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4237600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8.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5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买方和货物承运方应提前通知铸造有限公司安排。

  2、模具铸造后运输供方负责,接卸由买方负责。

买方和货物承运方应提前通知上海盛创公司

  3、模具到厂后,买方将派人对产品检验。

在检验结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即安排卸车。

若检验结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方可以拒收。

  五、结算方式与期限:

  1、在发货验收合格后两个个工作日内买方向供方出具结算通知单。

供方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同时以电汇或者支票形式结清首款,余款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六、不可抗力

  1、如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买卖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2、发生不可抗力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如因不及时通报,使对方不能避免或减少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由此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3、本合同不得转让第三方履行。

  七、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

  十、所有签名及表格填写要求用黑色钢笔。

  买方:

买卖合同篇2转让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位于东南西北,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共两层。

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空地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

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买卖合同篇3甲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二、质量检验:

以国家0#柴油质量检验标准为准。

  三、数量验收:

以甲方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每车损耗60公斤

  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四、配送地点:

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到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运费由甲方负担。

  六、结算方式:

甲方配送第二车货时,乙方给甲方结算第一车货

  款。

如果甲方在配送完货后12日内,乙方未再要求甲方送货,乙方必须在当日内给甲方支付剩余的货款。

  七、违约负责:

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每日百分之五赔偿守约方。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合同签订地点法院仲裁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

买卖合同篇4买方:

卖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混凝土的相关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混凝土的标号、单价、数量、金额第三条交货的时间、数量、地点

  l、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混凝土用量计划单,本周的混凝土用量计划单和三天混凝土用量计划单。

  2、甲方须提前壹天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供应时间、标号、准确用量和浇筑部位,如有特殊情况要临时变更,应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地点完成混凝土的交付任务。

  第四条混凝土款支付方式:

1、甲方需在每月5日前付清乙方所浇筑混凝土款项的80%,超过付款期限的,按照甲方应付款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乙方违约金。

  2、最后一次混凝土款在本项目混凝土主体屋面浇筑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3、混凝土货款由乙方委派专人持乙方结算单作为收款凭据,其他票据和人员一律无效。

  第五条计量验收及结算方式

  1、该条以下内容的计量验收及结算方式仅针对甲乙双方。

  2、本工程按车方计重结算,过磅量容重为2300-2450kg/m3,甲乙双方共同监督过磅。

  3、每次混凝土浇完后,甲方对过磅量如有疑问必须在混凝土浇完24小时内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双方认可。

  4、结算单上甲方指定签字人:

,乙方指定签字人:

,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混凝土用量结算单是甲方付款的最终结算依据,以后不再对该依据作任何补充、修改。

  5、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续停工三十天,甲方应于停工日起十五日内与乙方办理结算,并于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已供混凝土的全部款项。

  6、甲方须于每月终了5日内与乙方办理混凝土的方量结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

  第六条混凝土质量验收标准

  1、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我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在每次混凝土交付完后,向甲方提供该次混凝土7天和28天乙方出具的试压报告资料。

  2、甲乙双方应对混凝土进行现场见证取样,甲方作标识乙方负责保养。

  3、为了保证混凝土质量,甲方不得指定和提供任何原材料。

如甲方有特殊原因指定使用及购买抗渗、膨胀等外加剂,则该部分的质量和资料由甲方保证,乙方保证供应混凝土的质量和资料。

甲方需提前15天将提供的外加剂送乙方作相溶实验和对混凝土有无损害的实验,经乙方同意后方能使用。

甲方派人到乙方搅拌站保管和添加。

  4、甲方如对混凝土质量有异议,应于主体封顶完毕后90日内提出,并申请专业机构鉴定,超过异议期,即视为对混凝土质量认可。

  第七条甲方的工作

  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浇筑混凝土时占道,环保等城管手续。

由于甲方的相关手续不完善而造成乙方的混凝土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向乙方无偿提供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和混凝土浇筑施工进度计划表。

如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表。

  3、在乙方浇筑混凝土前,甲方需完成当次要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安装、钢筋配臵、施工定位放线及其它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4、甲方保证混凝土在浇筑前,孔桩为无水状态,在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当按施工规范对浇筑后混凝土进行正常振捣和施工养护。

对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提出的指导说明进行现场施工养护。

  5、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及必要的配套设施。

  6、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时和乙方办理结算,不能以其它任何理由推迟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因特殊原因双方无法再继续合作时,甲方必须付清所有货款双方终止合同乙方退场,否则双方在未结清本工程所有货款之前,甲方不得与其他商混公司再签订本工程混凝土买卖合同。

  8、甲方每次浇筑完混凝土后必须使用塑料薄模进行覆盖,否则因此产生的质量及裂缝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

  l、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混凝土的等级要求,制作混凝土调配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混凝土的检验报告,使用水泥和外加剂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其它资料等。

  2、乙方人员在甲方施工工地交付混凝土时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自觉保护甲方现场钢筋、模板等,维护甲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工程特殊部位进行养护的混凝土,向甲方提出必要的指导建议。

  4、在正常浇筑时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有两台混凝土泵,每台混凝土泵每小时泵送混凝土不能少于20m,保证每次均能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混凝土供应量,不能满足供应由乙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

  5、洗管废渣乙方必须保证每次浇筑完后负责清理干净。

  第九条安全文明生产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以人为本。

乙方不违章冒险

  作业,甲方不得强行安排乙方从业人员在带有明显安全隐患的环境中作业。

  第十条混凝土损耗

  1、在混凝土浇筑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损耗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由于甲方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混凝土无法浇筑或浇筑后影响质量损失,由甲方承担。

  3、混凝土的爆模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地震、下雨、政府禁令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双方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日内,仍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2、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付清全额货款,并承担每天本合同混凝土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时,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买卖合同篇5摘要: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

  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后据此具体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键词:

风险;

风险负担;

交付;

交付主义

  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

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

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

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

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

  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

二是意外事件。

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如碰撞、搁浅、污染等。

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

对它的理解,应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件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确实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根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根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分配己经发生的损失。

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可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分配,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

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其意义在于:

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

若风险由买方承担,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

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

  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

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所有权,就由谁承担风险。

  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

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

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就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

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判断标准上主要采纳了两种原则:

一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一致。

英国法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观点。

二是交付原则。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张”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

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应该看到,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因此,在根据交付主义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所有权的移转相混淆。

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

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

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所有权是一致的。

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所有权。

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涵的。

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所有权”。

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

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

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

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转移占有”。

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

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可见,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

”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密切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应该说从时间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

  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和”实际控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

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所有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如果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

  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所有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

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

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所有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承担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

如果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平责任?

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

  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

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

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违约责任。

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

  参考文献:

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xx,

  763.黄茂荣.买卖法.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39.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1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从业资格考试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