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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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办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收款事项。

包括学费、公寓费、科研费、培训费、报名费,以及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

学校依法合规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合法发票或收据,并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发票、收据是指向税务部门领用的各种发票和从财政部门领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行政事业性内部收款收据及其他收据。

第四条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发票、收据的管理部门。

负责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购买经济往来业务所需票据,并负责对发票、收据的保管、领用、稽核、检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计划财务处应做好发票、收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设立领、销、存登记簿,并设专人管理,详细记载票据的领用、缴存情况,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

第五条发票由计划财务处出纳统一开具,收款收据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因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部门,经计划财务处同意,按收据领用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领用单位需设专人负责收据的领用、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校内单位(主要是预算单位)在学校办学业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向计划财务处领用收据。

学校对收据实行领用人(预算单位负责人)负责制,领用人对收据所涉及业务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领用收据时,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内部单位申领收据审批表》。

审批表上应注明所领收据的种类、数量及事由等。

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核及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收据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

集中收款的部门,经计划财务处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第九条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票据管理规范领用、使用票据,并配合计划财务处严格做好收据的管理工作,接受计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收据。

在发票、收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发现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十条发票、收据使用人须保管好领用的收据,不得损毁。

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汇报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对已开具的收据存根联,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核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收据时需交回并核销已领用收据。

未核销已领用收据的,原则上不再领用新收据。

收据领用人和管理人应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第十三条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十四条发票、收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按票据号顺序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并加盖计划财务处有关财务章,不得用行政章替代。

第十五条发票、收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发票、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戳记。

第十六条各部门对开具收据收取的款项,应于当日解缴计划财务处。

交款前应将收据扉页内容按规定填写齐全准确。

计划财务处在收到各部门解缴的款项后必须在其存根联或收据扉页上签字、盖章,以便各部门在核销时交发票管理员校验。

第十七条已开具的收据、发票有误的,应退回原始收据、发票,并加注“作废”戳记后再办理补开手续;

原始收据、发票丢失的,须持付款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并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复印收据、发票原始存根联,不得补开收据、发票。

第十八条依据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事业单位在款项到账后方能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据,一般不得预先开具发票、收据。

第十九条因经济业务需要,确需预开发票、收据的,应按预开发票、收据的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预借票据实行借票人(通常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借票人负有及时、足额催收款项的责任,并有义务对逾期未到账款项,按本制度规定要求进行追索。

第二十条因科研业务须预开收据、发票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等)、经济合同或经费下达文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因其他业务须领用收据、发票的,领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相关文件、协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不能办理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本部门或项目组其他在职职工办理。

第二十一条预开收据、发票的程序:

(1)借票人首先应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预开发票(收据)”申请表暨承诺函》(见附件2);

(2)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认真阅读《开具增值税发票须知》,并签字(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对于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预开两张发票、收据,凡预开发票、收据的款项未到账的,原则上不再预开第三张发票、收据。

如有特殊情况和原因的,确需预开第三张发票、收据的(但一个项目或合同只能开具一张发票、收据),需由借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处长(适用于科研项目)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按第二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预开收据、发票后,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催收款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出票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及时收款入账。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入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计划财务处提交

(1)延期付款书面说明及承诺,书面说明应包括不能及时进账的原因、延期期限及承诺(不得超过3个月);

(2)付款单位填写的《付款承诺函》(见附件4),必须由付款单位财务部门确认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经学校科技处处长审核、分管科技副校长签批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能提交延期付款书面说明及承诺,或未履行延期付款承诺且未退回发票、收据的,该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不得再预借发票、收据;

计划财务处将冻结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有关经费账户(账户金额不小于预开发票未到账金额),或按借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处的出纳人员应在整本发票、收据使用完毕后,将发票、收据存根交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

校内各部门从计划财务处领用的收据应于整本使用完毕或本次收费业务结束时,将收据存根交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

每年12月25日前,无论收据是否用完,都须交计划财务处审核结算。

第二十七条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办理发票、收据核销时,应检查被核销的发票、收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有发票、收据应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计划财务处入账。

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补办预开收据手续,限期由责任人收回款项;

对款项已收但未按规定及时解缴计划财务处的,不再领用新收据,同时责令限期将所收款项解缴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票、收据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停止继续领用收据;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公司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我校在职职工(身份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在计划财务处办理预开发票、收据事宜。

本人(委托人)对预开发票、收据事宜均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2

太原理工大学“预开发票(收据)”申请表暨承诺函

申请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付款单位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大写):

¥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非科研项目):

科技处长签字(科研项目):

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

申请人部门:

(公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

承诺函

我保证此笔款项于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到学校账户。

若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到账,本人同意学校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此据

承诺人:

附件3

开具增值税发票须知

一、学校增值税票务系统已与税务局税务系统对接,增值税发票一旦开出,相关信息适时上传国家税务信息系统,并生效。

二、开票申请人必须以本次进账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负有及时足额回收票款(含税)的相关责任。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开出,就具有抵税作用。

开票申请人应审慎办理预开增值税发票事宜,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

四、发票(收据)款项未能按期转入学校指定账户,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发票(收据)原件追回,并同时交计划财务处做核销票据处理。

开票申请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上述内容。

申请人签字

附件4

付款承诺函

太原理工大学:

我单位委托贵校承担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大写)。

现因的原因,不能按期付款,需将付款期限从年月日延期至年月日之前(不超过3个月)。

现对此项目承诺如下:

1、我单位承诺从年月日起,3个月内将发票(收据)款项通过转账或电汇等方式转入贵校指定账户。

2、若不能按规定将发票(收据)款项转入贵校指定账户,将在上述期限内把相应的发票(收据)原件退还贵校。

3、贵校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调查该项目的相关情况。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或违反相关规定,则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财务专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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