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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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改后

关于下发永贵能源事故、隐患及“三违”确定标准的通知

各公司、机关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各类事故、隐患、“三违”管理规定,统一统计口径,便于安全考核;同时有利于各单位及时准确地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各类事故,摸索事故规律,为安全生产的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永贵能源实际情况,制定了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重大隐患、主要隐患以及“三违”划分方法和确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永贵能源伤亡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永贵能源非伤亡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3、永贵能源人身未遂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4、永贵能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5、永贵能源主要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6、永贵能源“三违”分类标准(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永贵能源伤亡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程度分为三种:

㈠轻伤:

指负伤后,需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㈡重伤:

指负伤后,按《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脑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⑴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⑵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⑶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⑴脚趾轧断三只及以上的;

⑵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㈢死亡。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㈠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㈡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㈢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重伤)的事故。

㈣一般事故:

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㈤较大事故:

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㈥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下,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㈦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永贵能源非伤亡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按事故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以下三级:

㈠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10、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

㈡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时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10t(含10t)以上;

4、因水灾造成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以上;

8、巷道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㈢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至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含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以下;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9、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2万元;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2万元。

二、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级:

㈠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h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h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d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d以上者;

4、主要通风机和分区主要通风机停止供风30min以上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简,运输设备撞车、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kv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罐、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罐捣毁等恶性事故。

机电、运输特大事故按生产一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㈡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h以上;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h以上至7d或全厂供电中断30min以上至2d者。

5、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min及以上者;

6、主要通风机及分区主要通风机停风:

高突瓦斯矿井10min及以上,其他矿井20min及以上者。

机电、运输重大事故按生产二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㈢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h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t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h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min;

4、乘人罐笼卡罐1h以上。

机电运输一般事故按生产三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附件3:

永贵能源人身未遂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一、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冒顶、片帮埋或堵住了3人及以上;

2、工作面人未撤出,提前响炮事故;

3、工作面放炮时,附近20m范围内有瓦斯积存;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

8、提升设备:

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末造成后果的;

9、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以上(含3人)被冲事故;

15、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重大未遂的事故。

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之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人身未遂事故系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如果事故中人受重伤或死亡,则按重伤或死亡事故统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按非伤亡事故统计。

 

附件4:

永贵能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采区风量不足,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严重超限,超通风能力冒险生产的;

2、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能力及采煤工作面核定、报批和系统超过核定能力生产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记录不全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按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的;

2、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的;突出采掘工作面采掘进尺超出批准进尺的;

3、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而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的;

4、严重突出煤层现有技术措施难以有效防治突出事故而又未经专家论证完善措施的;

5、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前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冒险施工的;

6、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7、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

2、瓦斯抽放工艺落后、预抽率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3、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监测参数不全、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不能连续运行的,或设备性能不完好的;没有建立参数超限报警报告、处置制度和管理台帐的;

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不合理的;

3、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煤仓上方无独立通风系统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不到位的;

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不完善的;

5、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

6、矿井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在巷道内用布帘、胶皮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管理混乱,造成井下风流不稳定的;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没有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严重突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规定的;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水的;掘进进度或回采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受含水断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2、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3、破坏矿井防水及其它保安煤(岩)柱的;

4、未采取措施查明矿井承压水、老空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冒险施工的;

5、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构建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带压开采矿井,未按规定批准的。

七、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3、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5、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6、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八、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九、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煤矿改扩建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煤矿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一、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石门揭露(穿)煤层设计未按权限报批的;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未按设计停采线停产的;

2、采掘工程或设备、设施因施工(管理)质量低劣被停产、停运一次(处)的;

3、采掘工程质量低劣,或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4、井巷掘进未执行“先探后掘、逢掘必探”措施的;

5、提升、运输、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6、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7、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含2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8、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分发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有关规定的,或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9、井下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监测制度不健全,致使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

10、井下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消防、供水系统(简称“三条线”)的;

11、凡发现井田内有地方煤矿越界开采或对本矿安全有威胁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的;

12、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到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1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迟报的;

14、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附件5:

永贵能源主要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专业:

1、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连续3棚退山的;

2、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

3、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

4、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mm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

5、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柱措施的;工作面出现5棵支柱碰倒的;

6、工作面5条顶梁不铰接或损坏;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

7、工作面顶未接实,用网片等材料瞒顶的;液压支架不接顶的;出现空顶作业的;

8、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的;

9、工作面内连续1m长,宽度0.25m的伞檐未处理;

10、工作面顶板破碎处、断层处控制不力的;

11、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垮落,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

12、端头支护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13、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或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4、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

炮采、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出现爬行巷道的;

15、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

16、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液压系统不完善的(包括:

浓度、压力的监测仪器不完好、管路出现5处以上滴漏的);乳化液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7、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及备用坑木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放结束顶,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改扩棚,处理冒顶及遇到水、火、瓦斯等异常情况时无专门措施或不按专门措施施工的。

二、掘进专业:

1、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m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架棚支护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空顶作业的;

3、斜巷架棚出现退山的;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的;

4、棚子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

5、棚子连续2架或累计5架以上支架间撑木或拉杆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6、连续2棵累计5棵锚杆角度小于75°、锚固力、长度、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或锚杆托盘不接顶的;

7、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出现3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9、锚网支护或U型棚支护巷道,现场未配备使用专用扭矩扳手(能显示扭矩大小的扳手)或连续2棵累计5棵螺母扭矩未达到设计值的;

10、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11、支护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质量检测的;不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支护材料的;

12、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及处理巷道高落时,未及时改变支护或加强支护的,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13、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抬棚未按设计施工的。

三、机电专业:

1、主、副提升机速度、过卷、保护、方向闭锁、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按规定整定校验的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以及2m以上绞车保护缺少或失效的;小绞车制动装置失效的;

2、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的;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3、主、副提升机绞车司机无人监护的;

4、斜井人车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

5、综合机械化开关接线盒防爆盖不闭锁的;综合机械化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的;综合机械化高压接线盒观察口检查有放电现象的;

6、采煤机与工作面溜子不闭锁的;采煤机急停开关失效的;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的;煤层倾角15°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

7、皮带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的;电机、减速机及其连接处、溜子机尾等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溜子及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戗柱的,或压柱戗柱不合格的;煤仓、溜煤眼未设置栏杆的;应设而未设过桥的;

8、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10个以上(含10个)托辊不转的;

9、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防跑偏装置、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10、刮板输送机、皮带机的减速机液压联轴节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液体的;

11、立井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12、主要排水设备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没有可靠的引水装置的;没有备用控制电源的;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的;

13、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的;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4、耙矸机未使用防止耙斗出槽护栏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绳头出现烫发头或者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耙装机斜巷无防滑措施的;耙装机稳绳固定不合格的;

15、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路的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设置或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承压锅炉本体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使用的;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不起作用的;

16、接地装置不合格的;接地系统未形成接地网的;

17、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信号综保等不按规定使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过流、短路、接地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的;

18、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19、低压电机无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的;

20、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或停送电无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瓦斯,并经瓦斯检查员同意后操作的;带电作业或移动电气设备的;

21、地面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的;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2、主要通风机、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的;

23、地面供电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散落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的;

24、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未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的;

25、无防雷、接地系统,或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进入井筒的道轨、皮带架无绝缘装置或装置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26、矿灯无短路保护,电池漏液、电线损坏、灯锁不良、失爆的;

27、井下主排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无与调度直接联系电话的;井下其他工作地点未按规定安设通向地面的电话的;

28、矿井新安装主通风机、主排水水泵、压风机、1.6m及以上提升绞车、架空人车、斜井及平巷人车等大型固定运转和乘人设备无专项设计的;

29、矿井在用主通风机、主排水水泵、压风机、1.6m以上提升绞车等大型机电设备,及斜井人车、平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设施,未做到台台完好的;矿井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防爆电器防爆合格率、小型电器合格率、电缆吊挂合格率低于规定的;

30、机电工程项目未制订措施施工的。

四、运输专业:

1、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四保险”、“三固定”等)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小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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