计划外”之分。

“计划内临时工”,即“合同工”,由劳动部门批准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期限一年,续用续签,工资由劳动部门确定,福利待遇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计划外临时工”,实际上是企业私招乱雇的人员,无任何保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

到了1971年,根据国务院“临时工转正”文件,所有“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为成了固定工。

至此,计划经济时代的“合同工”的称谓便终结使命,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招用的新职工,一律要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从此,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工人”,简称“合同工”,与“固定工”并存于各类公有制企业之中。

到了90年代初,国家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所有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工”全部转换为“合同工”。

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为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确认,20XX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加以完善。

而今,全国各地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的用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必须使用“合同工”。

从法定的身份性质上讲,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的“合同工”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单位的正式职工。

所不同的,只是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已,或者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之分。

“固定工”和“临时工”这两个习惯用词,都已消亡成为历史符号。

  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说成是“临时工”的情况并不罕见,我注意到,有不少媒体经常把“农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胡乱地滥用一通,最常见的就是把“农民工”说成“临时工”。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相当强的导向功能,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报纸上或广播、电视上说农民工不是正式工,往往为企业歧视农民工提供了“依据”,他们就会“理直气壮”地把农民工不当正式职工对待,而视作“二等公民”。

至于媒体“用词不当”,对于广大农民工在感情上的直接伤害就更不用赘述了。

但愿我们的媒体采编人员能够记取这个教训,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少出或不出此类常识性的错误,给社会造成误导和伤害。

  篇七: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XX年05月14日:

中部人才(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

  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

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

编内、编外、非在编;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

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

不!

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

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

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

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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