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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洞监理细则

水工隧洞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1.1目的

为加强施工中隧洞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2编制依据:

1.2.1小浪底北岸(济源)灌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

1.2.2小浪底北岸(济源)灌区工程《监理合同》;

1.2.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1.2.4《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DL/T5181—2003;

1.2.5《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

1.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1.2.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

1.2.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3本细则适用于水工隧洞及洞室工程的开挖、支护、灌浆等工程项目。

水工隧洞永久混凝土衬砌工程及灌浆工程监理,还应依据和结合《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及《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1.4监理职责(项目监理人员及分工)

1.4.1河南立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受小浪底北岸(济源)灌区筹建处的委托,对小浪底北岸(济源)灌区段第一~第六施工标段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河南立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设立了小浪底北岸(济源)灌区监理部,任命边涛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朱歧春同志为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部实行总监负责制。

1.4.2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各个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的协调工作,调节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元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1.4.3副总监

副总监全面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在总监理工程师暂离现场期间,经授权后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

1.5.4.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4.5.监理员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实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1.5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1.5.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5.2《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1.5.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1.5.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

1.5.5《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2002

1.5.6《水电水利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DL/T5200—2004

1.5.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二、发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必要条件

2.1“四通一平”与协调工程周边关系;

2.2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2.3准确的高程及定位轴线依据。

三、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3.1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14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3.1.1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

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1.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参数。

3.1.3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3.2隧洞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3.2.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3.2.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控制网连接图。

3.2.3洞口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及进洞关系平面图。

3.2.4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2.5技术总结报告。

3.3隧洞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3.3.1工程概况。

3.3.2施工开挖布置图。

3.3.3施工进度计划。

3.3.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与设施)配置计划。

3.3.5开挖爆破技术和方法。

3.3.6出渣和弃渣措施。

3.3.7灌浆施工措施。

3.3.8通风、散烟和除尘措施。

3.3.9供电、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3.3.10通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3.3.11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3.3.12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3.4隧洞工程开工7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开挖爆破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3.4.1掏槽方式。

3.4.2炮孔布置、孔径、孔深、方向和数量。

3.4.3装药量、装药结构和炮孔堵塞方式。

3.4.4采用的起爆类型和起爆网路设计。

3.4.5循环开挖进尺和单耗药量。

3.4.6预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爆破参数与作业方式。

3.4.7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5实施锚、喷支护作业7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围岩特征和施工方法,编制作业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

3.5.1锚杆材料、参数及布置。

3.5.2锚杆注浆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3.5.3锚杆施工作业要求。

3.5.4喷射混凝土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3.5.5喷射混凝土施工工艺。

3.5.6钢筋网的布设和要求。

3.5.7锚、喷施工设备及性能。

3.5.8锚杆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检测方法和设备)。

3.5.9喷射混凝土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检测方法和设备)。

3.6水泥浆作业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3.6.1灌浆施工布置图。

3.6.2施工进度计划。

3.6.3制浆工艺及设备。

3.6.4灌浆材料和制浆要求。

3.6.5灌浆方法、工序、工艺、设备及计量控制方法。

3.6.6灌浆压力。

3.6.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

3.6.7安全作业与环境保护措施。

3.7隧洞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开挖方法和地质条件,编制围岩变形观测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3.7.1观测布置图。

3.7.2观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3.7.3观测仪器、设备及其性能。

3.7.4观测仪器、设备埋没和保护措施。

3.7.5观测方法和措施。

3.7.6观测资料整理、分析预报方法。

3.7.7观测专业人员设置及资质。

3.7.8安全作业措施。

3.8隧洞工程开挖通过稳定性差或其他特殊地层7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补充施工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

3.8.1地质条件及围岩稳定性评价。

3.8.2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及其预处理措施。

3.8.3特殊的开挖和爆破方法。

3.8.4特别支护措施。

3.8.5材料和设备配置。

3.8.6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8.7施工进度计划。

3.9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4种。

3.10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机构将于收到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3.11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12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工程师特别许可,否则应在洞室开挖报经质量检测合格并完成必须的地质编录后,方可进行相应部位锚喷支护及混凝土衬砌作业。

四、施工过程监理

4.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4.2施工中,承建单位要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4.2.1隧洞贯通符合性校测。

4.2.2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

4.2.3沿洞轴线每隔5m测绘并提交洞室纵横断面以及纵剖面图,做好开挖体型检查、检测工作。

4.3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隧洞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证。

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4.4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对已埋设监测仪器的保护。

4.5施工作业中,承建单位应按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关于“通风与防尘”的规定及控制标准,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4.6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机构。

同时,会同设计、地质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4.7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会同设计、地质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4.8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的7天前,报监理机构批准。

4.9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4.10当施工进度拖延或爆破作业效果不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调整忘我工作穙中爆破参数,并重新报监理机构批准。

4.1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未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12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开挖、支护原始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包括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记录:

4.12.1施工方法。

4.12.2循环时间、进尺与钻爆效率。

4.12.3投入劳动力、设备和材料消耗量。

4.12.4主要机械设备生产效率。

4.12.5实施的支护详图(包括锚杆、预应力锚索及钢筋网喷混凝土、喷钢纤维混凝土厚度和范围,钢支撑的形式和间距等)。

4.12.6围岩变形监测成果。

4.12.7塌方和其他事故处理。

4.12.8地下水引排措施及效果。

4.12.9其他重大问题及处理措施。

4.12.10已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情况。

4.12.11合同支付情况。

4.12.12施工过程中违规、违约情况。

4.13灌浆作业期间,承建单位应作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监理机构。

4.14除非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监理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施工质量控制

5.1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地下洞室施工过程中,坚持“四员”(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5.2洞口开挖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5.2.1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

5.2.2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

5.2.3进洞前,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并采取防范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挖洞口。

5.3开挖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隧洞方向、中心线和高程。

每次爆破后,均庆进行断面规格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处理。

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规格检查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5.3.1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cm。

5.3.2开挖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的误差不大于5cm。

5.3.3施测断面间距一般不大于5m,对起伏差或线型以及设计结构变化较大的部位,应适当加测断面。

5.3.4一般地质条件下,洞室径向超挖值应不大于20cm,也不应有欠挖。

5.4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其中包括应遵守下列原则:

5.4.1查清地质构造。

做好锁口和排水。

5.4.2对围岩进行预加固处理。

5.4.3浅钻孔、多循环、弱爆破、减少对围岩的振动影响。

5.4.4及时支护、加强支护,必要时或允许时尽早进行混凝土衬砌。

5.4.5加强安全检查、围岩变形监测与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5.5在混凝土衬砌中,经设计同意、监理机构批准,可允许钢支撑侵入设计图纸确定的结构衬砌混凝土内。

但钢支撑及其埋入附件均应采用钢件制成,并且就位准确、焊接牢固。

5.6喷混凝土和锚杆注浆材料、配合比及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或有关规程规范执行,确保施工质量。

5.7隧洞的灌浆一般按回填、接触、固结顺序进行。

作业必须严格按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钻孔冲洗和灌浆过程中,应注意衬砌变形的监测。

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详细记录并同时报监理机构。

5.8其他未列项目的质量控制及检验标准均按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一)》执行。

六、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

6.1隧洞土建工程质量检验与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监理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6.2隧洞工程开挖或阶段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以利合同支付及下序工程的顺利进行。

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资料:

6.2.1施工详图图号、设计变更文件文号及监理审签号。

6.2.2洞内导线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6.2.3贯通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6.2.4开挖竣工图(平面图比例为1:

2000,纵剖面图比例为1:

1000,横剖面图比例为1:

50~1:

100)及竣工工程量。

6.2.5由施工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素描图(或其完成记录)及地质水文资料。

6.2.6施工记录资料。

6.2.7技术总结。

6.2.8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6.3隧洞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述资料:

6.3.1工程竣工报告。

应包括:

6.3.1.1工程概述。

6.3.1.2合同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与实际开工、完工日期。

6.3.1.3合同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

3.3.1.4已完分部、单元工程项目清单,未完尾工项目清单及后续完工计划。

6.3.2工程施工报告。

应包括:

6.3.2.1工程简况。

6.3.2.2合同工期目标。

6.3.2.3施工过程设计、、施工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及其处理方案。

6.3.2.4分部、单元工程实际施工时段、方法与过程。

6.3.2.5合同履行中违规、违约情况。

6.3.3竣工图纸。

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及设计和工程变更文件。

6.3.4竣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应包括:

6.3.4.1分部、单元工程的合同报价工程量与合同报价、支付结算工程量、支付单价与支付总价。

6.3.4.2已结算的合同索赔支付。

6.3.5质量检验文件。

应包括:

6.3.5.1工程开工文件。

6.3.5.2按分部、单元工程整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监理签证、认证文件。

6.3.5.3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现场指示、指令和施工违规、违约文件。

6.3.6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应包括:

6.3.6.1记录资料目录。

6.3.6.2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期质量检测与试验资料。

6.3.6.3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期施工测量记录。

6.3.6.4混凝土浇筑、灌浆及金结安装等主要施工作业记录。

6.3.6.5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6.3.6.6施工期安全监测记录(含围岩变位及拱顶下沉量测资料)。

6.3.6.7其他重要活动与事项记录。

6.3.7工程施工大事记。

6.3.8按合同规定必须采集的岩芯或岩样。

6.3.9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报送或提供的资料。

七、其  他

7.1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和予以计量支付。

7.2喷混凝土厚度的计量量测,可采用钻孔或施喷前安设的柱塞尺或短插筋对照检查等方法。

柱塞尺和短插筋的安设,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取得书面认可后,方为有效。

7.3洞口明挖、洞挖、锚喷支护、砌体、排水孔、水泥灌浆、止水安设、永久混凝土衬砌等按合同规定必须支付的收方计量,均以施工详图确定或经设计变更修改、或由监理工程师指示变更并有文字依据的设计边线、或实际合格进尺、或有效材料安装量、或实际耗用量计算。

7.4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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