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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 医院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

凡职工须与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予以帮助指导。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期限、程序和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以及与医院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的管理等具体规定,按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院用工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内医院辞退职工,按国家有关关法律、规章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院招(聘)用职工,应坚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十条

医院与新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医院对新录用的学生、转业退伍军人的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录用职工应坚持先培训(教育)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医院应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为职工学习、转岗、再就业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工会要协助医院搞好职工培训,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增强工作和竞争能力,并建立依靠科技发展经济,重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和留住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工会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营造“学习型”医院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医院执行的工资制度应符合国家政府人事部门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

遵循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技术要素、生产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

逐步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工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医院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 医院要建立远期发展规划,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应使职工收入逐步增长,共享医院发展成果。

第十六条职工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需给予经济处罚的,可以从职工月工资中扣除。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管理,逐步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若执行有困难的,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

医院工资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医院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医院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加班加点不受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它原因而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确需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生活福利公共设施发生严重故障而影响生产大局或集体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医院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医院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学习、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及其他法定假期。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医院和职工双方均应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医院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病伤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因病(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院在经济条件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应努力做好以下福利工作:

(一)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及福利待遇。

(二)为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婚女职工每两年作一次妇科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工会和医院要积极开展送温暖工程。

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医院和工会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强职工身心健康和凝聚力。

医院在设施建设和活动经费上要给予投入和支持。

第三十条医院各项重大福利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医院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富余职工分流方案由行政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富余人员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待岗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有关规定。

医院应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并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厅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积极参与医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医院劳动保护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院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作业场所应配置安全、卫生、消防、救护等设施,定期监测和检查,使各作业场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特殊岗位职工,按国家规定分批分次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必要的治疗条件,享受规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对密切接触传染病的科室、手术科室的医务人员要做好预防性注射疫苗的工作,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制度,并按标准按时发放保健津贴。

第三十八条医院应贯彻国家规定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应协助医院搞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履行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七章职工教育培训与奖惩

第四十条

医院应围绕发展目标,实施科技兴院的人才战略工程,致力于培养中青年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

工会应配合院做好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和不断更新知识。

第四十一条医院鼓励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职工提供学历培训、职业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等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医院对新分配学生或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职工应发扬主人翁精神,关心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有显著贡献的先进生产者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者等,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院规章制度、违法乱纪的职工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工会要教育和引导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医院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有权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如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经院方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由院方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并说明理由的程序办理: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纪律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章 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从合同审批之日起算)。

合同期满前,工会应会同医院商定续订下一轮集体合同事项。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续订时,本合同可延期6个月,在此期间原合同仍具法律效力。

第九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因合同依据的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等特殊情况,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难以履行时,当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四十九条合同期内,若对合同有重大的修改、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均应按照“协商、审议、签字、登记、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权益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工会与医院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 认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院方针,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组织,凡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

(二) 深入实行院务公开。

凡属医院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以及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在不同层次中进行公开。

(三)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在合同期内,双方代表应定期对集体合同进行商议,对协商修改后的条款应向职工公布。

修改后的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 职工方协商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或正常退休外),医院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职工应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医院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文明职工。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服从各级行政的指挥和管理,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生产和工作,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四条 医院应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大力表彰奖励。

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依据《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处理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医院要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好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七条 医院或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为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签约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合同履行情况,应采用一定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约方应视违约条款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查有关责任人,并按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承担行政、经济、道义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章、政策执行。

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签订,职代会表决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后,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委、卫生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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